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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黄沙坪矿业分公司“9·8”冒顶片帮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3月10日

2015年9月8日12时30分,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黄沙坪矿业分公司-136中段石门11Wm(1-1)采场作业面发生1人冒顶片帮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5万元。

事故发生后,郴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组织郴州市职业安全健康协会对该起事故进行了技术鉴定。专家组通过现场勘察,综合分析,提交了《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黄沙坪矿业分公司-136中段石门11Wm(1-1)采场作业面“9.8”冒顶片帮伤害事故技术鉴定报告》。

2015年10月28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及省政府关于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经郴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郴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桂阳县安监局、桂阳县监察局、桂阳县公安局, 桂阳县总工会为成员,同时邀请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参与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述

1.事故发生单位: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黄沙坪矿业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事故发生时间:2015年9月8日12时30分;

3.事故发生地点:公司-136中段石门11Wm(1-1)采场作业面;

4.事故类别:冒顶片帮;

5.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

6.直接经济损失:125万元;

7.事故性质: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单位有关概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黄沙坪矿业分公司于1958年建矿,1967年投产,经过多年发展,已成为我国重要的有色金属原料基地之一。曾先后隶属于国家冶金工业部、湖南省冶金局、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国铜铅锌集团、湖南有色总公司。2004年8月,湖南有色集团组建,公司成为其中的一家企业,属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2005年9月,公司实施重组改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2006年3月,黄沙坪矿业分公司随湖南有色在香港上市。2009年12月,中国五矿集团与湖南有色集团战略重组,公司纳入中国五矿集团管理,成为央企控股企业之一。公司位于湖南郴州桂阳县境内,现有在职职工2300余人,主要产品为铅、锌、铁、硫精矿,综合回收银、钨、钼等产品,同时从事采选技术开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经营有色金属、建材、机械等项目。

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黄沙坪矿业分公司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证号431021000006085;采矿许可证,证号C43000020110332201093

89;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湘)FM安许证字[2015]S164Y2,均在有效期内。公司总经理李海洪持有主要负责人资格证,证书编号为第14043030001580号;副总经理罗志桃持有主要负责人资格证,证书编号为第14043040000553号;安全总监兼安全管理部主任罗文忠持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证书编号为第13043040001904号,六采矿场主任史训好持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证书编号为第14043040001612号,六采矿场副主任袁晓辉持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证书编号为第13043040001910号。

(二)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黄沙坪项目部基本情况

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1980年,于2013年取得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证书,证书编号为:A2074033032601-6/1; 2013年12月取得了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32600000228,法人代表:林天波;2014年7月8日,取得了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为:(浙)FM安许证字[2014]CJ019号,有效期:2014年7月8日至2017年7月7日;公司相关证照齐全。

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黄沙坪项目部现有员工188人,共有3个生产队,分布在黄沙坪矿-56、-16、+20三个中段作业,主要负责承包黄沙坪矿井下-96、-136、-176中段采掘工程;项目部设有经理1名,副经理2名,生产队长3名,安全员4名,均取得了有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

(四)事故矿井生产系统情况

1.矿床开拓、提升、运输系统

矿井采用平窿、盲竖井、盲斜井联合开拓。主平窿标高+346m,为矿石、人员、材料运输通道。

1#竖井(副井)井筒直径∮4.7m,装有KJX3×150型卷扬机和罐笼,为全矿人员、废石、材料提升。

2#竖井(主井)井筒直径∮4.4m装有KJM2.25×4型多绳提升机,提升4m3底卸式箕斗,并配有11.835t平衡锤。与之配套的溜破系统,最低卸矿中段为+56m中段,破碎硐室设在+38m标高,计量装卸系统位于+20m水平。矿石从+20m水平提升至上部矿仓经+346m主平笼运至选厂。

3#竖井(井口标高+165m,井底标高-176m)井筒直径∮5m,装有KJM2.25×4(Ⅰ)型多绳摩擦提升机,提升4300×1459双层单车(1.2m3侧卸式矿车)罐笼,配有平衡锤,用作提升中深部矿石、人员和部分材料。

1#斜井(主斜井),自地面标高+341 m至165m中段,倾角35°30′,长320m,断面3.75×3.15m2,装备有EM2000/1520-20提升机,电机功率200KW。采用串车提升,主要作废石、辅助材料提升。

2#盲斜井,自+165m至-16m中段,倾角27°,断面2.6×2.8m2。配1.6m卷扬机,采用串车提升,主要作废石、辅助材料提升。

3#盲斜井,自+20m至-176m中段,倾角27°30′,断面8.48m2。采用JK2×1.5-20型卷扬机,主要作深部工程探矿,基建措施及生产中作废石、辅助材料提升,并与上部1#和2#盲斜井构成一个从上至下的斜井系统。

