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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绕城高速“7·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2月21日

2018年7月20日19时27分许,G5001绕城高速公路下行方向23km+628m处(重庆市渝北区境内)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2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李殿勋副市长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及时组织救治伤员,作好善后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体现人、车、路协同管理理念,更为有效地加强交通安全监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交委、渝北区安监局、渝北区公安局、渝北区总工会派员参加的“G5001绕城高速‘7·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G5001绕城高速“7·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 李定兵,男,42岁,道路运输个体经营户,事故车辆川AN9551/川A7344挂号重型半挂式货车驾驶人。登记住址:四川省都江堰市幸福镇民主村7组;档案编号:510101371010;准驾车型:A2D;初次领证日期:2000年08月24日;有效期至2022年08月24日;发证机关: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 何海英,女,36岁,事故车辆渝A36W11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登记住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学院大道8号;档案编号:500200437442;准驾车型:A3;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11月30日;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发证机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二)车辆基本情况

1. 川AN9551号车

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品牌:欧曼牌;所有人:李定兵;登记地址:四川省都江堰市幸福镇民主村7组;车架号:LRDS6PEBXDT025525;发动机号:71028474;车辆发证日期:2014年2月26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2月;道路运输证号:川交运管成字第0330652号,核发机关:都江堰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2. 川A7344挂号车

车辆类型:重型半挂式货车;车辆品牌:中集牌;所有人:李定兵;登记地址:四川省都江堰市幸福镇民主村7组;车架号:LJRH13389EN000150; 车辆发证日期:2014年3月10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3月;道路运输证号:川交运管成字第0331211号,核发机关:都江堰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经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鉴定:川AN9551/川A7344挂号重型半挂式货车第一轴制动气室管路被人为堵塞,该轴制动器功能失效,导致制动效能降低。未发现导致本次事故车辆转向、轮胎、传动、灯光及信号装置机械方面的原因。

3. 渝A36W11号车

车辆类型: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品牌:东风牌;所有人:何海英;登记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学院大道8号;车架号:LGG8D2D16DZ067258;发动机号:GA4830;车辆发证日期:2013年7月17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7月。

经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鉴定:未发现导致本次事故车辆转向、制动、轮胎、传动、灯光及信号装置机械方面的原因。

(三)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绕城高速公路下行方向23km+628m处,路面为沥青砼,平坦,直线,道路设计为左侧行车道(海关车道)、中间行车道、右侧行车道及应急停车道,道路最右侧为空港收费站出口匝道。其中左侧行车道宽3.75米、中间行车道宽3.75米、右侧行车道宽3.75米、应急停车道宽3.10米,可行驶路面宽14.35米。事发路段系分车道限速,左侧行车道最高限速100km/h、最低限速80 km/h,中间行车道最高限速100km/h、最低限速80 km/h,右侧行车道最高限速90km/h、最低限速60 km/h。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8年7月20日06时许,驾驶人李定兵驾驶川AN9551/川A7344号重型半挂式货车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家里出发,前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拉货,10时30分许装完货出发,15时40分许到达重庆潼南卸货并休息。18时许,李定兵驾驶川AN9551/川A7344挂号重型半挂式货车从潼南区上高速前往南岸区翔港码头装货。19时27分许,车辆行驶至绕城高速下行方向23km+628m处,遇前方同向车道由何海英驾驶的渝A36W11号小型普通客车正低速行驶。李定兵因注意力不集中,对前方道路通行情况疏于观察,在两车仅距离约20米时才发现前车正低速行驶,并采取制动措施。最终川AN9551/川A7344挂号重型半挂式货车与渝A36W11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尾随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渝A36W11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何海英受伤、乘车人谢常乐、谢锦文、谢菁旭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死者基本情况

谢锦文,男,69岁,登记住址为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新建沟村3组18号,何海英的公公,事发时乘坐于渝A36W11号小型普通客车副驾驶位置。

谢常乐,男,24岁,登记住址为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新建沟村3组18号,何海英的侄儿,事发时乘坐于渝A36W11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后侧位置。

谢菁旭:男,15岁,登记住址为重庆市江北区寸滩街道海尔路187号1栋11-5;何海英的儿子,事发时乘坐于渝A36W11号小型普通客车右后侧位置。

(三)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置情况

2018年7月20日19时32分,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第三大队(以下简称高一支三大队)接 重庆交通服务热线96096转警:“绕城高速水土往空港方向,接近空港匝道口处发生货车追尾小车事故,有人员受伤。”

