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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旭日鸿宇科技有限公司“6.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奉化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30日

2020年6月18日8时30分左右,宁波旭日鸿宇科技有限公司厂房维修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致作业人员严国华经宁波市奉化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者,严某,男,1973年1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徐家乡严家村潭市桥组33号人,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65万元。

事故发生后,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监委、公安分局、住建局、总工会、应急管理局、江口街道等单位、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法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与工程概况

宁波旭日鸿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日鸿宇),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四明东路229号,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3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747389405M,经营范围包括塑料工程、五金配件、电子元件、仪器仪表、汽车配件的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再生塑料生产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再生塑料造粒加工;塑料制品、五金配件、电子元件、仪器仪表、汽车配件的制造、批发;货运代理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葛某,男,汉族,1983年8月出生,宁波海曙人,全面负责公司工作。

旭日鸿宇打算把闲置厂房出租,因厂房漏雨需要维修,6月15日公司行政主管徐浩找曾给公司做防水工程的王军,王军介绍了黄云涛,黄云涛介绍给了包工头严国华,严国华找了严强、严志良组成三人施工队进行维修作业。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0年6月18日上午7时40分左右,黄某与严某等四人在旭日鸿宇D幢车间屋顶进行排水沟打孔作业。8时30分许,严某去楼下取工具在通过钢结构屋面时,彩钢板破裂。严某从高约9.6米的屋顶坠落至地面,现场人员见状立即展开急救,并拨打120,后经宁波市奉化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相关善后工作已妥善处理完毕。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严某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对作业行为中潜在的安全隐患认识不足,违反安全规定在轻质型材上行走;高处作业时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帽,也未系安全绳,是导致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旭日鸿宇违法发包,没有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旭日鸿宇总经理葛某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也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据以上分析,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严某,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对作业行为中潜在的安全隐患认识不足,违反安全规定在轻质型材上行走;高处作业时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帽,也未系安全绳,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予追究其行政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责任人员

1.旭日鸿宇,违法发包,没有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宁波市奉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 葛某,旭日鸿宇总经理。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宁波市奉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旭日鸿宇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严格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加强生产场地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的发生。

(二)旭日鸿宇总经理葛赢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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