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巢湖万达广场工程项目“2018·9·5”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04日

2018年9月5日18时40分左右,位于巢湖市太湖山路与东塘路交叉口东南侧的巢湖万达广场项目施工(内装)现场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合肥市安委办《关于挂牌督办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2018·9·5”触电事故的通知》(合安办函〔2018〕141号)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96号)等规定,经巢湖市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市安监局为组长单位,市监察委、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和凤凰山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的巢湖万达广场工程项目“2018·9·5”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安全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改进的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巢湖万达广场工程项目位于巢湖市太湖山路与东塘路交叉口东南侧,由巢湖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总承包单位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内容包括:土方工程、支护工程、土建工程以及安装工程。工程建筑规模110458平方米。2017年8月14日,巢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了编号为3401811706050101-SX-001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准予该工程施工。

该项目内装工程由总承包单位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分包给南京金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双方于2017年11月30日签订合同。

该工程监理单位为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二)事故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巢湖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住所:巢湖市*******,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

2.总承包单位。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罗**,注册资本:700000万人民币。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

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京)JZ安许证字〔2016〕100257-2,有效期:2016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16日。2017年8月25日,中建一局公司成立“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巢湖万达广场项目部”,项目经理徐*。

3.分包单位。南京金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金鸿公司”),住所:南京市****,法定代表人:徐*,注册资本:5080.000000万人民币。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等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苏)JZ安许证字〔2005〕010081,有效期:2016年12月02日至2019年12月01日。2018年3月1日,南京金鸿公司成立“南京金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巢湖万达广场项目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南京金鸿公司巢湖万达广场项目部”项目经理邢**。

4.监理单位。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陈*,注册资本:贰仟万圆整。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证书编号:E134001476-4/2,有效期至2019年04月15日。

(三)事故现场相关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巢湖万达广场一楼西侧工具房的顶棚,事发当天天气情况为晴天。经巢湖市公安局现场勘验,事发现场一层顶棚内作业空间处无用电施工。

(四)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建设单位。巢湖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2017年8月30日,与总包单位中建一局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要求其对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部责任,分包商施工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商承担。

2.总包单位。中建一局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与分包单位南京金鸿公司签订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要求其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承担分包合同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全部管理责任。

3.分包单位。南京金鸿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制定了巢湖万达广场工程项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施工作业人员开展了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4.监理单位。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建设单位巢湖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监理服务合同,制定了巢湖万达广场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二、事故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8年9月5日,南京金鸿公司在巢湖万达广场工程项目进行室内装修作业,下午17时30分,现场作业工人已收工。因普工周*与瞿**任务范围内的垃圾清理工作未完成,在下班后又自行进行垃圾清理。18时40分许,当清理到一楼西侧工具房的顶棚时,周*上到顶棚内发现光线太暗,便安排工友瞿**去取手电。18时42分左右,瞿**返回原地,叫了周*三四声,周*无应答,于是瞿**爬上顶棚,发现周*躺在顶棚上,已昏迷。

(二)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瞿**立即联系南京金鸿公司巢湖万达广场项目部施工现场带班负责人郑**,郑**得知后,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安排人员将周*从一楼顶棚上抬了下来;18时48分,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抢救;19时23分,周*被送往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进行救治,20时02分,经医院抢救无效,宣布死亡。2018年9月6,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善后工作完成。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周*,男,35岁,汉族,身份证号:34260119******0637,住址:巢湖市******。事故发生时系南京金鸿公司巢湖万达广场项目部普工(辅助工)。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规定,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95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

1.排除触电

2018年9月6日,巢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尸体进行尸表检验,可以排除触电死亡。

2.排除高处坠落

经询问事发现场目击证人,事发时,周*是在一楼西侧工具房的顶棚上从事垃圾清理工作;事发后,南京金鸿公司巢湖万达广场项目部施工现场带班负责人安排人员将周*从一楼顶棚上抬了下来,排除高处坠落。

3.排除机械伤害

经巢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尸体进行尸表检验,排除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以及锐器砍刺导致的死亡。

综上,周*因自身疾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死亡。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巢湖万达广场工程项目“2018·9·5”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事故。

五、处理建议

依据《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终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如需进行其他调查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移交工作”的规定,建议由巢湖市安监局请示巢湖市人民政府终止事故调查工作。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