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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河区鄂州市金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2•30”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05日

2021年12月30日7时50分,在广德路市政道路工程(裕溪路-巢湖南路段)跨南淝河公路桥梁在建工地上,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安委办《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合安办督〔2021〕289号)要求,经包河区人民政府授权,包河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鄂州市金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2•30”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以区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以市城乡建设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局、公安包河分局、淝河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邀请区监察委派员参加,同时聘请一名技术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技术鉴定、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广德路(长江东路-襄水路、乐水路-和平路、裕溪路-巢湖南路)工程,为城市次干道市政工程,全长约3.3公里,三段道路长度分别为:530米、670米、2100米,施工主要内容有道路、桥梁、排水、交通、绿化、照明、供电(土建)及附属工程等。

该工程由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合肥市重点局”)开发,总承包施工单位安徽省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交建公司”),专业分包单位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四局钢构公司”),劳务分包单位鄂州市金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州金达公司”),监理单位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监理公司”)。

2020年4月20日,该工程正式开工,合同工期为730日历天。截至2021年12月30日,广德路(长江东路-襄水路、乐水路-和平路、裕溪路-巢湖南路)工程累计完成合同造价总额的82%。其中,长江东路-襄水路段、乐水路-和平路段工程已分别于2021年4月份、5月份完工;裕溪路-巢湖南路段工程已进入收尾阶段。

裕溪路-巢湖南路段施工内容含有跨越南淝河的公路桥梁(以下简称广德路桥),总长661米,由北岸引桥、主桥及南岸引桥三部分组成,主桥长230米,采用非对称无推力全钢拱桥结构。该路段钢结构工程施工内容(广德路桥)由铁四局钢构公司负责,主体结构已基本完工,正在进行桥面附属设施和桥下两端道路施工。鄂州金达公司负责进行桥面临边防护设施制作安拆等辅助工作。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合肥市重点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自2017年3月29日至2022年3月29日,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潜山路与习友路交口政务办公第二区A单元,开办资金壹佰玖拾万圆整,经费来源财政补助。项目负责人许德清。

2.总包单位:安徽交建公司,成立于1993年2月23日,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310号,法定代表人吴小辉,注册资本肆亿玖仟玖佰万圆整,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交通设施(公路安全设施)专业承包壹级等相关资质。

2020年3月初,合肥市重点局与安徽交建公司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广德路(长江东路-襄水路、乐水路-和平路、裕溪路-巢湖南路)工程,工期730日历天,签约总价549122368.63元。2020年3月15日,安徽交建公司设立了广德路(长江东路-襄水路、乐水路-和平路、裕溪路-巢湖南路)工程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毛远东,项目副经理李亚辉,安全总监朱洪征,安全员杨竹青、杨成。

3.专业分包单位:铁四局钢构公司,成立于1993年6月12日,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环湖东路,法定代表人郭晓,注册资本壹亿伍仟叁佰陆拾万壹仟叁佰玖拾壹圆捌角陆分,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等相关资质。

2021年3月25日,安徽交建公司与铁四局钢构公司签订了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施工内容为广德路(长江东路-襄水路、乐水路-和平路、裕溪路-巢湖南路)项目钢结构工程,签约合同价113603200.17元。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9月21日,计划完工日期2021年8月21日,工期330日历天。铁四局钢构公司设立了广德路钢桥梁项目工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张时利,总工程师王雨舟,安全总监骆佳,安质部负责人孙俊杰。

4.劳务分包单位:鄂州金达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4日,住所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区府路13号,法定代表人柯杰,注册资本肆仟叁佰贰拾捌万圆整,具有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等相关资质。

2020年12月1日,铁四局钢构公司与鄂州金达公司签订了广德路钢桥梁工程防护设施制安拆劳务分包合同,施工内容为桥面临边防护设施制安拆、支架爬梯制安拆等,合同总价46.35万元,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12月5日,计划完工日期2022年1月31日,工期420日历天。项目负责人尹晓聪,安全员尹鑫博。

5.监理单位:工大监理公司,成立于1995年5月25日,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193号,法定代表人张勇,注册资本陆佰万圆整,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的工程监理业务;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2020年3月24日,合肥市重点局与工大监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名称:习友路广德路工程监理2标段。签约酬金8124702元,监理期限为项目计划工期24个月。工大监理公司设立习友路广德路工程监理2标段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张小军,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张成,安全监理工程师胡德武。

