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3日,江西金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饶县铜矿)井下-45—-90探矿巷道掘进扩帮时,发生一起冒顶片帮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9月20日,经上饶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安监局、县纪检委、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田墩镇政府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通过现场的勘查和相关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 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江西金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饶县铜矿)(以下简称上饶县铜矿)位于我县田墩镇岑峰村,前身为国营上饶县铜矿,2002年企业改制为股份制公司,法人代表邓高华,下设矿长1名,副矿长2名,从业人员共159人(其中地面102人、井下57人),地面实行3班工作制,井下实行2班工作制(即7:00—15:30为早班,主要从事凿岩和爆破,中班17:00—次日凌晨1∶00,主要从事铲装和运输矿石)。井下工作面共9个,其中打上山通风1个,巷道掘进探矿2个,开采矿石6个。
矿井采矿许可证号:C3600002011013120103861,有效期至2017年10月10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号:(赣)FM安许证字【2006】M1070,有效期至2018年8月29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76338185X7,营业期限至2032年10月31日。
该矿拥有地面选矿厂1个,共2条生产线。尾矿库2个,其中1个已停止使用,正在走闭库程序;另一个新尾矿库正处于试生产运行阶段;井下有+90、+45、0、-45、-90共5个中段。
二、 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2016年8月13日7:45时许,戴明生(死者)和与其配对的叶德园上班下井(戴明生走在前,叶德园走在后,两者相距30米)。8:20时许,叶德园走到距事发点大约50米处顺带把凿岩机扛到工作面边上,看见戴明生拿着撬棍正在工作面检查和处理浮石,叶德园跨过留在巷道上前一天晚上未铲完的废石堆,站在巷道里边和戴明生一起观察和交谈顶帮板情况、商谈当天的工作任务。在撬落了一块300—400斤浮岩、剩下的都是一些正常小块浮岩时,叶德园就走出去扛钎杆和拉风水管,戴明生在工作面继续处理小块浮岩。8:40时许,叶德园正在拆卸风管时,忽然听见“轰”的一声,工作面的顶帮板突然发生大面积冒落,戴明生来不及躲避,当场被砸身亡。事故发生后,矿部及时做了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8月16日,上饶县铜矿与死者亲属谈妥赔偿事宜并签署了死亡赔偿协议。目前死者遗体已火化安葬完毕。
三、 事故发生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业 | 伤亡情况 | 直接经济损失 |
戴明生 | 男 | 43 | 凿岩工 | 死亡 | 140万元 |
四、 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凿岩工戴明生在探矿巷道扩帮处理顶帮板浮石时,突发大面积岩石冒落,导致事故发生。
2、间接原因
(1)、井下安全检查安排不科学、不规范。安全检查员与凿岩工同时下井,致使大部分工作面的隐患处理工作超前于检查人员的检查与指导,矿山严重存在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严谨的现象。
(2)、井下带班人员和从业人员的隐患处置能力、风险辨识能力不足。在敲帮问顶时未敲全面、未敲到位;对浮石的断裂线观察不全面、不细致;处理隐患方式方法不恰当,未留足紧急避险空间,最终酿成事故。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上饶县铜矿“2016.08.13”冒顶片帮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 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戴明生,男,43岁,家住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文峰村老安小组,是上饶县铜矿凿岩工。在处理巷道浮石时,安全意识不强、疏忽大意。撬石时,自身站立位置存在瑕疵,未给自己选定避险空间和逃生线路;敲帮问顶未敲全面、未敲到位;对浮石的断裂线观察不全面,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赖德广,男,46岁,家住福建省漳平市赤水镇镇直机关东山南路1号,上饶县铜矿矿长,主要负责井下生产和安全工作。对矿山安全检查安排不科学、不规范,对井下带班人员业务不强、从业人员自我安全保护和危险性认识不足等方面负有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邹传才,男,53岁,家住上饶县旭日镇绿野星辰小区29栋1单元502室,上饶县铜矿井下开采技术负责人,主要负责井下生产、安全技术把关。对井下安全检查安排不科学、不规范;从业人员自我安全保护和危险性认识不足;员工处理巷道浮石时未尽到技术把关职责等负有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技术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建议暂停行使安全检查员执业资格。
(四)、上饶县铜矿,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矿山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处理工作中,人员安排与分工、工作时间、带班领导以及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等方面存在不足,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上饶县铜矿处人民币25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安监局依法予以收缴。
六、防范措施和建议
1、上饶县铜矿要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修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堵塞安全生产领域中存在的漏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防事故的发生。
2、加强现场管理,特别是加强井下采矿工作面、掘进巷道工作面的现场管理,杜绝员工在处理顶板松石、危石等安全隐患时,井下带班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缺位现象发生。
3、进一步加强全员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增强职工安全意识、自保及互保能力,提高现场操作人员对作业过程中危险因素的辨识能力和灾害防范意识,杜绝“三违”行为发生和冒险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