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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临淮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12•22”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枞阳县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24日

2022年12月22日14时30分许,固始临淮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始公司)在枞阳县雨坛镇查岭村拆解制砂机设备时,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固始公司一名工人死亡。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于2022年12月23日成立了固始临淮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12·22”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雨坛镇政府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一、基本情况

(一)有关单位情况。

发包单位:枞阳县红阳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阳公司),成立于2022年9月14日,注册地位于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钱桥镇大塘村汤阳组,法定代表人:宋*。注册资本1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2MA8PFL1J5L。经营范围: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石加工,水泥制品制造等。

承包单位:固始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9日,注册地位于河南省固始县蓼城大道与秀水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潘*景。注册资本5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MA3XF0M63B。经营范围:机电设备安装、服务。

吊装单位:安徽惠诚起重吊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诚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4日,注册地位于安徽省安庆市桐城经济开发区兴源路,法定代表人:李*。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等。

(二)设备拆装项目情况。

红阳公司在雨坛镇有一套制砂机设备需要搬迁至钱桥镇新厂房。2022年12月13日,红阳公司与固始公司签订《设备拆装合同》,并签订了《施工安全协议书》,明确了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合同价款78万元,项目内容包括一套制砂机及相关配套设备的搬迁,合同中约定固始公司不得将业务交由第三方。12月17日左右,固始公司负责人潘*景通过微信联系惠诚公司负责人徐*,双方商定由惠诚公司提供吊车和吊车司机,以帮助固始公司拆除制砂机设备,服务价格每天3000元。

(三)相关人员情况。

固始公司:项目经理兼安全员潘*景,副经理刘*超,施工员石*旗、刘*群、肖*(死者)等6人。

惠诚公司:负责人徐*;吊车司机吴*,特种作业证号:34**************33,项目代号Q2(限流动式起重机),发证机关:安庆市市场监管局,有效期自2021年6月至2025年5月。

红阳公司:安全员姬*平。

二、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发生在制砂机四层平台,平台高约18米,平台地面为钢板,四周为工型槽结构。平台顶棚为钢结构框架,框架东侧有四根支柱。肖光被中间第二根支柱撞击后夹在制砂机上,详见下图。

(图1,来自现场拍摄)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2月13日,固始公司项目部工作人员到达设备拆解作业现场,做一些清理准备工作。

12月21日,惠诚公司吴*到达现场进行吊装(汽车吊)辅助拆解作业,吊装现场未配备持证信号工。

12月22日,吴*在吊装制砂机四层平台顶棚过程中,顶棚支柱底脚卡在平台地面钢板工型槽中无法移动,此时顶棚重心点已不在吊钩点的垂直方向,向东侧倾斜,顶棚处于受力状态。14时20分许,潘*景到四层平台查找设备未拆解下来的原因,现场指挥吊装和拆解作业。14时30分许,刘*群和肖*站在顶棚下方,试图将顶棚支柱底脚推出工型槽,在推出的瞬间,处于受力状态的顶棚弹向西侧,顶棚支柱撞击肖*胸部,造成肖*受伤,倒在支柱与制砂机之间。

(二)应急救援情况及评估。

刘*群发现肖*受伤倒地,立即将肖*抱在怀中,此时肖*已经失去了知觉,脸色发紫。在四层平台的潘*景看到发生事故,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安排在附近作业的刘*超驾驶公司车辆到达现场,将肖*送往枞阳县人民医院。刘*超途中遇到枞阳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立即将肖*转车并送往枞阳县人民医院。

15时许,枞阳县人民医院宣布肖*因抢救无效死亡。

15时31分,县应急局、县公安局接到红阳公司报告后,迅速派员赶往现场处置,勘查现场,了解事故的第一手资料,按有关程序上报事故情况,并要求相关单位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事故。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固始公司积极与肖*亲属沟通协调并进行安抚,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协议,赔偿金已支付到位,事故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肖*,男,1972年3月出生,山东省齐河县人),无人员受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80万元。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肖*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冒险作业。在吊物倾斜受力的状态下,违规进入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作业,导致被吊物弹出撞击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固始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一是未对肖*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二是吊装作业未编制方案,作业前未对现场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三是组织惠诚公司人员从事吊装等危险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固始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职到位。一是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二是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过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固始临淮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12·22”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责任人员及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肖*。违规冒险作业,违反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第4.1.17 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2.潘*景。作为固始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建议由枞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固始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进行吊装等危险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四十一条第二款、四十三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责任。建议由枞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固始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三)其他违规行为处理建议。

1.调查中发现,惠诚公司吊车司机吴*虽然持有特种作业证,但在没有专业信号工指挥的情况下,仍然违规进行吊装作业,其行为违反《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第4.1.12条规定。建议由枞阳县应急管理局将以上违规问题线索移送至安徽省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惠诚公司注册地)依法处理。

2.调查中发现,红阳公司安全员姬*平对承包单位固始公司安全管理不力,建议由雨坛镇政府、钱桥镇政府共同对红阳公司开展警示约谈,并责令红阳公司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对姬*平给予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本起事故反映了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人违规作业行为仍然存在等问题。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事故发生,针对此类问题建议如下:

(一)固始公司。吊装作业属于特殊作业,作业前应办理作业许可证(作业票)。进行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制定专项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时,要加强现场管理,及时发现纠正违规违章作业行为;要设置警戒线和安全警示标志,作业人员做好个体安全防护。

(二)惠诚公司。从事吊装作业,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配备专业吊车司机和信号工;起重设施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吊装作业应严格执行“十不吊”“五不挂”的要求,同时应制定企业吊装作业操作规程。

(三)事故相关企业单位。要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完善并落实作业过程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要开展同类事故警示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召开事故分析会,并做到举一反三,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附:调查组成员签名:

固始临淮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12·22”

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3年2月20日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第(三)项 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九十五条 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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