(三)事故现场情况

1.事发时间:2021年12月30日7时50分左右。

2.事发位置:位于南淝河南岸广德路桥施工现场,主桥桥面第15节间中部上下行桥之间的空档区(见图1)。

3、事故现场环境情况:

2021年12月30日当天,多云,最高气温10°,最低气温-2°,风向西北风,风力2级,空气质量指数76良。

上下行桥之间空档区事发地两侧,防撞护栏大多数已安装,

图1  事故现场模型位置示意图

南侧桥头伸缩沉降缝区域设有定型化钢板网临时防护栏,西侧防撞护栏工程的外侧,有直径φ48钢管临时防护栏未拆除(见图2图3)。

图2  事故现场平面示意图

事发位置以北区域的上部两根防撞护栏已安装,下部的1根防撞护栏待安装,该空挡顶部已安装好的中间1根防撞护栏,底面至地袱顶面垂直高度0.565米,符合临边防护措施安全技术标准。防撞护栏立柱底部4角点焊固定在地袱上,该处地袱顶面相邻的两条焊缝已打磨过(见图3、图3-1、图3-2),防撞护栏立柱间距1.5米。

图3  事故现场照片

图3-1  事故现场照片

图3-2  事故现场照片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12月30日上午7:30左右,鄂州金达公司班组长李益光带领李艺贵、谢仲瑶、曾永新、李三保、赵晓辉等工人来到广德路桥施工现场,并安排当天工作。7:40左右,按照李益光的安排,李三保佩戴安全帽、安全带来到主桥桥面东半幅第15节间中部空档处,开始拆除东半幅桥面西侧防撞护栏下方的临时防护栏杆。此时李益光在桥面北侧更换气瓶,距离李三保大约15米。李三保蹲在桥面上作业时,因基础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而失去自主意识,随后从防撞护栏第二道横杆与地袱之间的空隙处(垂直高度0.565米)坠落至桥下地面。7时50分左右,李益光发现李三保不在桥面作业区域了,就来到李三保作业区域查看,从上下行桥之间的空档区发现李三保头朝西、仰面躺在桥下地面,坠落高度约12米。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李益光向正在桥下附近作业的谢仲瑶、曾永新、陈亿贵三人呼救,三人立即赶来查看情况,正在附近巡查的铁四局钢构公司安全总监骆佳、安全员闫磊、鄂州金达公司安全员尹鑫博等闻讯后也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救援、报告事故情况,并拨打合肥市急救中心120电话和110报警电话,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为节约时间,骆佳立即安排工地车辆将李三保送往市二院救治,并于8:10左右到达,经诊断李三保心电图呈直线,入院时已失去生命体征,但在随行人员要求下仍持续抢救72分钟,李三保仍无自主呼吸、无心电活动,随后宣布其临床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死亡人员情况:李三保,男,57岁,汉族,河南省临颍县人,系鄂州金达公司工人。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原因

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于2022年1月1日对李三保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并于2022年1月7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皖中天司鉴〔2022〕病鉴字第001号),根据其鉴定意见,李三保死亡原因是“罹患基础性心脏病的情况下出现急性发作而致心功能急性衰竭死亡”,其高坠过程是基础性疾病发作在先,自主行为意识丧失,出现高坠,进而形成高坠性损伤。

2022年1月26日,事故调查组邀请建筑施工领域技术专家1名、法律顾问1名和医学专家2名,对李三保死亡原因进行分析论证,一致同意《司法鉴定意见书》(皖中天司鉴〔2022〕病鉴字第001号)提出的鉴定意见。

鉴于以上情况,结合其以往就医病历(有心脏病基础病史)及事故现场勘察分析,李三保死亡原因为基础性疾病急性发作而致心功能急性衰竭死亡。

(二)事故性质

李三保死亡原因为突发疾病,符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安监总厅统计〔2016〕80号)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包河区鄂州市金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2•30”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事故。

五、处理建议

根据《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本起事故为非生产安全事故,建议由包河区应急管理局请示包河区人民政府终止事故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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