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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12”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长兴县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2月02日

2018年1月12日17时25分,位于长兴县南太湖产业集聚区长兴分区石泉村的长兴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6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市长钱三雄、县委书记周卫兵、县长杨中校等领导先后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查清事故原因,倒查责任严肃追责。有关县领导和有关部门、乡镇(园区)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1月13日,县安监局先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的有关规定,1月15日,县安监局向县政府请示成立事故调查组。1月16日,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安监局牵头,县监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单位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对这起机械伤害事故展开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周密细致地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现已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及整改的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死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名称为长兴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县公路管理局下属国有企业),住所为浙江省长兴县南太湖产业集聚区长兴分区石泉村,法定代表人:沈建章,注册资本为陆仟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522729096406F,经营期限:2001年5月29日至2021年5月28日,经营范围: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一类、二类(甲级)、二类(乙级)、三类(甲级)、三类(乙级)(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

(二)死者基本情况

1.死者姓名:章子元,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年月:1951年9月6日,住址:浙江省长兴县虹星桥镇龙从村南庄自然村15号,身份证号码:隐去,系长兴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管理部水稳拌和楼杂工。

2.死者姓名:章应良,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年月:1954年11月28日,住址:*,身份证号码:隐去,系长兴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管理部水稳拌和楼杂工。

二、事故经过

2018年1月12日17时20分许,长兴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水稳拌和楼操作室内,生产管理部副部长兼操作员包桂冲因暂时无施工货车来接水稳料,关闭了水稳振动搅拌机。

17时21分许,水稳拌和楼杂工章子元、章应良各携带一只冲击电钻进入水稳拌和楼内,打开水稳振动搅拌机桶上的防护罩。17时22分许,章子元、章应良进入桶内,使用冲击电钻开始进行清理作业。

17时25分,因有一辆施工货车来接水稳料,包桂冲启动了水稳振动搅拌机。正在搅拌机桶内作业的章子元、章应良被机械伤害致伤。数秒后,经路过此处的铲车司机杨红方提醒,包桂冲立即关闭了搅拌机,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经抢救医生确认,章子元、章应良当场死亡。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章子元、章应良在未经水稳拌和楼操作员包桂冲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水稳拌和楼水稳振动搅拌机桶内进行清理作业。

(2)包桂冲在未通过监控视频认真核实水稳拌和楼振动搅拌机处于正常的情况下,启动机器设备。

2.间接原因

(1)长兴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明确章子元、章应良岗位安全职责;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对章子元、章应良进行岗位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设施、设备上(水稳振动搅拌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从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事故隐患未能得到及时消除。

(2)长兴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有效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严格督促、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长兴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质量安全部,作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全面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及时对从业人员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对公司录用的临时性辅助岗位从业人员疏于管理,未按规定全面深入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4)长兴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未全面履行本单位制定的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有效协助主要负责人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及时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有效检查、督促本单位质量安全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按规定全面深入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5)长兴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管理部,未全面履行本单位制定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按规定及时对本部门从业人员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设施、设备上(水稳振动搅拌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按规定全面深入检查本部门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从业人员的违章作业。

(6)长兴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管拌和生产负责人,未全面履行本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职责,未有效检查、督促本单位生产管理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按规定全面深入检查本单位分管部门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工作。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对追究法律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

1.包桂冲,长兴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管理部副部长兼水稳拌和楼操作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长兴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体责任,建议由县安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沈建章,长兴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未依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安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对给予诫勉谈话人员的处理建议

1.建议县交通运输局给予长兴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卢威武诫勉谈话处理。

2.建议县交通运输局给予长兴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管拌和生产副总经理李卫兵诫勉谈话处理。

(三)对给予约谈提醒人员的处理建议

建议县交通运输局给予县公路管理局副局长兼长兴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沈建章约谈提醒处理。

(四)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县交通运输局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建议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长兴分区管委会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五)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章子元、章应良,长兴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管理部水稳拌和楼杂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李敏华,长兴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质量安全部部长,未全面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议由县公路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撤职处理。

3.沈海涛,长兴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管理部部长,未全面履行本单位制定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议由县公路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撤职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长兴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深刻吸取教训,要切实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特别是对录用的临时性辅助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加强对本单位生产、施工场所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全面、细致排查生产场所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从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及时纠正,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长兴县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要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3.县公路管理局要进一步落实对下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有效检查、督促下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排查和整治各类事故隐患,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4.县交通运输局要进一步落实对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切实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认真排查和整治各类事故隐患,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监管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5.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长兴分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切实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认真排查和整治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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