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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莱西市“2·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案例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07月13日

2014 年2 月25 日8 时10 分许,在莱西市204 国道与泰山路交叉路口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7 人死亡,5 人受伤,两车受损。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 年2 月25 日8 时10 分许,张海驾驶无号牌垃圾车载环卫工人孟凡友、王瑞吾等2 人,自南京路经G204 线由东向西行驶去莱西市开发区进行垃圾清运工作,行驶至204 国道与泰山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向南行驶,适遇李大港驾驶鲁K8996M 号小型客车(载兰会琼等10 人)自青岛流亭飞机场出发到烟台,途经莱西沿G204 由西向东行驶至泰山路口,垃圾车前部与小型客车左侧前部相撞。造成鲁小型客车驾驶员李大港、车上乘员兰会琼、何强、邓自聪、王维才、王维冈等6人当场死亡,乘客王维高经抢救无效死亡,4 人轻微伤,两车受损。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张海驾驶无号牌压缩垃圾车,通过路口左拐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作用与过错较大。

李大港驾驶小型客车超过核定人数,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的行为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其作用与过错相对较小。

(二)间接原因

鲁K8996M 号小型客车实际所有人刘洪利非法从事道路客运。刘洪利在自有车辆没有办理营运资质的情况下,非法从事道路客运,且雇佣的驾驶员无营运资格,属无证营运的违法行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莱西市“2·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的人员

张海(群众,临时工),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无号牌压缩垃圾车)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二)对鲁K8996M 号小型客车驾驶人李大港、实际所有人刘洪利的处理

1.鲁K8996M 号小型客车驾驶人李大港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行政责任。

2.由交通运管部门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鲁K8996M号小型客车非法营运的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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