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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旭宝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19”起重伤害事故的调查报告

  来源:枞阳县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24日

 2021年1月19日,枞阳县经开区新楼村发生了1起因迁改通信线杆工作而导致1人死亡的一般起重伤害事故。
     事故发生后,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成立了安徽省旭宝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19’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和县经开区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为安徽省旭宝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宝通公司”)。旭宝通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10日,注册地址:安庆市大观区双岗路5号楼,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800MA2MW7NM05,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注册资本50万元,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网络技术研发以及通信线路工程、网络工程、安防监控、建筑智能化的设计、施工、维修和维护等。
     2019年7月1日,安徽省旭宝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通信线路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勤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以“大包”(包工包料)的方式,从事传输管线工程施工服务工作,合同的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二)作业情况                                 
     2020年10月上旬,通信杆路权属单位(县移动公司)接县经开区某项目施工公司报告,所承建的某工程范围内有2根通信线杆(县经开区骨干汇聚机房出局P002和P003杆路)影响正常施工。10月中旬,按程序申请并办理了这2根通信线杆迁改任务,由旭宝通公司作业。11月28日迁改作业完毕,并于12月16日经有关部门验收结算(共计价款1659.60元)。
     2021年1月18日,旭宝通公司接到通知,反映移好的2根线杆仍在围墙内,影响施工,要求再次迁移。
     (三)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图片来自现场拍摄)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月19日上午,安徽旭宝通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安排5名员工到县经开区新楼村小圩庄从事2根通信水泥杆的二次迁改工作。
      1月19日11时左右,5名员工在带班负责人朱*太的安排下,挖好了埋设水泥线杆的杆洞。按照以往的经验,还要挖好杆洞斜槽,带班负责人朱*太认为此处的路面高于杆洞洞口,可不开挖杆洞斜槽。
       11时30分左右,朱*太指挥小吊车(车载式)开始进行水泥线杆(长7米,小头直径约12厘米,重约300公斤)的立杆操作,由于没有开挖杆洞斜槽,线杆底端难以滑入杆洞,此时,朱*太要求方*生等两名员工和自己一起用肩膀扛住水泥线杆准备辅助小吊车将线杆入洞。
      11时40分左右,就在3人扛起线杆的一瞬间,由于杆洞的土质松软,水泥线杆底端无法形成反力,水泥线杆在吊车吊起过程中处于晃动状态,拴在水泥线杆上钢丝绳松动并从已损坏的保险钩上脱落,失去牵引的水泥杆的重量压向朱*太支撑的一侧,致其仰面倒地,头部着地出血,受伤严重。
      (二)应急救援情况及评估
      事故发生后,在场的员工方某、陈某、陆某等人立即开展急救。一方面立即挪开水泥电线杆,并呼唤伤者朱*太;另一方面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向公司负责人齐*报告了事故情况。大约10分钟后,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县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公安民警和县经开区有关人员也立即赶到现场,并对现场进行了保护。经120医生检查,确认伤者朱*太已无生命体征。
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较为得当,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
      (三)事故善后工作
      事故发生后,事故相关方积极与死者家属沟通协调、进行安抚并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赔偿朱*太家属86万元。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朱*太,男,1952年12月生,现年68岁,枞阳县会宫镇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2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旭宝通公司员工朱*太,作为立杆作业带班人,未按照水泥线杆埋设常规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利用路面高差代替开挖的杆洞斜槽,且在立杆晃动过程中未叫停作业,反而安排员工用人力扛杆的冒险作业方式进行作业。冒险作业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旭宝通公司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该公司在与和勤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已到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以工作任务延续为理由安排人员作业。二是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也未明确安全管理人员。三是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旭宝通公司法定代表人齐*作为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一是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是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三是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吊车钩保险压条损坏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过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安徽省旭宝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19”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朱*太。作为立杆作业带班人,未按照水泥线杆埋设常规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利用路面高差代替开挖杆洞斜槽,且在立杆晃动过程中不叫停作业,反而安排员工用人力扛杆的冒险作业方式进行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2.齐*。作为旭宝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履行不到位。一是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是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三是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吊车钩保险压条损坏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建议由枞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齐*给予行政处罚。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旭宝通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安全管理缺失。一是该公司在与和勤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已到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以工作任务延续为理由安排人员作业。二是该公司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也未明确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三是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旭宝通公司的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责任。建议由枞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和《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年版)》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旭宝通公司应认真总结,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明确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二是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三是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四是开展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增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熟悉并遵守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县经开区要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加强组织领导,部署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严格检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务必做到全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督促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做好本辖区、本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附:调查组成员签名:





                                                                                                安徽省旭宝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19”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1年3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皖应急〔2020〕166号)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项违法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处罚。
      1.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造成死亡1人,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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