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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县“2016.3.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安庆市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23日

2016年3月6日8时45分,安庆市怀宁县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非生产经营性),一辆拖拉机变型运输机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正面碰撞,拖拉机变型运输机在碰撞甩尾横移过程中,又与一辆无号牌电动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报请市政府批准,2016年4月1日,成立了由安庆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总工会、市公路管理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机局、怀宁县政府等部门单位人员组成的安庆市政府关于怀宁县“2016.3.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当事人及车辆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杨小龙,男,26岁,身份证号:3408221989****1159,户籍地址:怀宁县高河镇金星居委会。驾驶资历:2010年06月17日初次领证,准驾车型:G,档案编号:340822001547,事发时其驾驶证本记分周期记分为“13”,为暂扣状态(2015年11月19日因饮酒驾车等交通违法行为被扣证6个月、罚款1600元),其驾驶人档案由怀宁县农机监理所管理,系皖08/31493号拖拉机变型运输机驾驶人。

2、汪雷正,男,27岁,身份证号:3408241988****4218,户籍地址:潜山县源潭镇永济村汪姚组18号。驾驶资历:2012年12月31日初次领证,准驾车型: C1,档案编号:340800****29,系皖HM5082号小型轿车驾驶人,事发时当场死亡。

3、汪秀兵,男,47岁,身份证号:3408221968****1834,户籍地址:怀宁县茶岭镇万福村雷庄组24号。驾驶资历: 2006年06月23日初次领证,准驾车型: E,档案编号:340800****92,系无号牌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驾驶人。事发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4、雷照生,男,31岁,身份证号:3408241984****4274,户籍地址:潜山县源潭镇棋盘居委会雷屋组27号,皖HM5082号小型轿车后排座乘坐人,当场死亡。

5、徐何花,女,22岁,身份证号:3429011993****0621,户籍地址:潜山县源潭镇永济村汪姚组18号,皖HM5082号小型轿车副驾驶乘坐人,系汪雷正之妻,受轻微伤。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皖08/31493号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车辆所有人杨小龙,年检有效期截止至2016年1月31日。车辆核定载质量1495KG,经查实,事发时空载。根据车辆档案显示,该车于2012年2月6日办理了拖拉机转移登记业务,2012年2月7日办理补领登记证书、变更发动机业务。车辆于2015年4月24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投保交通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不计免赔),保险终止日期为2016年4月23日。

2、皖HM5082号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汪雷正,年检有效期截止至2017年8月31日;该车核载5人,经查实,事发时实载3人。该车于2015年8月10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投保交通强制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1万元、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不计免赔),保险终止日期为2016年8月9日。该车于2011年8月01日在黄山市车管所办理初次登记。经查阅公安交管信息,2013年12月05日、2014年01月14日分别办理过转移登记,但至今未办理过抵押登记,自2014年01月变更登记以来,共有4起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完毕。

3、无号牌电动车:车辆所有人为汪秀兵,车辆品牌型号:荣事达牌TDR626Z,车架号:077321501****21,电机号:150201001****JS,使用性质:私用,该车未登记入户,无保险。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车属性进行鉴定为轻便二轮电动摩托车。

二、事故发生基本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2016年3月6日8时45分,当事人杨小龙驾驶皖08/31493号拖拉机变型运输机沿206国道由北向南行至1203公里+500米路段处驶入道路左侧车道,与相向由当事人汪雷正驾驶的皖HM5082号小型轿车发生正面碰撞,皖08/31493号拖拉机变型运输机在碰撞甩尾横移过程中,又与相向汪秀兵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汪雷正及皖HM5082号小型轿车乘坐人雷照生当场死亡、汪秀兵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案发当日死亡、皖HM5082乘坐人徐何花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接到报告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怀宁县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人员先后赶到事故现场,指导开展事故处理和善后工作。

三、有关部门和机构对事故认定与鉴定情况

(一)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发现场位于206国道1203公里+500米路段,道路全宽15米,呈南北走向,往南为茶岭镇方向,往北为高河镇方向,由南向北为缓下坡路段,道路中心施划单黄实线,双向四车道,无护栏隔离,道路两侧设置绿化带(宽2米),现场中心往南分别设有减速标志、限速60公里/小时标志,路面平整无障碍物。

