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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博山区 “8·1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案例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7月13日

2016 年8 月11 日8 时23 分,在淄博市博山区省道S236线(博沂路)与北山路“T”形路口,一辆沿北山路由西向东行驶的拖拉机变型运输车,先后冲撞沿博沂路由北向南正常行驶的一辆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和三辆机动车(公共汽车、电动汽车、采血车),造成11 人死亡(8 人当场死亡,3 人送医院抢救无效先后死亡),2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50 余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8 月10 日22 时左右,李建忠驾驶牌号为山东N90876 号的肇事拖拉机变型运输车(李建忠之妻宋海英同行),在临邑县隆华创科机械有限公司装载了五个总重7740 千克的轧钢机用导卫配件,收货单位是莱芜市莱钢集团型钢厂。8 月11 日3时许,该车从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路家庙村出发,前往莱芜市送货。该车先后驶经省道249、省道248、济阳县沟杨浮桥、省道321;5 时36 分,从G20 青银高速公路章丘收费站上高速,后转S29 滨莱高速公路,7 时03 分到达滨莱高速博山收费站。在博山收费站出站收费通道内,拖拉机变型运输车因刹车不及,与前方等待缴费的两辆车(鲁CVH876 号别克轿车、鲁SHM365 号长城哈弗H6 小型普通客车)追尾,造成两辆车轻微财产损失。李建忠向大地保险公司报案,待大地保险公司博山支公司理赔员赵溪武处理完事故现场后,李建忠驾驶该车于8 时03 分驶出收费站,在收费站外广场商定了赔偿事宜。

随后,李建忠驾驶拖拉机变型运输车,沿北山路由西向东下坡行驶,前往博山城区修车并筹集赔偿款。

8 时23 分,李建忠驾驶拖拉机变型运输车,沿北山路外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进入事故发生地点。此时,东西(北山路)方向交通信号为红灯,南北(博沂路)方向交通信号为绿灯。

8 时23 分,沿博沂路由北向南,有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道)、公共汽车(第三车道)、电动汽车(第二车道)、采血车(第一车道)四辆车并排行驶,进入事故发生地点。

李建忠驾驶拖拉机变型运输车闯红灯,撞向电动自行车,并将其撞挤在公共汽车的右前门处;碰撞使公共汽车作逆时针旋转,导致公共汽车的左前角与采血车的右前角发生碰撞;拖拉机变型运输车作顺时针旋转,在惯性和离心力的作用下,拖拉机变型运输车车厢内的两个轧钢机用导卫配件脱离车厢,砸入公共汽车内;拖拉机变型运输车在顺时针旋转过程中,又撞向电动汽车并推动其向东运动,碰撞路边宣传牌、石子堆后停止。事故共造成11 人死亡,21 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李建忠驾驶的拖拉机变型运输车,非法改装、严重超载、制动性能不良,导致驾驶人无法有效控制车速,致使拖拉机变型运输车以不低于81 公里/ 小时的速度长下坡超速行驶(北山路限速50 公里/ 小时),在红灯状态下进入博沂路与北山路“T”形路口,先后冲撞正常行驶的一辆非机动车和三辆机动车,造成事故发生。拖拉机变型运输车所载轧钢机用导卫配件砸入公共汽车内,导致伤亡扩大。

(二)间接原因

1.德州市临邑县隆华创科机械有限公司运输发货管理不严格,未认真查验核定载质量,违法为核定载重1.98 吨的肇

事车辆装载了7.74 吨轧钢配件,导致该车严重超载,长下坡行驶时无法有效控制车速,造成超速行驶,进而引发事故。

2.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章丘收费站对禁行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入口管控不严格。章丘收费站执行落实《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29 条规定不到位,对收费站工作人员到岗到位情况检查不力,对高速禁行车辆收费站工作人员不得放行规定组织巡视检查和落实不力,致使肇事拖拉机变型运输车违规驶入高速公路。

3.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博山收费站对禁行车辆驶出高速公路出口管理措施不力。博山收费站出口落实《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29 条规定不力,对收费站出口高速禁行车辆缺乏有效管理,对违规驶入高速的肇事车辆在出站通道因追尾事故滞留1 小时期间未采取管控措施并予以放行。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淄博市博山区“8·1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李建忠,肇事车辆山东N-90876 拖拉机变型运输车驾驶员,

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1.韩丽娜,群众,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章

丘收费站监控员(国有企业人员)。根据《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工作职责规定》和值班安排,韩丽娜同志负责事故发生当天章丘收费站前岗工作的监督监控。未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致使悬挂山东N90876 车牌的拖拉机变型运输车驶入高速公路,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等规定,给予其降级处分。

2.聂锡东,群众,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章丘收费站中队长(国有企业人员)。根据《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工作职责规定》和值班安排,聂锡东同志负责事故发生当天章丘收费站前岗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悬挂山东N90876 车牌的拖拉机变型运输车驶入高速公路,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等规定,给予其记过处分。

3.李彬,中共党员,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章丘收费站代理管理员(国有企业人员)。根据《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工作职责规定》和值班安排,李彬同志负责事故发生当天章丘收费站全面工作。疏于管理,未严格执行巡视检查工作制度,对值班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悬挂山东N90876 车牌的拖拉机变型运输车驶入高速公路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

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等规定,给予其记过处分。

4.闫刚德,群众,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分公

司博山收费站中队长(国有企业人员)。根据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和值班安排,闫刚德同志负责事故发生当天博山收费站收费管理。未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获悉收费站出口发生车辆追尾事故后,对涉及的肇事车辆山东N90876 拖拉机变型运输车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该车驶出高速公路收费站,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等规定,给予其记过处分。

5.周元博,中共党员,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淄博

分公司博山收费站副站长(国有企业人员)。根据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和值班安排,周元博同志在事故发生当天代行站长职责。未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获悉收费站出口发生车辆追尾事故后,对涉及的肇事车辆山东N90876 拖拉机变型运输车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该车驶出高速公路收费站,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参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等规定,给予其记过处分。

(三)相关处罚

责成德州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 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临邑县隆华创科机械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杨吉生作出事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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