19时50分,高一支三大队巡逻人员张跃到达事故现场实施管控,同时渝北区人民医院急救车到达事故现场,张跃发现还有人员被困于车内后立即通知消防救援。当班中队长党浩铭带领队员刘鹏程、刘懿、姚荣相继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勘查工作。

20时04分许,高一支三大队值班领导勤务四中队长刘刚到达事故现场。

20时09分许,消防救援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对被困人员施救。

21时20分许,高一支三大队大队长刘云到达事故现场,指挥现场勘查工作。

21时40分许,消防救援人员将被困人员救出车外,渝北区人民医院医生确认两人当场死亡,并将另外两名伤员送往重医附三院抢救,执法人员刘鹏程随车前往。两名死者被送到颐安堂殡仪馆。

21时50分许,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以下简称高一支)黄建忠副支队长到达事故现场指挥现场勘查工作。

22时30分许,现场勘查完毕。高一支三大队将川AN9551/川A7344挂号重型半挂式货车扣押至迎龙停车场,将渝A36W11号小型普通客车扣押至空港东停车场,清扫事故现场,恢复交通。

三、事故车辆车速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汽车检测中心对川AN9551/川A7344挂号重型半挂式货车、渝A36W11号小型普通客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

1. 川AN9551/川A7344挂号重型半挂式货车事发时的速度为87km/h -90km/h;

2.渝A36W11号小型普通客车事发时的速度为33km/h-36km/h。

四、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

(一)事故的原因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的原因如下:

1. 川AN9551/川A7344挂号重型半挂式货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

川AN9551/川A7344挂号重型半挂式货车第一轴制动气室管路被人为堵塞,该轴制动器功能失效,导致整车制动效能降低。李定兵驾驶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 驾驶人李定兵疏忽大意,未仔细观察路况、未准确判断与前车安全距离。

李定兵驾驶川AN9551/川A7344挂号重型半挂式货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疏忽大意,未仔细观察路况,未及时发现渝A36W11号小型普通客车低速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3. 驾驶人何海英驾驶渝A36W11号小型普通客车低于车道最低限速行驶。

事发时何海英驾驶渝A36W11号小型普通客车以33km/h—36km/h的速度行驶,低于该车道最低限速80km /h的要求,扩大了与后方车辆的速度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二)事故责任认定

高一支三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

川AN9551/川A7344挂号重型半挂式货车驾驶人李定兵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渝A36W11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何海英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高一支三大队

高一支三大队上半年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总计16331起,其中现场纠违9794起,非现场纠违6837起,清零结案16735起(含往年未结案数据)。开展百日交安行动等专项整治90余次,出动执法人员760余人次、执法车辆420余台次,检查营运客车11300台次、化危品车8610台次、7座以上小客车8100台、货运车辆5460台次。大队勤务四中队持续开展每月绕城、渝邻高速安全隐患排查,总计发现隐患处510余处,函告高速公路运营公司14次,督促整改安全隐患230余处,处罚违法施工6起。结合“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安全生产月与渝州行”专项执法行动,对重点客运、化危品、商品车运输及物流运输企业开展深入走访与安全宣传14次,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相关车辆违法,通报相关企业单位,及时督促整改,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7月20日,高一支三大队路面参勤人员13人,参与路面执法车辆8辆。1名大队领导驻队值班,统筹大队勤务的开展;1名当班中队长对路面勤务力量进行具体调度;在水土至渝北路段,由1台巡逻车、1名执法人员负责巡逻、纠违、处突;巡逻时段分为每日09时至12时、14时至17时30分、19时至23时、23时至次日03时。

(二)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中渝营运分公司

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中渝营运分公司管理路段包括G5001绕城高速全线187.5km、G93成渝环线高速(江合段)48km、G75兰海高速(武合段)32km,共计267.5km。2018年日常养护合作单位为重庆通力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日常养护合同为包干合同,合同总价2814.2万元,合同约定每2月支付一次,1至8月累计支付1875.33万元。

中渝公司曾家管理中心管理绕城高速路段桩号为:K142-187.5和K0-24km,共计69.5km。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曾家中心巡查中队巡查里程44036km,排除障碍110次,封闭边网48次,封闭中央活动护栏34次,劝阻行人176次,发现隐患253处,报送隐患253处,整改隐患253处,土地巡查461次,施工现场监管300次,发出整改通知书31份。曾家中心养护科巡查里程27174km,清理遮挡标志标牌树木250处,应急抢险528次。

