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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23日

2017年11月29日上午8时30分左右,在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谭山东路㐵楼后村蔡泽波民房,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7万。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安监局牵头,区监察局、龙华公安分局遵谭派出所、区总工会、遵谭镇人民政府、区城管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11.2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1.王承师,男,汉族,1976年11月出生,海南海口人,小学文化程度,在遵谭镇谭山东路㐵楼后村蔡泽波民宅当砌墙工,主要负责砌墙。

2.蔡甫忠,男,汉族,1964年出生,海南海口人,初中文化程度,在遵谭镇谭山东路㐵楼后村蔡泽波民宅当砌墙工,主要负责砌墙。

3.蔡泽波,男,汉族,1975年9月1日出生,海南海口人,小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460004197509014214,是遵谭镇谭山东路㐵楼房东。

4.吴琼兰,女,汉族,1967年6月10日出生,海南海口人,小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460021196706104229,是遵谭镇谭山东路㐵楼后村蔡泽波民宅当小工,主要负责拌水泥,伤者的妻子。

5.繆会华,男,汉族,1963年12月8日出生,海南海口人,小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460004196312084230,是遵谭镇谭山东路㐵楼后村蔡泽波民宅防风墙和楼梯间项目的包工头,事发伤者。

(二)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2017年9月左右,蔡泽波将自家民宅防风墙和楼梯间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给繆会华承包,工钱是170元/平方,没有签合同,只是口头协议。同时繆会华叫来了同村的两名工人一起作业,繆会华从工人工钱中抽取了30元/平方,工人拿到手的工钱为140元/平方。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1月29日上午7时30分左右,蔡甫忠、繆会华、吴琼兰、王承师一起在蔡泽波民宅干活,刚开始四个人一起接方木,接完方木后蔡甫忠和王承师到二楼楼梯间去顶方木,吴琼兰从一楼拿方木到二楼,繆会华在二楼楼顶墙面上钉方木,到了上午8时左右,繆会华就从二楼摔到一楼地面。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蔡甫忠和王承师立即跑到一楼查看繆会华情况,然后拨打了120 ,大概1小时30分左右120赶到现场,把繆会华送到农垦医院救治。目前伤者繆会华已经脱离生命危险,人已经清醒,但意识还没恢复。龙华区安监局接到报告后,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繆会华安全意识淡薄,在二楼楼顶钉方木作业时,未带安全带。

2.间接原因

(2)蔡泽波在建自家民宅时将防风墙和楼梯间发包给没有资质的繆会华。

(3)繆会华在没有任何资质的情况下承包下这项工程。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11.29”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繆会华安全意识薄弱,自我保护能力差,在二楼楼顶钉方木作业时,未带安全带,在没有任何资质的情况下承包下这项工程,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为事故伤者,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有关处理建议

1.建议遵谭镇政府对监管工作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事故调查组。

2.建议调查组各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遵谭镇政府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对民宅建筑施工的监管力度,严格执法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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