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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山区2020年“4·7”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06日

2020年4月7日,位于肥西路与太湖路交口的孙岗头五里洼城中村安置点项目,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令)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96号)要求,经蜀山区政府授权,成立了蜀山区2020年“4.7”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蜀山区应急理管理局任组长单位,区纪委监委、区总工会、公安蜀山分局、区住建局、稻香村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蜀山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 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蜀山区五里洼、孙岗头城中村安置点土建工程项目,位于肥西路与太湖路交口的西南角,该项目是蜀山区43个施工项目的其中之一,总建筑面积为43.3万平方米,其中包括高层住宅、学校、综合商业、配电房、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地下人防车库、派出所及幼儿园等土建、安装及相关配套工程。由蜀山区稻香村街道办事处、蜀山区西园街道办事处、蜀山区教育体育局集体发包,该建设单位业主代表为蜀山区重点建设管理中心。

2020年4月7日,该项目正在进行B区地库西侧外的土方回填作业。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合肥市蜀山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蜀山区重点中心)成立于2019年5月6日,住所合肥市蜀山区怀宁北路与樊洼路交口民生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秦军,开办资金123万元,举办单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

2.总包单位。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冶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19日,住所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号,法定代表人朱永贵,注册资本二十亿伍仟万元整,具有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渣土运输单位。安徽昌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安渣土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26日,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98号信旺华府骏苑2A2B幢商业111、211室,法定代表人丁昌国,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具有建筑垃圾运输丙级资质。

4.防水卷材工程施工单位。安徽省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防水防腐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26日,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十里庙村前新庄,法定代表人孙家英,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具有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5.监理单位。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监理公司)成立于1995年5月25日,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193号,法定代表人唐望松,注册资本陆佰万元整,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三)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蜀山区重点中心。依法组织了蜀山区五里洼、孙岗头城中村安置点土建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组织业主单位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并于2018年3月28日审批了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告》及《开工报审表》,同时签发了《工程开工令》。

2.二十冶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了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及安全生产协议书。该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收到合肥市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昌安渣土公司。法人定代表人丁昌国于2019年11月1日授权委托张平远负责蜀山区五里洼、孙岗头城中村安置点土建工程项目土方回填工程,同时与二十冶公司签订专业项目分包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

4.省防水防腐公司。该公司于2018年9月5日与二十冶公司签订了专业项目分包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

5.工大监理公司。2018年3月28日审批了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告》及《开工报审表》同时签发了《工程开工令》。

(四)事故发生现场基本情况及作业情况

事故发生在该项目B区地库西侧,地库上表面为混凝土现浇平面,地库西侧面外层防水面采用挤塑板防护,局部有脱落现象。该回填区面积约长约50米,宽约20米,深的约10米。

该回填区西侧堆土高差约2~3米,从救援开挖痕迹测量,死者被掩埋部位在填土高度5米左右的位置,遗体表面粘土掩埋厚度约3米,回填区在4月6日晚5时左右回填高度约5米,4月7日早上二次回填至8米左右,挖掘机离死者约15米左右。王昭来属于4月7日早上二次回填时被掩埋。根据该项目施工要求此区域需要分层回填,现场采用挖掘机直接二次回填,回填当时未见有人呼救,也未发现异常情况,且无人目击王昭来死亡经过及作业过程,不构成交叉作业情形。

<span 楷体_gb2312"=""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list-style: none;">现场勘验照片(一)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20年4月7日,省防水防腐公司班组负责人李虹宇接到报告,得知前一天在B区地区外墙挤塑板修补粘贴作业人员王昭来一夜未归,至今联系不上。接到报告后班组负责人李虹宇带领人员到前一天作业位置进行寻找未果,联系电话关机。随后,请示查看施工现场门禁系统和监控录像,发现王昭来于4月6日下午16时06分进场,未见出场纪录,李虹宇立即派人对施工现场各个位置进行全方位寻找未果。当日12时15分,经分析担心出现意外,随后报警,15分钟后警察到达现场,在锁定区域指挥进行试探性开挖施救,于15时30分发现死者被粘土掩埋,当日16时10分直接送至合肥市殡仪馆。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于2020年4月8日由省防水防腐公司和死亡人员家属开始就赔偿协议进行沟通。双方达成协议并交付赔偿,善后工作得到妥善解决。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王昭来,男,56岁,汉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人,省防水防腐公司员工。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规定,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130 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弋江区明鉴法医信息咨询工作室出具的《明鉴法医信息咨询意见书》咨询意见书及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表明:被鉴定人王昭来符合在罹患冠心病等基础性疾病基础上,因疲劳等因素刺激下出现急性发作合并肺出血、肺水肿等终致心肺功能衰竭死亡。

2.综合分析现场救援开挖痕迹以及施工进度情况,结合相关人员证言证词,王昭来死亡后于4月7日早上二次回填时被掩埋。

(四)事故性质

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厅统计〔2016〕80号)第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进行统计核销。

经调查认定,2020年“4.7”事故为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处理建议

依据《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提请蜀山区政府终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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