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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融昌新型建材厂“3.6”一般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福清市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24日

2022年3月6日,在江镜镇福清市融昌新型建材厂发生一起亡人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认真开展善后工作,抚慰死者家属,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效能办、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总工会及江镜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参加的“3.6”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纪委监委参加。调查组委托相关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领域专家对该起事故相关因素进行技术鉴定,并通过现场勘查、询问等多方取证,查明了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现场及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概况

(一)福清市融昌新型建材厂

福清市融昌新型建材厂(以下简称建材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181058427859J,法定代表人:陈某昌,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住所:福清市江镜镇文房村里头(三角埔),注册资本:38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06年1月13日,营业期限:2006年1月13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制造、销售水泥砖、水泥瓦、地面砖、粉煤灰(陶粒)小型空砌块、异型砖代加工。

(二)龙某英

龙某英,女,苗族,1979年生,户籍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在本起事故中死亡。2022年3月4日,龙某英经建材厂员工兰某介绍,来到建材厂并住在厂区宿舍,准备了解具体工作后再决定是否在该厂上班。事发时龙某英站在厂内观看了解该厂工作,尚未被福清市融昌新型建材厂正式聘用。

(三)张某均

张某均,男,汉族,1962年生,户籍住址:贵州省余庆县,系福清市融昌新型建材厂叉车驾驶员,未取得叉车操作证。

(四)陈某昌

陈某昌,男,汉族,1953年生,户籍住址:福清市江镜镇,系福清市融昌新型建材厂主要负责人。

(五)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发位置位于建材厂搅拌机所在车间内,车间为半封闭结构,事发时西侧围墙倒塌。倒塌围墙厚度约0.2M,高度约2.2M,倒塌部分墙体宽4.0M,在末端部还留有宽度1.6M墙体未倒塌。倒塌围墙距离搅拌机6.2M,钢柱距离围墙1.5M,风扇基本与钢立柱平行位置,电风扇直径1.0M高度约1.5M,围墙砖采用多孔空心水泥砖砌筑。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3月6日14时许,在福清市融昌新型建材厂内,因搅拌机上料斗脱轨错位,张某均驾驶叉车准备进入车间将搅拌机料斗复位。此时龙某英站在搅拌机车间门口处,当叉车驾驶至车间门口时张某均劝离龙某英,龙某英随后移步至门口旁围墙外,随后张某均便进入车间进行作业。叉车在作业完成后因车间空间狭小张某均只能倒退出车间,在倒车过程中张某均因操作不慎,叉车尾部撞到紧挨着围墙的工业用电风扇,围墙受力后倒塌。张某均听到声响后下车观察,发现龙某英倒在倒塌的围墙下,随即打电话通知建材厂主要负责人陈某昌。

(二)事故救援情况

14时50分许,陈某昌开车到达建材厂,将龙某英送往江镜卫生院救治;15时20分许,因江镜镇卫生院无法救治,陈某昌等人将龙某英送到了龙田医院抢救,在医院抢救约50分钟后,最终龙某英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福清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认真开展善后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人员的事故责任,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市政府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江镜镇政府及派出所积极协调事故善后工作。最终死者家属与福清市融昌新型建材厂达成协议,后者一次性向死者家属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50万元整,双方达成谅解。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与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经济损失50万元。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张某均安全意识淡薄,无证驾驶叉车进行维修作业,在叉车退出车间时操作不慎使叉车尾部撞到紧挨着围墙的电风扇,围墙受力后倒塌,导致站在围墙外侧的龙某英被墙体埋压,最终伤势过重死亡。

2.死者龙某英安全意识淡薄,随意在建材厂作业区域停留,导致围墙倒塌时未能及时避险,最终被埋压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福清市融昌新型建材厂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该企业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管理,对张某均无证驾驶叉车行为未进行制止和纠正,对非厂内员工的龙某英随意在厂区作业区域停留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未按规定严格管理使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对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造成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最终酿成事故。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福清市融昌新型建材厂“3.6”一般物体打击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与建议

(一)福清市融昌新型建材厂,本起事故发生企业,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管理,对员工无证驾驶叉车及场外人员随意在作业区停留的行为未进行制止和纠正,未按规定严格管理使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对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造成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福清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张某均,作为福清市融昌新型建材厂员工,安全意识淡薄,无证驾驶叉车作业,最终造成事故发生,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由公安部门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龙某英。因自身安全意识淡薄,随意在建材厂作业区域停留,导致围墙倒塌时未能及时避险,最终被埋压死亡,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四)陈某昌,作为福清市融昌新型建材厂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管理,未按规定严格管理使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造成工人安全意识淡薄,作业现场管理缺失,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福清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八、防范措施

(一)福清市融昌新型建材厂要深刻反思,举一反三,结合事故发生原因,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做好总结反馈,切实提升安全事故管控水平。严格把控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督促员工规范作业。发现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要采取严厉措施,确保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严格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二)江镜镇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深刻吸取该起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开展企业负责人相关法律法规和重要文件宣贯培训;强化企业安全管理,严格督促企业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切实做好事故预防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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