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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矿务局谢二矿“11·27”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13日
批制度,但鉴于具体安装局扇时不知道的情况,对这起事故负有技术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 陶志伦,谢二矿采煤矿长,分管全矿采煤工作。没有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在措施没有会审、报批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安装局扇,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谢二矿副矿长职务,建议同时撤销党内职务。

5. 许培德,谢二矿通风副总工程师,分管该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没有制止安装局扇,安排通防笠科准备风筒,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 唐锡明,谢二矿采煤副总工程师,分管采煤技术管理工作。是在没有措施的情况下安装局扇的积极组织者,对这起事故在管理方面负有直接责任,鉴于该同志在抢救事故中遇难,不再追究。

7. 刘贯改,某矿务局安监局驻谢二矿安全监察处处长。不知安装局扇的具体时间,曾查询有关情况,对这起事故负有监督检查不力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8. 王永,谢二矿通风区区长。负责全矿“一通三防”风量调配、通风设施、瓦斯检测的具体实施工作,对这起事故在《安全措施》未审批前,未能抵制,负有一定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 刘国桂,谢二矿采煤二区区长,负责矿采煤二区安全生产领导工作。对《安全措施》未经审批安装局扇不制止,负有一定责任,在事故调查中态度不端正。给予撤销谢二矿采煤二区区长职务处分。

在潘三矿“11·13”特大瓦斯事故发生半个月内,谢二矿又发生了同类事故,反映出瓦斯事故仍在威胁该局的安全生产。因此,“11·27事故并非偶然。同类事故的发生暴露了通风瓦斯管理是该局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从“不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隐患不整改不生产”的高度分析,这次事故的发生,说明了某矿务局部分矿井在处理安全与生产之间的矛盾时,没有坚持在任何情况下,严格执行煤炭部一再重申的“以风定产”原则,尤其是在矿区经济困难时期,不自觉地放松了对安全工作的严格管理和严格要求,没能把瓦斯超限作为事故进行严肃追查和严肃处理。煤炭部制定的矿区瓦斯综合治理方案不能按计划实施,导制了这次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鉴于潘三矿的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处理尚未结案,建议煤炭部一并考虑给予处分。

五、 建议防范措施

1.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真正把安全工作摆在首要位置。

2. 进一步落实煤炭部制定的总工程师责任制。凡技术方向问题必须征求矿总工程师的意见。如:4312(3)工作面上风巷使用的FSWZ—11B型矿用塑料外电机抽出式局扇,必须由总工程师负责编制安全措施,并组织有关人员会审报批后,方可安装使用。

3. 严格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原则,严格瓦斯管理制度。总工程师应对“一通三防”向全面的责任,对通风瓦斯日报,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54条规定由本人审阅。

4. 井下的供电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70条规定坚持瓦斯电和风电闭锁。

5. 坚持“以风定产“原则,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10条规定做到合理分配矿井风量,对风量不足的采掘工作面,采取有效措施,扩大通风能力,保证风量满足需要。对提高通风有困难,风量仍不能满足需要的采掘工作面,严禁超能力生产。突出矿井必须先抽后采,先抽后掘,严禁在通风安全无把握的状况下组织生产。

6. 进一步提高对瓦斯灾害的认识,从矿务局的实际出发,狠抓基础工作,不断摸索规律,找出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瓦斯治理措施,加大瓦斯治理力度,从根本上扭转重特大瓦斯事故多次发生的被动局面。

7. 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促进监督检查工作,狠反“三违”,加大隐患整改力度,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附件:某矿务局谢二矿“11·27”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名单(略)。

某矿务局谢二矿“11·27”

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

谢二矿“11·27”事故矿务局有关责任者处分建议

1. 邹承健,某矿务局局长,负责全局行政工作。在潘三矿“11·13”特别重大瓦斯事故发生半个月内,谢二矿又发生同类事故,通过调查、分析,认为谢二矿“11·27”事故的发生并非偶然,反映了某矿务局没有真正在思想上吸取近几年来几起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沉痛教训,对安全工作的思想认识不高、采取的措施不力、管理工作不到位、制度执行不严格、干部作风不扎实、安全教育培训质量不高等因素是分不开的。结果导致了潘三矿“11·13”事故发生14天后,又发生了谢二矿“11·27”瓦斯爆炸事故,作为矿务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这次事故负有主要的领导责任。根据煤炭工业部“关于依法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实现1997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好转的决定”(煤安字[1997]第1号)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撤职处分。

2. 王金镕,某矿务局党委书记,对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措施落实负监督责任。谢二矿“11·27”事故发生前10天,全面主持矿务局的党政工作。因此时,正处于工作交接、配合潘三矿“11·13”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和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及编制灾后恢复生产的措施,而潘三矿“11·13”事故调查于11月25日才结束,对制定的措施还未来得及实施。对谢二矿“11·27”事故,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 唐正凯,某矿务局副局长,负责经营管理工作。潘三矿“11·13”事故发生前临时负责矿务行政全面工作,对潘三矿“11·13“事故负领导责任。潘三矿”11·13事故的,负责全局停产整顿工作,对谢二矿“11·27”事故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4. 王楚光,某矿务局副局长,负责“一通三防”综合治理示范工程,直管通风处、瓦斯治理办公室,对潘三矿“11·13”事故后的谢二矿“11·27”事矿负有业务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处分。

5. 袁亮,某矿务局总工程师,负责矿务局技术工作,对潘三矿“11·13”事故后的谢二矿“11·27”事故负有技术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6. 孔令昌,某矿务局安监局长,负责矿务局安全监察工作,对潘三矿“11·13”事故后的谢二矿“11·27事故负安全监察不力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7. 于尔海,某矿务通风副总工程师,兼通风处处长,对潘三矿“11·13”事故后的谢二矿“11·27”事故负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某矿务局谢二局“11·27”

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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