六、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一)都江堰市交通运输管理所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

川AN9551/川A7344挂号重型半挂式货车为李定兵私人拥有,未挂靠公司。李定兵为个体经营户,都江堰市交通运输管理所向其发放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经调查,川AN9551/川A7344挂号重型半挂式货车未安装GPS电子监控设备,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的强制性规定。都江堰市交通运输管理所作为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未通知、要求李定兵为川AN9551/川A7344挂号重型半挂式货车安装GPS。

(二)成都市泰鑫机动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车辆安全技术检测不规范。

川AN9551/川A7344挂号重型半挂式货车最近一次年审时间为2018年2月1日,检测单位为成都市泰鑫机动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李定兵陈述,其在2014年购买该车后不久即将第一轴制动气室管路堵塞。但成都市泰鑫机动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在2018年2月1日对该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中未发现该车存在第一轴制动气室管路被人为堵塞的问题。

(三)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中渝营运分公司整改涉路隐患不及时。

G5001绕城高速公路事故发生路段存在空港互通双向出口匝道出口标志内容不一致、匝道口标志设置位置不规范、渐变段起点处标志牌被植被部分遮挡等隐患。2018年6月至7月,高一支三大队多次将事发路段监控设施缺乏、标志牌被树叶遮挡、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边网破损等隐患通过书面函告、电话通知等方式告知重庆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中渝营业分公司,但至事发时标志牌被树叶遮挡等部分隐患未及时整改。

(四)高一支三大队对中渝分公司隐患整改督促不力。

高一支三大队于2018年6月3日对绕城高速公路渝邻立交至渝遂立交进行了涉路安全隐患调查并于6月6日将调查发现的隐患书面函告了重庆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中渝营业分公司。2018年7月10日再次将涉路安全隐患函告中渝营业分公司,其中多项安全隐患如绕城上行方向1km+600m处标志标牌设置不符合标准,绕城上、下行方向1km处桥梁、临水等无警告标志和安防设施,绕城上行9km+600m处树枝、杂草遮挡应急车道或者标志标牌等与上一次相同。高一支三大队明知中渝分公司多项涉路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而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李定兵,男,42岁,川AN9551/川A7344挂号重型半挂式货车驾驶人,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车辆未与同道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导致本次事故发生,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单位

1. 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中渝营运分公司对事发路段的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规范、对标志牌被树叶遮挡等隐患整改不及时,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议由重庆市交通局调查处理。

2. 成都市泰鑫机动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检测不规范,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议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调查处理。

(三)建议进一步整改的单位

高一支三大队存在对中渝分公司隐患整改督促不力以及勤务日志填写不完整等问题;高一支对下属大队管理不力。建议高一支及高一支三大队分别向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作出书面检查。

(四)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的个人

刘云,高一支三大队大队长,负责高一支三大队的全面工作,对三大队督促整改隐患不力、“单人单车”进行路面巡逻以及勤务日志填写不完整等问题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建议其向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作出书面检查。

八、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建议高速公路执法部门进一步强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一是结合事故时间分析、路段特征,对上下班效应突出的收费站,重点开展网巡工作,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果断安排处置。二是集中开展两客一危、货车行为类、安全设施类等违法行为的现场查处,保持执法震慑力;结合事故多发路段、时段,针对性开展重点专项整治,提高风险管控能力。三是进一步加强对货车的监管力度,在货车流量大的收费站、服务区,设置临时检查岗,开展货车重点违法查处;加强车型车道非现场抓拍,结合移动测速规范大型货车行车秩序,抓好黑点路段高风险事故防控。四是加强涉路安全隐患调查,及时将发现的隐患通报高速公路运营公司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进行整改。五是强化路面巡查纪律,严禁出现“单人单车”。

(二)高速公路运营公司加强路面隐患排查整改

建议高速公路运营公司及时、扎实开展好清理违法建筑,整改交安设施,规范标志标线等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一是以隧道、桥梁、事故多发路段、服务区、高陡边坡为排查重点,进一步优化完善安全设施,多管齐下切实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二是积极主动与高速公路执法部门沟通衔接,及时整改执法部门通报的道路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反馈。三是利用大数据对及时监控和发布路网信息,减少拥堵路段发生交通事故。

G5001绕城高速“7·20”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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