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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标点智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6·10”高空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9月24日

2017年6月10日11:00许,甘肃标点智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干熄焦电缆桥架进行光缆敷设作业时,发生一起高空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损失工作日6000日。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局长佘占军为组长,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李建新、市安监局副局长赵历为副组长,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邀请市检察院,并聘请专家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认真分析,调查组已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地点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

二、伤亡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年 龄

文化

程度

籍 贯

工 种

用工

形式

安全教育情况

伤害

程度

王峰德

49

不详

甘肃民乐

普 工

劳务工

死亡

 

三、直接经济损失:75万元。

四、工程项目及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一)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调度系统优化升级项目(视频监控系统第三标段);

项目发包单位: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投资金额:428.8万元;

项目责任单位: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检修工程部。

项目承包单位:酒钢(集团)宏联自控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实际施工单位:甘肃标点智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施工涉及区域: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检修工程部、宏电铁合金厂、炼轧厂、不锈钢厂、运输部、动力厂、烧结厂、炼铁厂、储运部、碳钢薄板厂、西沟矿、镜铁山矿。

2017年5月17日,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酒钢(集团)宏联自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调度系统优化升级项目(视频监控系统第三标段)承揽合同》。承包范围:1、13个分控中心机房视频监控存储设备、交换机的安装调试。2、敷设骨干网汇聚层交换机至各分控中心光缆,将第一阶段建设的总控、分控中心平台迁至专网上。3、建设13个分控中心至下联监控点之间的视频专网,包括网络路由图及施工图二次设计、网络设备材料安装施工及调试等。4、前端视频存储设备、400路新建摄像头的安装调试,600路左右已有监控点的接入、调试。5、16个骨干网接入层机房交换机升级更换。6个机房机柜安装整合。6、10个机房电源整改、照明、窗帘、门窗等修缮,股份公司机房机柜底座加固支撑,4台柜式空调的迁移。

2017年5月27日,酒钢(集团)宏联自控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标点智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将其承揽的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调度系统优化升级项目(视频监控系统第三标段)发包给甘肃标点智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由该单位进行实际施工。

(二)事故相关方概况

1、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4月21日在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住所:甘肃省嘉峪关市雄关东路12号;法定代表人:程子建;注册资本:陆拾贰亿陆仟叁佰叁拾伍万柒仟肆佰贰拾肆元整;营业期限:1999年4月21日至2049年4月21日;经营范围: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矿产品、金属制品及化工产品的批发和零售,铁矿采选、石灰石开采,炼焦,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铁路、道路货物运输,仓储物流、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质检和工程技术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进出口贸易(国家限制禁止项目除外)。

2、酒钢(集团)宏联自控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在嘉峪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王宏;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嘉峪关市五一中路7号;注册资本:贰仟陆佰叁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02年9月3日至2018年8月2日;经营范围:工业自动化及工程成套设备的加工制作销售,计算机软件硬件、仪器仪表、自动化系统技术开发及转让,计算机软硬件、辅助设备及耗材的销售、电气工程安装、调试、施工(以资质证为准)。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甘)JZ安许证字〔2011〕620201781,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17年4月6日至2020年4月6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62008631,有效期:2021年10月31日,资质类别及等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3、甘肃标点智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16日在兰州市城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郭必飞;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1号;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08年4月16日;营业期限:2008年4月16日至2028年4月15日;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网络设备、通讯设备及电子产品(以上两项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机电设备、电线电缆、五金交电、仪表仪器、建筑材料、矿产品(不含煤炭及特种矿产品)的销售:电子与智能化工程、计算机系统集成、安防工程、工业自动化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道路照明工程、管道安装工程及钢结构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检及咨询服务:普通货物运输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甘)JZ安许证字〔2010〕620101702-02;有效期:2016年1月22日至2019年1月21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62013196,有效期至2022年3月20日;资质类别及等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五、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7年6月10日,甘肃标点智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从业人员王峰德、刘国成、毛安国3人在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干熄焦电缆桥架进行光缆敷设作业。9:30许,王峰德、刘国成、毛安国3人在地面进行准备工作。10:40许,王峰德、刘国成、毛安国3人先后上至电缆桥架约11.5米处由南向北敷设光缆,刘国成站在北侧,毛安国站在中间,王峰德站在南侧,作业至11:00许,王峰德从电缆桥架坠落。现场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将王峰德送至酒钢医院进行抢救。2017年6月10日13:20许,王峰德经抢救无效死亡。

六、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从业人员王峰德违反《建筑施工高空作业安全技术规程》3.0.5“高空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空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之规定,未将安全带挂在电缆桥架牢固可靠处,导致其在作业过程中高空坠落死亡。

(二)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岗前安全技术交底,从业人员缺乏安全操作技术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安全意识薄弱,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

2施工单位未制定高空作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未对施工现场高空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确认。

3、施工单位从事高空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4、酒钢(集团)宏联自控有限责任公司报备项目经理与实际人员不符,报备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

5、施工单位未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发包单位、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并消除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七、事故性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八、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甘肃标点智能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岗前安全技术交底,未对施工现场高空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确认,未制定高空作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安排无资质人员从事高空作业,未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并消除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罚款29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酒钢(集团)宏联自控有限责任公司,以包代管,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报备项目经理与实际人员不符,报备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岗前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并消除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对工程相关方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郭必飞,甘肃标点智能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岗前安全技术交底,未对施工现场高空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确认,未制定高空作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安排无资质人员从事高空作业,未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并消除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之规定,对其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行政处罚,即罚款21300元。

(五)杨万浩,甘肃标点智能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项目部经理,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岗前安全技术交底,未对施工现场高空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确认,未制定高空作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安排无资质人员从事高空作业,未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并消除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之规定,对其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行政处罚,即罚款18300元。

(六)杨高基,酒钢(集团)宏联自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之规定,对其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行政处罚,即罚款19673元。

(七)辛俊禄,酒钢(集团)宏联自控有限责任公司机电工程部部长,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调度系统优化升级项目(视频监控系统第三标段)项目部副经理、项目实际负责人,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岗前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并消除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之规定,对其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行政处罚,即罚款18497元。

(八)周双喜,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检修工程部副主任,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调度系统优化升级项目(视频监控系统第三标段)检修工程部项目副经理,项目实际负责人。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责成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绩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对其给予处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九、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甘肃标点智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在今后的施工过程中,要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各类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落实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岗前安全技术交底,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安全措施,消除各类隐患,确保安全施工。

(二)酒钢(集团)宏联自控有限责任公司在今后的施工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施工主体责任,制定并严格执行外协单位的承包、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杜绝以包代管。要加强劳动组织管理,科学合理分配人力资源,严禁出现项目部人员“两张皮”现象。

(三)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红线意识”。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进度的关系,要加强对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备案资料,并进行经常性现场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存在安全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统一协调和管理,督促承包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坚决杜绝事故发生。

(四)酒钢(集团)公司要深刻吸取西沟矿“8.16”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加强对二级厂矿单位、外协单位、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完善并严格执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的各项规章制度,把外协单位、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到厂矿、作业区、班组和每个生产环节、每个工作岗位,坚决杜绝同类事故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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