矿山矿石由2#竖井集中提升并卸入+346m中段箕斗矿仓内,再由10t触滑线电机车牵引1.2m3固定式矿车经主平笼运至选厂粗矿仓,运输距离3150m。

井下矿石运输为7t触滑线式电机车牵引1.2 m3侧卸式矿车,废石运输为3t触滑线式电机车牵引0.7 m3翻斗式矿车。

2.供风系统

矿山压风机站装有空压机HC4137-40/8型一台,4L-20/8型四台,2D2/60型三台,最大供风量300m3/min。供风管路经+346m主运输平巷至1#盲竖井敷设到+129中段供风,风压风量能满足要求。

3.通风系统

矿山现有中央1#通风井、1#盲竖井、主斜井进风,两翼的2#、3#通风井排风,采用矿井多级站通风系统。

掘进作业场所采用局扇和风筒压入式通风。

4.供电系统

在选厂旁建有一座35KV总降压变电所,容量为两台5600KW主变压器,由湘南电网桂阳110KV变电站35KV线路向矿区35KV总降压变电所供电,通过主变压器降为6KV向各用电点供电。

矿山还自备柴油发电机一座,装机容量2×688KW,二台发电机并列后与35KV总降压变电所6KV侧母线相连,作为一级用户的备用电源。

-176中段电源由6000V电源下井,经-176中段变电房400KVA变压器降压后,送至各作业地点。

5.供水系统

工业和生活用水取自官溪河,供水量300×104t/a左右;方元水库供水量130×104t/a左右;地下抽水供水量20×104t/a左右;选厂废水处理利用供水量200×104t/a左右。

矿山井下供水,在地表300m处建设300t高位水池,用直径150mm管路沿主平窿和1#盲竖井向各中段供水。其次在200m中段有一净水房,将地下水净化后向下部中段供水。

6.排水排泥系统

井下最大涌水量11200t/d,最小涌水量5988t/d。现坑内设有273m、165m、-16m三个排水站,总排水能力20000t/d。井下采用分段接力排水,-16m的水和深部开拓的水均排至165m中段水仓。165m中断和273m中段的水分别由泵站排至地表375废水池。上述三个水泵站均设有两个排泥设施,与排水系统一道通过165m中段排水站接力排至地表污水处理站。

7.充填系统

采用坑内掘进废石干式充填为主,其次是分级粗粒尾砂充填。采场在分层充填完毕后,再进行砼铺面或构筑砼隔墙。

三、事故地点基本情况

事故地点为井下-136中段石门11WM(1-1)采场,采场平均长46m,宽8 m,采场底板标高为-130m,采高平均约6 m,距采二约8米位置顶板出现明显的断层带,采场有采1、采2、采3、采4共四个人行天井与-136运输大巷相连。

四、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情况

(一)事故前的作业情况

9月7日早班,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黄沙坪项目部风钻工大工胡玉江与小工蒋勇在-136中段石门11WM(1-1)采场作业面回采,进班后先打大块解炮,后打顶板炮眼4个,放炮后出班。7日中班、晚班-136中段石门11WM(1-1)采场无人作业。

(二)事故发生经过

9月8日早班7点钟,风钻工大工胡玉江和小工蒋勇一起进班,他们先来到-96中段井下炸药库领取炸药雷管,后从三号竖井来到-136中段,8点30分左右,俩人到达石门11WM(1-1)采场事故地点,大工胡玉江、小工蒋勇先检查作业地点照明良好,开始通风、洒水并排险,后打了约14个大块解炮眼,11点左右开始打顶板炮眼,到12点20左右,胡玉江打好二个炮眼,第三个炮眼打了约二米时, 由于该采场地质条件复杂,断层裂隙发育,作业地点附近受打眼震动影响顶板产生了少量新的松石。此时由于胡玉江已将第三个炮眼已打好近二米,不需蒋勇扶钎,就安排蒋勇处理在风钻作业点附近约三米左右的顶板松石,由于蒋勇取下的松石掉落后将风水管砸断,胡玉江停止风钻作业,蒋勇就从采场的采一作业点往采二人行天井方向去关风水管总闸后再处理采场被砸断的风水管,蒋勇刚走到距采二联络巷前不到2 米的位置,胡玉江听到“哗”的一声响,采场采二联络巷方向因垮落后扬起大量粉尘,胡玉江立即大声叫喊蒋勇,蒋勇没有回应,胡玉江沿着采场边邦过去查看,看到采二联络道巷口有一顶矿帽,蒋勇倒在采二联络道附近,头朝巷口,身体除头和右臂外,其他部位均被上百公斤大小不一的矿石掩埋,胡玉江发现蒋勇已停止呼吸,就立即下到-136采场运输平巷,通知了在斗2放矿作业的赖万华、赖万超、张国清去石门11WM(1-1)采场值班室向公司和项目部电话报告。

