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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阳•1#、2#宿舍楼工程“7•7”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永康市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29日

2019年7月7日14时许,步阳•1#、2#宿舍楼工程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刘安品,男,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罗坎镇**村人,小工。

当日接报后,根据市政府授权,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及专家参与,展开事故调查工作。经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材料,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步阳·1#、2#宿舍楼工程

2.建设单位:步阳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汤山店工业区,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步云,注册资本贰亿叁仟捌佰万元整,成立于1998年6月17日,有效期至2048年6月1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7045932701。

3.施工单位:浙江省永康市新宏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永康市东城街道五金城居委会金城路102-104号第三层,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爱花,注册资本肆仟万元人民币,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20日,有效期到2025年6月1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7764834332。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为D233032456,有效期至2021年2月3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浙)JZ安许证书〔2015〕070431,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发证时间为2006年1月20日,有效期从2018年1月20日至2021年1月19日。

2017年7月,步阳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新宏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协议,计划在永康市步阳路1号(紫微北路222号)进行步阳·1#、2#宿舍楼工程建设,该工程占地面积约1350平方米,地上共有8层,用途为员工宿舍楼。2018年8月,浙江新宏建设有限公司开始进场施工,实际只建一栋楼。该项目目前已完成砌体,现处于抹灰阶段。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吴岩丰,男,汉族,家庭地址为永康市花街镇**村,步阳·1#、2#宿舍楼工程负责人。

2.刘财烟,男,汉族,家庭地址为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横街镇**村,步阳·1#、2#宿舍楼工程粉刷班组长。

二、事故经过及事故救援情况

2019年7月7日,粉刷班组刘永伟、刘永明、郑尉炉和刘安品在三楼进行室内粉刷作业。余国中在一楼负责水泥沙灰搅拌及将搅拌好的水泥沙灰放入电动三轮车拖斗,并控制升降机将水泥沙灰送到所需楼层,刘安品在三楼负责接送水泥沙灰。14时许,刘安品进入升降机,将电动三轮车前轮骑出吊笼时,余国中未能控制好升降机,将吊笼下降低于三楼平台,造成电动三轮车失衡,前轮翘起,车头抵住刘安品的颈部和胸部,项部则顶在升降机顶篷横架上,后经消防救援人员救下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

升降机吊笼下降低于三楼平台,造成横跨吊笼与三楼平台的电动三轮车失衡。

(二)间接原因

1.刘财烟安排未经专业培训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余国中操作升降机。

2.浙江省永康市新宏建设有限公司未按要求派出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安全管理,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该项目负责人吴岩丰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刘财烟安排未经专业培训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操作升降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刘财烟的刑事责任。

(二)浙江省永康市新宏建设有限公司未按要求派出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安全管理,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督促、检查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该项目负责人吴岩丰未依法履行法定安全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六、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

(一)浙江省永康市新宏建设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育,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在建工程的管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安全生产。

(二)建设和综合执法部门要结合本次事故情况,加强对在建工程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督促施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西城街道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在建工程的日常巡查,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和人员培训,增强防范意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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