(二)天气情况

事发时天气:阴天,气温12-21℃。

(三)司法鉴定和调查情况

1、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对皖08/31493号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皖HM5082号小型轿车、无号牌电动车碰撞痕迹、碰撞形态、皖08/31493号拖拉机变型运输机与皖HM5082号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车辆安全性能等进行鉴定。检验鉴定意见:(1)皖08/31493号拖拉机变型运输机前部所留碰撞痕迹,符合与皖HM5082号小型轿车左前部碰撞形成;皖08/31493号变型拖拉机右侧中后部所留碰撞痕迹,符合与无号牌荣事达两轮电动车(含驾驶人)左前部碰撞形成。(2)由北向南行驶的皖08/31493号变型拖拉机越过道路中心线,车辆前部与对向行驶的皖HM5082号小型轿车左前部相碰撞后,皖08/31493号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甩尾侧滑至对向车道内,车体右侧中后部与无号牌荣事达两轮电动车(含驾驶人)左前部发生碰撞,形成事故碰撞形态。(3)皖08/31493号拖拉机变型运输机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介于52 KM/h -55KM/h之间。车辆转向系和制动系事发时应处于可工作状态。(4)皖HM5082号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介于83KM/h -86KM/h之间。车辆转向系和制动系事发时应处于可工作状态。

2、安庆市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液中乙醇鉴定检验报告书:杨小龙、汪雷正、汪秀兵的血样乙醇含量检验结果分别0.01mg/100mL、0.52mg/100mL、 0.25mg/100mL,均未达到饮酒标准。

3、安庆市公安局刑科所对杨小龙、汪雷正事发时尿样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均呈“阴性”。

四、事故发生原因

1、皖08/31493号拖拉机变型运输机驾驶人杨小龙在驾驶证被依法暂扣、超分期间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遇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而逆左占道通行,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引发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皖HM5082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汪雷正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引发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3、怀宁县农机监理所对超期未检农机驾驶人的违法行为未及时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未及时将年检超期农机有关情况抄报公安交警部门,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和盲点。

4、怀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辖区内上道路行驶的农业机械动态安全管理不到位。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怀宁县“2016.3.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员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导致的责任事故。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皖08/31493号拖拉机变型运输机驾驶人杨小龙在不具有驾驶资格的条件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遇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而逆左占道通行。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并导致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已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二)皖HM5082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汪雷正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除责任追究。

(三)怀宁县农机监理所副所长徐国平,分管农机年检工作,未按规定将年检超期的农机驾驶人有关信息通报公安交警部门,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四条,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四)怀宁县农机监理所所长黄才安,负责农机年检、牌照核发等工作,未严格执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五)怀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高河中队)中队长柯春明对所属中队未及时发现辖区内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变型运输机驾驶人无证驾驶等情况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对照《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第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建议由怀宁县公安局根据国务院603号令《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对其实施禁闭7日,并责成其向怀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六)怀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查宜光,对分管的二中队(高河中队)未及时发现拖拉机变型运输机驾驶人无证驾驶等情况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七)怀宁县农机管理局副局长程革林,分管农机监理工作,对分管的农机监理所未严格执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八)怀宁县农机管理局,未严格执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建议责成其向怀宁县农委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九)怀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未严格执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建议责成其向怀宁县公安局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上述相关人员如若涉及职务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

一是加强驾驶人员安全驾驶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社会宣传,杜绝无证驾驶和货运车辆违法载人等行为,提高驾驶人员遵章行车意识,不开超速车、超载车、超员车。

二是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机制。农机主管部门要和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执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加快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机制,定期抄告农机及驾驶人违法违规情况,做到信息通畅,堵塞农机安全监管的漏洞和盲点。

三是加大对危险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公路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公路交通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建设要求,对206国道进行一次全面隐患排查,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路段,及时进行整改。同时要求按照轻重缓急,分步实施,进一步优化标线标牌、减速带、信号灯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四是加大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安全巡查。交警部门要加大事故多发路段巡逻防控,最大限度的消除交通管理盲点和漏洞;要严厉打击超载超速、无证驾驶、货车载客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加强源头管理和路面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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