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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矿务局谢二矿“11·27”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13日

1997年11月27日3时09分,某矿务局谢二矿43采区北翼C13槽4312(3)顶区采煤八队工作面上风巷,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5人(包括井下灾区因封闭未救出的43人,已无生还可能,其中有抢救过程中遇难的2名救护队员和1名矿副总。伤后死亡2人),其中重伤4人。直接经济损失218.5万元。

事故发生后,有关方面极为重视。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罗干同志作了重要批示,煤炭部副部长张宝明签发了紧急通报,劳动部副部长林用三作了重要指示。安徽省委副书记王太华、副省长黄岳忠、省人大副主任兼总工会主席卢声道,煤炭部副部长王君、总工程师尚海涛,以及安徽省、某市有关部门的领导先后赶到事故现场,帮助研究和解决抢险救灾、善后处理、矿区稳定等事宜。

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11月29日成立了以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林元和为组长,省市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调查组。调查组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通过与有关人员谈话、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和技术分析(因灾区密闭,无法进行现场勘察),基本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性质和责任;结合某矿务局实际情况,提出了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防范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 矿井概况

谢二矿于1956年7月建成投产,设计及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吨/年,1996年实际产量104.20万吨,1997年计划产量100万吨,1~10月实际产量77.61万吨。现有职工8248人,三班生产(早班6~14时,中班14~22时,夜班22~6时)。

该矿井田平均走向2.4km,平均倾余长2.2km,井田面积5.88km2。可采和局部可采煤层共13层,可采煤层总厚度近30米。1997年末预计-660m以上剩余可采储量1177万吨。

矿井为立井、暗斜井延深,分组集中联合布置开拓方式;分为四个水平,标高依次为:-127m、-322m、-520m 、-660m。一、二水平分别于1964年、1984年采完;三、四水平为暗斜井延深,四水平是主要生产水平。矿井现有31、33、34、41、42、43、44个采区,其中正在生产的有44、43二个采区,共有4312(3)、44118、N44124b三个采煤工作面。采用走向长壁式采煤法,顶板自行垮落。有开拓队7个,其中5个头施工,2个头返修;掘进队11个、其中7个施工,4个队返修。

矿井为混合式通风方式,有南风井和中央两个风井。南风井使用GAF—31.5/19—1风机两台,一台运转,一台备用;中央风井使用2K60—N028风机一台,备用一台70B2—21N028风机。矿井总进风量11213m3/min,总回风量为11538m3/min,其中南风井4388m3/min,中央风井7150m3/min。

立井提各项为1对6.7吨箕斗。井下运输采用GTY8/9G型、CXTS—8型、XKB8—9/140型蓄电池机车牵引MGC3.3型固定式箱式矿车。

矿井地质构造复杂。井田位于某矿区八公山单斜构造与李郢孜向斜构造的过渡带南端,属构造应力集中带。井田内落差大于5米的断层有15条,其中落差大于30米的7条。

该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为60.37m3/min,相对瓦斯涌出量30.13m3/t。所有煤层均有煤尘爆炸危险和自然发火倾向。煤尘爆炸指数为33%~44.8%,煤层自燃发火期为3~6个月。矿井设有永久抽放系统,用SZ—4抽排泵3台。配置KJ—4瓦斯监测系统1套,设17个分站,其中井下分站11个,瓦斯探头40个。井下采煤工作面、煤及半煤巷掘进工作面安装使用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建有永久灌浆系统。

发生事故的43采区现仅有4312(3)一个采煤工作面(没有掘进工作面)。工作面走向长340m,平均倾斜长112m。煤层平均厚度为6.0m,上风巷标高为-500.8m,下风巷标高-553.8m。本块上阶段于1988年2月份回采收作。该面1996年3月份开始施工,1997年2月19日贯通,4月份验收投产。该面为“双突”煤层,10月份,瓦期绝对涌出量为8.36m3/min,供风量842m3/min.煤尘具有强爆炸性,煤层自燃发火期3~6个月。新鲜风流从43辅助轨道和43-556MB-C运输石门进入-556MC组运中巷,经过43南翼平门、下风巷到工作面。回风从上风巷经过-500m回风斜石门、-500m回风巷、-500m回风石门、-480m回风石门进入中央回风井。采取“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并实施多种钻孔方式抽放瓦斯。1993年至1997年4312(3)区段累计抽排瓦斯量164.61万m3。上风巷安设两个瓦斯监测探头。工作面采用分层炮采,规定采高1.9m,由北向南推进,已采过走向长280m(上口余5m,下部余70m)事故当班,安排甩采工作面下部,第一峒从上出口向下90棚处采到底,第二峒采第一台车(从机巷往上75棚)。

二、 事故发生及抢险经过

11月27日3时20分,矿调度所接到井下采八队开泵司机姚万汇报说:井下听到响声,巷道粉尘大。调度所立即调出各生产头面瓦斯探头数据,发现43采区采八队探头数据中断,立即通知井下撤人停电,并向局调度和矿领导汇报。

