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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阳县海棠湾温泉度假村“5·4”模板支架坍塌死伤事故责任案例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7月14日

2013 年5 月4 日上午9 时20 分左右,济阳县海棠湾温泉度假村在建餐饮楼发生模板支架坍塌事故,造成3 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为300 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3 年5 月4 日上午9:20 左右,山东宝润置业有限公司济南海棠湾餐饮楼在建施工,杜光新组织的13 名工人在餐饮楼顶部对屋面梁、板和柱同时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王良河组织的3 名木工在模板下方进行浇筑模板的检查维护。当泵车输送完四车混凝土后,发生停电现象,此时,工人们所在的约300 平方米的模板支撑突然发生了坍塌,站在楼顶的4 名混凝土浇筑工随着坍塌的支架掉下摔伤,另2 人抓住支撑物未掉下,坍塌掉落的混凝土和钢管等物料将在下方工作的3 名木工掩埋。事故共造成3 人死亡,3 人重伤,1 人轻伤。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山东建大工程鉴定加固研究所出具的《海棠湾国际温泉度假村餐饮楼倒塌事故鉴定报告》结论为:在搭设的脚手架底端无底座(垫板)和扫地杆,缺失连墙件、剪刀撑,现场脚手架钢管壁厚不满足规范要求的情况下,施工方对屋面梁、板和柱同时浇筑泵送商品混凝土,且在梁高超过1m(本工程主梁高度为1.2m)时,主梁和楼板也同时浇筑,造成现场脚手架失稳倒塌,是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山东宝润置业有限公司做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违法建设,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办理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方进行施工。

2.王修波、徐孟河两位自然人在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情况下违法承包施工工程。

3.山东同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做为该项目的监理单位未切实履行监理职责,未严格审查建设程序和施工方相应资质,未监督施工方按监理要求进行施工作业,对施工现场监理存在漏洞,工程监理形同虚设。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认为,此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对有关人员责任认定和处理

1.徐子歧,男,39 岁,中共党员,山东宝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在未办理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的情况下,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方进行施工建设,存在违法建设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党内留党察看处分;鉴于其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及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由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其处20 万元罚款。

2.王修波,男,42 岁,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资质、无施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组织从事建筑施工,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对模板施工中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六、十九条和《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涉嫌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徐孟河,男,47 岁,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资质、无施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组织从事建筑施工,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对模板施工中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六、十九条和《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涉嫌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孟令金,男,40 岁,山东宝润置业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公司违法建设行为和非法建筑施工行为未及时制止,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对施工中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和《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涉嫌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董秋岭,男,60 岁,山东同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员,负责山东宝润置业有限公司济南海棠湾餐饮楼施工现场监理,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现场监理不到位,对施工中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和《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予以全市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由山东同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6.李振兴,男,45 岁,山东同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监,负责山东宝润置业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监理,未认真履行总监职责,未严格审查施工方相应资质,对施工现场监理不到位,对施工中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和《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予以全市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由山东同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内部管理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7.李宝楼,男,65 岁,山东同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副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不到位,未严格审查建设程序和施工方相应资质,未督促检查监理人员的监理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和《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由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7200 元的经济处罚。

(二)对有关单位责任认定和处理

1.山东宝润置业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未办理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的情况下,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方进行施工建设,存在违法建设行为;未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规定严格落实到基层和相应从业人员,未对项目施工实施有效安全管理,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十六条、十九条、二十一条、三十六、四十一条和《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由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50 万元的罚款。

2.山东同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违法建设和非法建筑施工行为未进行有效制止,未严格履行工程监理责任,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和停止施工时,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是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之一,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第四条、十四条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由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20 万元的罚款,并由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予以全市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期间,限制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活动(自发文之日起,三个月内不予受理其参加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新项目投标报名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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