(三)事故救援经过

正在井下的项目部生产队长郑祖邹和附近作业人员得悉事故发生迅速赶到事故现场,约二十分钟后,公司领导罗总带领医护人员、项目部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和其他公司管理人员也陆续赶到现场,经医生现场检查确认,蒋勇已经失去生命体征,13点10分左右,现场救援人员将蒋勇扒出后经-136中段3#竖井、1#竖井抬出地面。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为:

1.事故采场作业人员缺乏顶板安全隐患辨识及处置能力,在进行风钻作业时观察到采场顶板有碎渣掉落而将导致大面积冒顶的预兆情况时,没有立即撤离现场而继续作业。

2.风钻工胡玉江、蒋勇违章开展平行作业,在进行风钻作业的同时还进行排险作业,在风水管被排险落下的松石砸断后,蒋勇为处理风水管,违章从作业区顶板松石危险区域通过。

物的不安全状态:

-136中段石门11WM(1-1)采场地质条件复杂,顶板断层、裂隙发育,顶板稳定性差,且采场顶板松石隐患不易察觉,顶板受风钻凿岩和撬棍排险的震动、矿石重力影响,矿石与顶板岩石的摩擦力小于矿石的重力而冒落。

(二)间接原因

1.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顶板管理不善。大面积顶帮不稳固的安全隐患靠一般“敲帮问顶”的方法难以检查和发现,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本起事故中没能及时发现和掌握岩层的变化,对顶板存在断层、裂隙发育的情况未引起重视和警觉,并指派专人负责检查、监护和鉴定。

2.生产技术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不到位。事故采场采准设计、回采设计和审核把关不严,采场设计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内容空泛,不具可操作性,技术人员对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落实不到位。

3.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员工所在岗位的安全隐患识别和处置能力、个人安全防范技能教育不够。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责任分析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蒋勇,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黄沙坪项目部风钻工。蒋勇在事故采场已经出现大面积冒顶片帮预兆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仍违章在危险区域进行平行作业和风水管维修作业,最终导致事故发生。蒋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

1.郑祖邹,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黄沙坪项目部生产队长,负责项目部-136中段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排查事故采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采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不够,安排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护,对作业人员技术交底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建议由项目部给予撤销生产队长职务的处理。

2.戈超,公司六采矿场技术员,负责-96、-136、-196中段的采矿技术管理以及现场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未严格按照采掘技术管理制度进行采场采准和回采设计,未对事故采场的安全生产状态进行经常性检查,技术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袁晓辉,公司六采矿场副主任,负责对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黄沙坪项目部采掘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和监督检查不到位,对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不及时,没有认真制定和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叶新明,公司六采矿场支部书记,负责本单位党务及工会群团工作,协助采矿场主任抓好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不及时,“一岗双责”履行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史训好,公司六采矿场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力、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陈泽旭,公司生产技术部采矿技术员,负责井下-136、-176中段的采矿技术设计及施工监督。对生产技术措施落实和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黄沙坪矿业分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郴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防范措施及建议

1.公司必须认真吸取“9.8”冒顶事故的教训,加强督促公司主管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全面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隐患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2.加强顶板安全管理,对各作业现场的顶板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鉴定,认真执行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及处理措施。

3.加强对采掘技术政策的贯彻落实,各项生产作业必须严格按照采掘技术政策要求执行,并严格把关,加强管理考核力度。

4.要严格用工管理,针对非煤矿山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多、流动性大、人员安全技能低的特点,严格执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安全意识,提高辨识和排除各类风险的能力。

5.认真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生产矿山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保证一名领导干部在岗带班,所有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黄沙坪矿业分公司

“9·8”冒顶片帮事故调查组

2015年12月25日

1.胡玉江,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黄沙坪项目部风钻工,胡玉江缺乏应有的检查及处理采场顶板安全隐患工作经验和安全防范意识,未及时察觉到事故采场顶板大面积冒顶预兆和履行安全联保互保职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和五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建议由项目部给予解聘处理。

2.黄远安,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黄沙坪项目部安全员,黄远安负责项目部在井下-136中段安全督查工作,没有对事故采场早先发现的较大面积顶板松石垮落引起注意,对事故采场顶板安全隐患状态认识不足,安全检查监督管理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建议由项目部给予撤销安全员职务的处理。

3.郑祖邹,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黄沙坪项目部生产队长,负责项目部在井下-136中段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采场危险程度认识不足,未安排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安全监护,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技术交底不全面,其行为违反了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建议由项目部给予撤销生产队长职务的处理。

4.陈新启,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黄沙坪项目部副经理,负责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的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建议由项目部给予撤销副经理职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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