3时28分,局矿领导接到汇报后陆续赶到现场,组成了由局党委书记王金镕为组长,局有关领导为成员的抢险指挥部,并在-522M调度站设立现场指挥组。为探明灾区情况,派四个救护小分队分别到43采区下顺机槽、上风巷进行探险和外围搜索。

5时20分,下顺槽救护小队探险到运中巷四岔门向里50m处,测得CO为190000ppm,CH48%,温度>40℃,探险受阻,抢险人员撤出。发现运输-556m巷内皮带机冲坏,通往567m轨道石门的两道风门被冲垮。

6时,上风巷救护小队在回采面回风石门外口30m处测得CO为30ppm,CH42%,里面巷道垮落,探险受阻。

6时28分,灾区发生第二次爆炸,6名救护员受伤,2名救护员和矿采煤副总下落不明。根据灾情,抢险指挥部决定43采区所有抢险人员撤至-552m调度站,密切观察灾区变化状况。

11时许,发现-522m正石门岩巷内有明火,并发现中央风井地面扩散器出口冒白烟。灾区人员生还的可能极小。据此,抢险指挥部决定,井下全部撤人,全部停电,关闭井上下瓦斯抽排系统,采取风井调风措施,并通知与该矿有连通关系的谢李施工队停电撤人。同时研究临时封闭、处理明火、然后逐步缩封处理4312(3)工作面的措施。

截止到23时20分,43采区观测到的瓦斯爆炸共计5次。

为了避免灾区范围扩大,波及邻近采区、经抢险指挥部研究,部省批准,将43采区与其南边的31采区、北翼的42采区在通风系统上隔开。自11月27日20时至12月2日早班,先后在采区总进、总回风巷等处打10道密闭墙。通过观测,无异常变化,灾情初步得到控制。

三、 事故性质和原因

经调查和技术分析初步认证,谢二矿“11·27”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事故原因如下:

(一) 直接原因

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矿为解决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超限问题,4312(3)工作面上风巷在措施没有会审、报批和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使用FSWZ—11B型矿用塑料外壳电机抽出式轴流局部通风机,导致局部通风机吸入大量老塘和工作面瓦斯,风筒内瓦斯浓度超过规定(不排除工作面上隅角和风筒的泄漏处),因风筒静电、局扇吸入异物磨擦产生火花或电气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二) 主要原因

1.个别领导安全意识不强,重生产,轻安全

为了急于生产,个别领导在没有询问《安全措施》是否会审、报批情况下,11月26日在4312(3)工作面上风巷安装使用FSWZ—11B型局扇,违反了该矿《停送电管理制度》第2、3条的规定。

2.通风、瓦斯管理制度执行不严

(1)矿在安排生产过程中没有严格做到“以风定产”。该工作面上风巷按“谢二矿1997年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要求,断面应不少于4.75m2,但实际仅有2.24m2,不能满足工作面通风需要。如采八队工作面10月份平均日产382吨,瓦斯绝对涌出量为8.36m2/min,实际风量仅842m3/min,而11月23日产量达811吨。

(2)有关领导对“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认识不足,采取措施不力。自今年6月份以来,谢二矿部分工作面瓦斯经常超限,4312(3)工作面10~11月份因瓦斯超限共停止作业17次,其中潘三矿“11·3”事故后又超限8次,但仍未引起矿领导足够重视,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瓦斯治理方案和行之有效的隐患整改措施;经查,11月份召开的6次矿长办公会议,均未对4312(3)工作面瓦斯频繁超限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发现1997年以来党委会和矿长办公会很少专题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而且记录很不规范。矿务局虽然也派出工作组帮助治理该面瓦斯超限问题,但未能提出实质性的具体指导意见。

(3)矿长和总工程师没按规定审阅瓦斯日报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154条的有关规定。

(4)安全例会很少专题研究通风、瓦斯管理问题。

3.现场管理不严

(1)采八队工作面采取全工作面一次装药分组放炮的方法,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296条的规定。

(2)放炮作业没有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292条的有关规定。

(3)事故当班,采八队工作面因现场管理不严发生放炮崩人事故。

4.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质量不高,效果不明显

职工自主保安意识不强,如违章放炮、放炮崩人;在事故调查中,四个接受谈话的采煤工有三人不知道什么是“三人连锁放炮”,甚至有些放炮员和测气员也不十分清楚“三人连锁”的具体程序。

5.局、矿有关领导未能及时认真吸取潘三矿“11·13”事故教训,对安全重大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1)潘三矿事故发生后,谢二矿没有认真及时吸取事故教训,针对矿存的安全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制定有效措施。

(2)在停产整顿期间,该矿虽按上级部署进行“缩头减面”,但却增加了该工作面等高瓦斯面的作业人员,加大开采强度,加剧了产量与风量之间的矛盾。

(3)在潘三矿事故前后,矿务局主持行政工作主要负责人在短期内多次更换,也给全局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带来影响。

四、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 裴国汉,谢二矿矿长,是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没有认真吸取潘三矿“11·13”事故教训,针对本矿实际,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坚持“以风定产”。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谢二矿矿长职务处分。

2. 张金银,谢二矿党委书记,应对这次事故负安全教育、监督不力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 闫如朴,谢二矿总工程师,负责全矿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没有坚持执行措施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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