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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18”重型特殊结构车(混凝土搅拌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04日

2017年2月18日10时50分许,庐江县同大镇红埂村红埂*队附近的“村村通”道路发生一起重型特殊结构车(混凝土搅拌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合肥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三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范的通知》(合安监管〔2010〕52号)要求,经庐江县人民政府授权,庐江县安监局牵头成立了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交运局、监察局、工会等单位派员参加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肥西县安监局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形成如下调查报告。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概况

(一)事故车辆所在单位情况

车辆所有单位:安徽省仲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注册资本:叁仟捌佰万圆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镇工业聚集区。经营范围:混凝土搅拌、道路施工、建材销售。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号D334052***,有效期至2021年4月5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皖交运管许可合字340123200***,有效期至2017年4月1日。公司目前有13台混凝土搅拌车(即重型特殊结构车),4台泵车,全部为公司按揭车辆。因经营不善、财物状况严重恶化,该公司由78名债权人成立债权人理事会接管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双方订立了租赁协议。

(二)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情况

肇事车辆为安徽省仲俊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皖A6C2**号中联牌重型特殊结构车(混凝土搅拌车),检验合格至2017年10月,登记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工业聚集区。

皖A6C2**号中联牌重型特殊结构车驾驶员徐**,男,汉族,57岁,身份证(驾驶证)号码:342622********3851,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镇**村*****村民组。

受害车辆为自然人李**所有,系“全拖”牌手扶拖拉机,未经农机部门登记,无号牌,无保险。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路段为庐江县同大镇红埂村红埂*队附近路段“村村通”道路,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同白路”方向,北往红埂村红埂5队方向,水泥路面,路面干燥,视线良好。路宽380厘米,机、非混行道路。

(四)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安徽景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安徽省庐江县**镇工业集中区。建筑工程三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三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皖)JZ安许证字[2016]001***。该公司承建庐江县同大镇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五标段,因施工需要,于2016年12月11日与安徽省仲俊建材有限公司签订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由仲俊建材有限公司供应商品混凝土,合同中明确双方了安全生产职责。皖A6C2**号中联牌重型特殊结构车2月18日向安徽景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送混凝土途中发生事故。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7年2月18日10时50许,徐**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皖A6C2**号中联牌重型特殊结构车(混凝土搅拌车),在庐江县同大镇红埂村红埂*队附近路段的“村村通”道路上,在超越同向前方停在右侧让行的由李**驾驶的“全拖”牌手扶拖拉机时,与该手扶拖拉机发生刮擦,拖拉机驾驶人李**被甩出座位,被货车碾轧头颅,造成李**当场死亡,手扶拖拉机乘坐人方**受轻伤,拖拉机所载货物受损。11时09分,庐江县交警大队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指派辖区的石头中队派员赶赴现场,及时组织抢救伤员、疏导交通,将死者尸体送往庐江县殡仪馆,并召集死者家属和事故车辆单位协调处理善后事宜,目前尚在处理之中。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李**,男,汉族,59岁,身份证号342622********7976,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镇**村**村民组。

伤者:方**,男,汉族,41岁,身份证号342622********3218,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镇**村****村民组。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徐**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核定11070KG,实载22720KG)的车辆在村村通窄路上行驶,在没有超车条件的路段违法超车.

(二)间接原因

1、安徽省仲俊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债权人签订接管协议,约定由债权人理事会接管公司生产经营,但协议中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安全生产主体落实不到位;

2、安徽省仲俊建材有限公司虽有安全管理人员,但未取得由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证件;

2、安徽省仲俊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严格,驾驶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对车辆运输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车辆事发时处于超载行驶。

(三)事故性质

综合以上原因分析认定,“2017.2.18”重型特殊结构车(混凝土搅拌车)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基于事故性质的认定及事故发生的原因,现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徐**,安全生产意识不强,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车辆在村村通窄路上行驶,在没有超车条件的路段违法超车,对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全部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目前已由县公安交警部门采取强制措施)。

(二)安徽省仲俊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对车辆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严格,对车辆运输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建议由庐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安徽省仲俊建材有限公司罚款贰拾万元行政处罚。

(三)安徽省仲俊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虽与债权人理事会签订接管协议,但仍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在接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未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能正常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对车辆运输安全管理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建议由庐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靳**上一年年收入30%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安徽省仲俊建材有限公司应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要进一步加大对公司车辆的安全管理力度,加强对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2、县住建、城管、交运要按照合政〔2010〕11号文件明确的职责分工加大对搅拌车、渣土车、运输车源头管理,县交管大队(三车办)进一步加强综合管理力度,加强“三车”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形成预防为主、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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