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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博涵运输有限公司“6·1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9月12日

2018年6月15日,位于常州经开区横山桥镇的常州常泰钢管有限公司内,常州博涵运输有限公司货车驾驶员在装满钢管后拉绳紧固时,一捆钢管塌落将其砸伤,经送常州七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规定和武进区人民政府(武政复〔2007〕82号)文件的要求,武进区安监局会同区监察委、经开区纪工委、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区总工会、区交通局等有关部门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具体名单附后),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常州博涵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涵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19日,法定代表人:李少伟,实际主要负责人:李松(李少伟父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339069146A,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0万元,注册地址:钟楼区邹区镇工业路17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因李松业务单位需要开具运输发票,遂由李松以其儿子李少伟名义办理公司,公司无实体化运作。

2、常州常泰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泰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20日,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星辰路13号,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陈焕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MUK7U74,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钢管的制造、加工及销售、钢管穿孔、金属材料销售等。公司有员工18人,去年产值70余万元。

(二)事故货车及装车货物情况

事故货车(苏DEY135),所有人:常州博涵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陕汽牌SX4250XC4,核准拖运质量:38570Kg,挂车牌照:苏B5017挂,核定载质量:32000Kg,总质量:39450Kg,货厢尺寸:12780mm(长)2280mm(宽)600mm(高)。该车为李松和蔡伯平等共计4人合资购买,挂靠在博涵公司名下,由李松驾驶和使用,年终进行分红。

装车货物为常州瑞源钢管有限公司委托常泰公司加工的毛管(用圆钢加工成钢管,但未精加工,长度3米左右,外径50毫米,一捆重量约1吨),货物运输委托方常州瑞源钢管有限公司。此次运输的钢管总重量为30吨左右,但在钢管下方李松已经从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装了部分圆钢材料。

二、事故发生简要经过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简要经过

2018年6月15日12时左右,博涵公司货车驾驶员李松到常泰公司穿孔车间在装运钢管,常泰公司安才户和沈刚使用该公司的5吨行车配合李松将27件(捆)钢管吊到货车上。12时30分左右,李松开始对装好的钢管进行捆扎固定时,顶部一捆重约1吨的空心钢管坍塌滑落将其砸伤。

(二)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常泰公司立即开展应急救援,拨打“120”急救电话。李松经“120”急送常州七院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安监局、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横山桥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先后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和应急处置,要求全力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2018年6月18日,常泰公司及货车投资人蔡伯平与死者家属就善后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死者简况

李松,男,54岁,汉族,货车驾驶员,江苏省泗阳县人

2、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货车装货过程中底部装有圆钢材料,上部堆放空心钢管,货物堆放不整齐不稳定,高度超过货车栏杆,存在隐患。

2、驾驶员李松在紧固货物前未仔细观察车上货物的堆放情况冒险站在货车旁进行货物捆扎作业,在顶部钢管坍塌坠落时无法及时避险,导致事故发生。

货物堆放的不安全状态和李松的不安全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博涵运输公司未认真制定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未按照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对企业车辆进行管理,未能及时消除货车车厢栏杆被违章加高的事故隐患(货车栏板标识高度为600mm,李松采用插钢管或更换栏板立杆增加高度,实际约为1.2m)。

2、常泰公司对外来货车超限配载货物的安全管理不到位,不仅未有效阻止李松冒险超高装货的行为,还为李松超限配载货物提供方便,未及时消除在本公司生产作业区域内货物配载现场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在常泰公司车间内进行货物吊运过程中发生的“6·15”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李松作为博涵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货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冒险作业,货物堆放超过货车栏杆高度。他冒险站在货车南侧对超高堆放的货物进行捆扎固定,导致顶部一捆钢管失稳坍塌,最终造成严重后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博涵运输公司未认真制定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未按照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对企业车辆进行管理,私自拆卸车厢栏板,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移送钟楼区交通运输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3、常泰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在明知外来运输车辆超限装载的情况下,仍然安排工人配合配载装车,吊装放置的钢管堆放不稳定,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本单位生产区内外来货车配载现场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常州市武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常泰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这起事故教训十分深刻,相关单位要引起高度重视,举一反三,吸取教训,防微杜渐,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1、博涵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道路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符合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仔细排查并消除企业车辆的事故隐患以及运输作业过程中的其他事故隐患,切实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2、常泰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督促公司员工认真遵照执行,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对外来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有效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3、横山桥镇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并要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安全生产工作。同时,认真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外来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管,切实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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