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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8·21”城南第二实验幼儿园维修工人触电身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惠安县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12日

报来《惠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惠安县“8?21”城南第二实验幼儿园维修工人触电身亡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惠住建〔2016〕539号,以下简称《报告》)收悉,现就该事故处理意见批复如下:

一、2016年8月21日,县城南第二实验幼儿园发生维修工人触电死亡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县政府成立由你局牵头、相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调查工作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

二、同意《报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认定本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对责任方的处理意见。

(一)对责任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施工单位泉州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在维修作业过程中,未对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意识防范教育和培训,未提供和要求工人穿戴任何劳护用品,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监管人员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也未配备持有电工证等相关资格的人员负责用电设备维护,未能及时发现存在用电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致使维修作业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由县住建局、安监局等职能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对相关责任人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 谢可荣(身份证号:513024197712173352),事故现场维修工人,由于缺乏安全责任意识,违反安全作业规范要求,未先将电源开光关闭即先行收拾简易照明灯和照明线路,在收拾简易照明灯和照明线路时未穿戴任何劳护用品,也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直接用手抓起由木龙骨和电线组合起来的简易照明灯导致身体触电。对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责任,鉴于谢可荣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2.卜振金(身份证号:350521197602241591),施工单位泉州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由于卜振金安全意识淡薄,未在施工现场进行指导维修作业,未能有效监督和防范安全隐患,致施工现场维修作业安全责任没有落实到位。由泉州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理。

3. 代华堂(身份证号:513024196405113558),现场施工班组长由于担任班组长的代华堂安全意识淡薄,未提供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的配电箱,未按规范提供安全照明设备。由泉州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按照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理。

四、同意《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泉州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单位,要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在近期内对公司在本县范围内的施工工地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加大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工作力度,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县住建局。

(二)县住建局要会同安监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以此次事故和近日江西省丰城发电厂发生的施工平台坍塌事故为戒,以随机随时抽查或者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开展突击检查和抽查活动,发现安全隐患的坚决予以责令整改并通报。负责集中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全县各施工企业和施工工地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指导工作,切实提高施工工地和施工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防范于未然。

(三)县教育局要吸取事故教训,组织对全县学校建设项目质量安全隐患和用电安全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加强监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大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及整改力度,预防此类事故的再度发生。

(四)县供电公司负责加快推进漏电保护装置安装和推广宣传力度,加强对全县用电单位和个人的管理。

(五)各镇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力度,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组织镇安办、村镇站及各村(居)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形成安全生产的良性工作机制和工作氛围,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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