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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众志搬运有限公司“4·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苍南县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2月01日

2021年4月14日13时30分许,在位于苍南县灵溪镇体育场路与建兴西路交叉口西侧A-02、A-03地块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温州众志搬运有限公司1名工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7万元。

为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发〔2013〕68号)相关规定,苍南县应急管理局受苍南县人民政府委托,牵头成立了由苍南县应急管理局、苍南县监察委员会、苍南县公安局、苍南县总工会等部门(单位)组成的温州众志搬运有限公司“4•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调阅资料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温州众志搬运有限公司“4•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温州众志搬运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MA2863E67B(1/1),法定代表人:林乃渠,住所:苍南县灵溪镇望鹤北路240号,注册资本:叁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6年09月20日,登记机关: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搬运、装卸服务,交通救援服务、园林绿化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伤者基本情况

王刚,男,28岁,身份证号码:5**************5,住址:青梁村9组39号,温州众志搬运有限公司吊机指挥工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2021年4月14日13时30分许,温州众志搬运有限公司吊机指挥工人王刚正在位于苍南县灵溪镇体育场路与建兴西路交叉口西侧A-02、A-03地块项目的3号楼,距离地下室3米以上的横梁上指挥吊机作业,在指挥过程中,王刚因移动时脚下打滑从横梁上掉落在地下室,现场其他施工人员看到后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为避免二次伤害,现场其他工人把王刚抬上沙斗,并用吊车把斗拉上来,120救护车过来后送往苍南县人民医院救治。此次事故造成王刚腰椎压缩性骨折,左、右跟骨粉碎性骨折。依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 15499-1995,王刚的伤势已达到重伤。

三、事故直接原因

王刚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且在离地3米高的横梁上作业时未系安全绳,作业前未观察作业周围环境,作业时未穿着防滑鞋,在未排除作业现场安全隐患的前提下,站在横梁上指挥吊机作业,致使其从3米高的横梁上掉落,造成重伤。

四、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1、温州众志搬运有限公司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安全管理缺失,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演练,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排除作业现场安全隐患。

2、温州众志搬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乃渠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安全管理缺失,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演练,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温州众志搬运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苍南县应急管理局对温州众志搬运有限公司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温州众志搬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乃渠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苍南县应急管理局对温州众志搬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乃渠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王刚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且在离地3米高的横梁上作业时未系安全绳,作业前未观察作业周围环境,作业时未穿着防滑鞋,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温州众志搬运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六、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温州众志搬运有限公司要认真汲取本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一是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要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教育和督促员工严格执行。三是要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三是要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四是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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