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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亚卓机电科技有限公司“3•1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长兴县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2月01日

2020年3月18日上午10时许,江苏亚卓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浙江天能动力能源有限公司全自动装备车间进行环保、送风管拆除项目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2人受伤,后均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9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的有关规定,经长兴县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监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和平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对这起高处坠落事故展开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周密细致地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现已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工程发包单位:浙江天能动力能源有限公司(甲方);承包单位:江苏亚卓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工程项目名称:环保、送风管拆除;工程地点:长兴县和平镇城南工业园区浙江天能动力能源有限公司厂区内;工程项目期限:自2020年3月10日起开工至2020年5月20日完工。

(二)事故有关单位概况

1. 事故单位名称:江苏亚卓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82MA20Y0KY1Q,公司住所为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鲸塘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为党然,实际主要负责人为徐慧,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为壹仟万元,成立日期2020年3月5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金属加工机械制造;电气设备批发;五金产品批发;机械设备批发;仪器仪表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工程发包单位名称:浙江天能动力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522691275408M,公司住所为长兴县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功能区(吴山乡),法定代表人为陈建丰,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叁亿元,成立日期2009年7月2日,营业期限为2009年7月2日至2039年7月1日,经营范围:蓄电池(注有酸液)生产。动力能源技术研发,极板制造及本公司自产产品的销售;锂电池销售。

(三)死者基本情况

1.许志军,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年月:1982年5月28日,住址: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东村白泥场64号,身份证号码:隐,系江苏亚卓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安排到浙江天能动力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环保、送风管拆除项目施工作业人员。

2.张国盘,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年月:1970年7月21日,住址: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水北村水北圩54号,身份证号码:隐,系江苏亚卓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安排到浙江天能动力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环保、送风管拆除项目施工作业人员。

(四)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型号名称/代号:SYM5138JQZ(STC80)/8吨汽车起重机;车牌号:浙E36981;车辆类型: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非准许吊起人员;车辆品牌:三一牌;车辆识别代号:LGHCDD1L1K6101435;最大额定起重量/工作幅度:8吨/3米;车辆实际所有、管理人:黄永存。

二、事故经过

2020年3月18日上午,江苏亚卓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派往“浙江天能动力能源有限公司环保、送风管拆除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徐君安排并带领许志军、张国盘、孙国强等四名环保、送风管拆除工协同车牌为浙E36981汽车起重机操作员在浙江天能动力能源有限公司全自动装配车间进行登高拆除送风管道及配件作业。

许志军、孙国强将登高作业吊篮安装在汽车起重机吊臂前端后,许志军、张国盘进入吊篮,起重机操作员驾驶起重机将其二人升高至距离地面约8米高的位置进行送风管配件拆除作业。其二人拆除至第三组管道配件时,连接吊篮的扣件与起重机吊臂前端的连接处突然断裂导致吊篮下落,许志军、张国盘二人摔出吊篮至地面受伤,后经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许志军等现场作业人员违规将涉事登高作业载人吊篮加装在吊装货物用的起重机吊臂前段,吊臂前端与吊篮连接扣件之间的焊接点承受不住吊篮和两名作业人员的重量而断裂。

2.间接原因

(1)江苏亚卓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规承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业务。未对外派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在进行登高等危险作业时,未落实必要的安全措施,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员工的违章作业行为。

(2)江苏亚卓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浙江天能动力能源有限公司环保、送风管拆除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徐君)未依法全面履行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排未参加登高等特种作业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进行登高拆除作业,未对现场作业工具、设备以及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检查检测,未对现场作业进行有效安全监护,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员工违章作业。

(4)浙E36981汽车起重机业主未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规擅自将吊装货物用起重机改装并加装载人登高作业吊篮,未对外派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未对外派的施工作业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检测,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 江苏亚卓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 徐慧,江苏亚卓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 浙江天能动力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发包的工程项目作业现场未规范开展安全检查与协调管理工作,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4. 徐君,“浙江天能动力能源有限公司环保、送风管拆除项目”的现场负责人,未落实施工作业现场监管职责,违规安排不具备登高等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员进行登高等危险作业,导致亡人事故的发生,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 黄永存,浙E36981汽车起重机业主,该起重机的实际所有人、管理人,违规擅自将吊装货物用的起重机改装并加装了载人登高作业吊篮,违规提供载人登高作业服务,致使登高作业设备存在本质安全隐患,导致亡人事故的发生,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 江苏亚卓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深刻吸取教训,要切实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加强对高空作业等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必要的安全措施,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查及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本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全面、细致排查施工作业场所、工具等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 江苏亚卓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履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 浙江天能动力能源有限公司要加强对发包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统一协调、检查承包单位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 和平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切实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认真排查和整治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检查出的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工程施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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