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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栗县盛虹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8.28”爆炸事故调查处理公告

  来源:萍乡市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28日

2013年8月28日凌晨4时左右,上栗县盛虹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57#机械装药房发生一起爆炸事故,当场造成接(收)硝饼工叶晃明死亡,进料工崔远连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成立了市县事故联合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形成了《关于上栗县盛虹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8.28”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上栗县盛虹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座落于上栗县鸡冠山乡横下村,成立于2005年,占地面积150亩,现有职工150人,该公司系股份制企业,现有股东4人,股东刘芳国占70%股份,股东刘俊、刘峰、程志清各占10%股份,法人代表刘俊。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赣)XH安许证字[2013]YY0136(2013年9月30日到期),许可范围为烟火药类、烟花类生产,公司主要生产1-1.2吋笛音雷(其内筒药物由高氯酸钾、铝银粉、硫磺、铝镁合金粉等化工材料配制而成),年产值达1500万元。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该公司57#机械装药房机械装药机于2009年2月安装使用,机械大多数部件已经老化,拌药部位超期使用,引起药物爆燃后爆炸。  (二)主要原因  1、57#机械装药房墙体建设不符合《萍乡市爆竹配装封一体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安全设施第1条的要求,而泄爆口紧邻完整山体,爆炸发生后由于山体阻挡作用,冲击波向两边泄爆,冲垮接(收)硝饼方向的墙体;  2、企业未落实《萍乡市爆竹配装封一体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安全设施第1条之规定,机械装药房墙体未严格按要求进行整改。  3、企业现场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按照《萍乡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高温期间安全监管预警机制》要求实施停产。  (三)间接原因  1、未按规定和维护保养协议要求,由厂家专业人员对装硝机实行“4S”保养服务;  2、县、乡花炮安监部门没有拿出有力措施督促企业按《萍乡市爆竹配装封一体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要求完善机械装药房和更换使用期满三年的机械装药机,特别是8月1日省安监局派人对该企业设计现场综合审查提出的整改意见未严格按要求整改到位;在8月28日天气预报最高气温达37度的情况下,虽然县花炮安监局发布了高温预警信息,但乡政府监管人员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企业按《萍乡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高温期间安全监管预警机制》的要求落实到位。  三、事故性质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这是一起企业在不符合《萍乡市爆竹配装封一体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规范要求的机械装药车间使用已老化的机械装药机组织职工作业,且企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监干部未切实履职的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划分和处理意见  1、刘俊,上栗县盛虹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人民币7500元。  2、王忠松,上栗县盛虹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分管安全的副厂长,五年内不得在全市范围内担任花炮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3、黄光文,鸡冠山乡党委委员、副乡长、乡安委会主任,由上栗县安委会对其实行诫勉谈话。  4、邓海,鸡冠山乡政府维稳信息员,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5、吕涛,鸡冠山乡政府花炮办主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6、彭林根,鸡冠山乡政府采购办副主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7、易志佳,鸡冠山乡政府水务旅游办主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8、黎金玲,县花炮安监局副局长,由上栗县安委会对其实行诫勉谈话。  9、崔新民,县花炮安监局执法大队长,由上栗县安委会对其实行诫勉谈话。  10、游贤伦,县花炮安监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1、上栗县盛虹出口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给予该企业罚款10万元的处罚。  12、责成鸡冠山乡人民政府向上栗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深刻检查。  五、防范措施  1、上栗县花炮安监局和各乡镇要组织爆竹(春雷炮)生产企业对照《萍乡市爆竹配装封一体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专项检查,特别是对机械装药房的墙体结构要严格把关;并督促企业将机械装药房混装药车间屋顶由钢筋混凝土结构改为有坡度的轻质易碎的木瓦屋顶。  2、上栗县花炮安监局和各乡镇要严禁爆竹(春雷炮)生产企业的配装药一体机生产不能封口的裸药饼;督促企业对使用期满三年的配装封一体机其混装药间的主要部件强制进行更换。  3、上栗县、乡安监人员必须对机械维修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未按“4S”要求进行保养的,必须立即责令企业停止生产。使用配装封一体机装药的企业必须按“4S”规定进行保养,严禁机械“带病”上岗,严禁非法违规维修机械。  4、进一步加强对县、乡安监干部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建设,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加大对安监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增强安监干部的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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