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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地铁3号线前期市政道路及管线 迁改工程05标项目工程工地 “1.5”坍塌事故的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2月24日

2016年1月5日22时许,在由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公用事业有限公司承包施工的无锡地铁3号线前期市政道路及管线迁改工程05标项目工程工地,发生一起坍塌事故, 致一名施工作业人员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安监局、住建局、监察局、总工会和开发区公安分局、开发区检察院等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勘查现场,部署善后处理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22号)的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为组长单位,市住建局、监察局、总工会和开发区公安分局为成员单位,并邀请开发区检察院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迅速展开事故调查。现事故调查工作基本结束,报告如下:

  一、事故有关单位概况

  1、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公用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区市政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无锡市新区龙山路4号B幢106;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等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苏)JZ安许证字[2005]020111。法定代表人:程吉。

  2、无锡市市政建设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监理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320204000032154;注册地:无锡市西横街1号;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人民币;具甲级市政公用工程(不含燃气)监理资质。法定代表人:王国强。

  二、工程概况

  无锡地铁3号线前期市政道路及管线迁改工程05标工程(以下简称“地铁3号线前期迁改05标工程”)建设单位为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0日,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与新区市政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新区市政公司承包地铁3号线前期迁改05标工程的施工,施工内容为新区站、长江路站、机场站、长机区间管线迁改等;合同日期为2015年9月至2018年10月(含施工工期和管养工期)。

  承接工程后,新区市政公司正式组建项目部进场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有:项目经理蒋元新,具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证书编号:苏132060803031]和B类人员安全考核证书[证书编号:苏建安B(2010)0200335];总工龚膺海;安全员鲍晓东[证书编号:苏建安C(2008)0200013];技术员蒋峰。

  2015年12月3日,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与市政监理公司签订了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由市政监理公司对无锡地铁3号线前期市政道路及管线迁改工程实施监理。监理部总监:曾祥文。

  至事故发生时,地铁3号线前期迁改05标工程形象进度为约完成总工程量30%,正在进行长江路站雨水管道沟槽开挖和铺设作业。

  三、事故经过

  2016年1月,新区市政公司组织施工力量,进行过长江路雨水管道铺设施工(管线东西走向,横穿长江路)。具体作业方式为:先用挖掘机开挖沟槽,测量标高后,将雨水管道(直径约1米,每节长约2.5米)放入沟槽。然后挖掘机后移,再重复前述作业,直至作业段完毕后回填沟槽。因减少对长江路等地面交通的影响,施工安排在夜间进行。

  5日晚新区市政公司施工至长江路东侧、新梅路南侧。至当晚22时许,新区市政公司完成三节雨水管铺设和第四节雨水管道预放位置沟槽开挖,作业人员赵长桂下至沟槽,站于第三节雨水管道上部,手持塔尺配合测量员何江龙测量第四节雨水管道预放位置底部的标高。测量结束后,赵长桂沿着雨水管道往回走,沟槽北侧边坡土方局部突然坍塌,坍塌土方把赵长桂砸倒并埋住。何江龙和其他作业人员立即施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虽赵长桂在第一时间被送至新区凤凰医院,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胸外伤。

  经事故调查组查勘现场:坍塌后的沟槽长约10米,上口宽约4.6米,底部宽约1.2米,深约3.6米,实际放坡系数约0.4-0.5。

  死者概况:赵长桂,男,汉族。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沟槽北侧边坡没有达到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1:1的放坡要求,也没有采取其他支护措施,边坡稳定性不足,存在土方坍塌的可能,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赵长桂对沟槽边坡存在坍塌的危险因素估计不足,进入危险区域施工,在沟槽边坡局部塌方时,受到伤害,这也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新区市政公司施工技术准备不足,在沟槽开挖前未向施工人员详细说明沟槽开挖的安全技术要求,造成施工现场沟槽边坡无防坍塌的安全技术措施,这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新区市政公司地铁3号线前期迁改05标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存在明显漏洞,安排赵长桂等未经安全教育考核合格的人员进场施工作业,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足,缺乏对施工现场安全风险辨识的能力;同时,在施工作业中,未能及时整改沟槽边坡存在的事故隐患,这是本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3、新区市政公司安全管理不力,对无锡地铁3号线前期市政道路及管线迁改工程05标工程项目部督促检查不严,未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部在安全教育考核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落实不严的问题,这也是本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综上所述,本起事故是施工单位技术管理不严、现场管理不力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分析和处理建议

  1、新区市政公司蒋元新,作为地铁3号线前期迁改05标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未有效履行法定安全管理职责,没有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1:1的放坡要求组织施工;且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落实不严,应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2、新区市政公司赵长桂,安全意识淡薄,对沟槽边坡存在坍塌可能的危险性估计不足,进入危险区域施工,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3、新区市政公司蒋锋,作为地铁3号线前期迁改05标工程项目部技术员,未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土方开挖放线,致使沟槽边坡实际放坡系数未达到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要求,应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新区市政公司按照公司奖惩制度给予其相应处理。

  4、新区市政公司总经理程吉,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严格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地铁3号线前期迁改05标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应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5、新区市政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公司总经理、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同时,公司教育培训考核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落实不到位,应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整改措施

  1、新区市政公司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各级各类人员充分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要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职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要对无锡轨道交通所有施工项目部进行事故通报,充分发挥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核心作用,督促监理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对施工单位不规范行为的监督,确保工程安全平稳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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