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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1·13”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04日

2022年1月13日17时许,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在居巢经开区海虹集团巢湖今辰医药产业园项目发生一起1人死亡的事故。

根据合肥市安委会办公室《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合安办督〔2022〕20号)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授权,决定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监察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和居巢经开区为成员单位的巢湖市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1·13”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相关处理建议。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海虹集团巢湖今辰医药产业园项目位于安徽省巢湖市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亚父园区,义城路与前进路相交处。项目总建筑面积约49000㎡,施工时间为2020年5月28日至今。巢湖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2020年11月为该项目出具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340181202011270301。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上海海虹实业(集团)巢湖今辰药业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巢湖市长江东路43号;法定代表人:李志芳,注册资本:叁仟壹佰万圆整。

2.施工单位: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广灵四路351号2楼、3楼;法定代表人:娄贯平,注册资本:陆千贰佰万圆整。

3.监理单位: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花园大道369号,法定代表人:张勇,注册资本:陆佰万元整。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巢湖市海虹集团巢湖今辰医药产业园项目(以下简称今辰医药项目),今辰医药项目工地东侧是义城路,南侧是大湾路,西侧是龙塘路,北侧是前进路。事发时,死者位于今辰医药项目工地制剂车间一楼东北角楼梯间室外门口。地面见大片泥土,门口到地面有高度约为三十厘米的台阶。台阶下有一水泥圆柱体,高度约十五厘米。楼梯口放有一未安装的楼梯塑料扶手,长度约七米。门口外有一手提工具箱。

当天晴,气温1℃,湿度47%,无风。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2年1月13日16时许,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孙**下班过程中,在海虹集团巢湖今辰医药产业园项目综合制剂一车间后门的疏散通道口,突然摔倒在地。附近工友昌某见状后上前询问情况,孙**回答摔了一跤,并讲自己是跟弟弟一同干活的,安装工作已经结束准备下班了,弟弟正在大门口装工具,请昌某喊其弟弟前来。后昌某见孙**自行爬起靠墙站立,后又慢慢倒地不醒,随后便立即前往厂区大门口喊其弟赶来,并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17时30分许,120急救中心赶赴现场抢救,经诊断,孙**已无生命体征。据合肥市第八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疑似突发心梗或脑梗死亡。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居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负责人即赶赴现场调查,了解事故原因,协调处理善后工作。

1月15日,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善后赔偿协议。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死者:孙**,男,安徽省巢湖市人,系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楼梯及平台防护栏杆安装工人。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分析

1.排除中毒窒息。事发时孙**在建筑物外,位于露天空旷处,孙**没有接触有毒有害气体的可能,可以排除中毒窒息。

2.排除触电。事发区域位于建筑室外,未见电力设备或电线,同时事发时孙**处于非工作状态,身上也未携带带电设备。巢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孙**死因情况说明》未载明死者尸表体有电击伤、电灼伤痕迹。可以排除触电死亡。

3.排除物体打击、机械伤害、高处坠落意外能量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死者事发时位于建筑室外,上方无行车、吊运、货物等因素,事发车间门口到地面有一高度约三十厘米的台阶,该高度不足以至其坠落死亡。2月15日,巢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孙**死因情况说明》,载明:“死者右面颊见一大小3.0cm×3.0cm表皮擦伤,部分表皮剥脱。死者头部、颈项部、胸腹部、背部、四肢等均未见明显致命性损伤,其余检查未见明显异常。根据尸表体检验所见,结合现场勘查以及调查走访情况,死者孙**符合猝死特征”。

4.根据孙**子女所述,死者孙**生前患有高血压病史,平时服用治疗高血压药物。

5.合肥市第八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显示死者疑是急性心肌梗塞死亡或脑梗死亡。

综上,孙**的死亡符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死亡”的规定。

(二)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1·13”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事故。

五、处理建议

依据《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终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如需进行其他调查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移交工作”的规定,建议由巢湖市应急管理局请示巢湖市人民政府终止事故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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