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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江县“2019.5.14”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安庆市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23日

2019年5月14日5时30分许,望江县凉泉乡境内发生一起接送学生的面包车与货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并报请市政府批准,2019年5月20日,成立了由安庆市纪监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望江县应急局等部门单位人员组成的望江县“2019.5.14”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基本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5月14日5时30分许,方华结驾驶皖HF818K号小型面包车由西向东沿省道S211线行驶至167KM+700m处逆向停放在道路北侧路边,接送学生后向东借道通行时观察疏忽,与李俊波驾驶由东向西直行的皖H6Z125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4名学生身体骨折住院治疗、5名学生身体软组织损伤留院观察、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望江县公安局110接群众报警,随即指令望江县公安局凉泉派出所、交管大队和县消防大队、县人民医院工作人员相继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处置工作,将受伤人员迅速送至医院检查、治疗,同时向市公安局、县政府报告。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程连和赶赴现场,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县政府副县长王珍珍第一时间率县教育局、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凉泉中学负责人等赶赴县人民医院开辟“绿色通道”,组织医务人员全力救治伤员。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1.方华结,男,40岁,汉族,身份证号码为340827******3271,家住望江县长岭镇长岭村立林屋21号,持C1证,事发时驾驶皖HF818K小型面包车,在本次事故中未受伤。经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事发时血液中未检出乙醇,经民警对其尿液检测结果为阴性,不存在饮酒驾驶行为。

2.盛正军,男,13岁,汉族,身份证号码为340827******1817,家住望江县凉泉乡凉泉村盛新屋309号,凉泉中学185班学生,皖HF818K小型面包车乘坐人,在本次事故中伤情较重,无生命危险,目前经安庆市立医院住院治疗后出院。

3.龙芳琴,女,14岁,汉族,身份证号码为340827******1825,家住望江县凉泉乡凉泉村芦塘组1032号,凉泉中学172班学生,皖HF818K小型面包车乘坐人,在本次事故中骨折,经望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出院。

4.侯玲慧,女,14岁,汉族,身份证号码为340827******1824,家住望江县凉泉乡凉泉村张家山77号,凉泉中学178班学生,皖HF818K小型面包车乘坐人,在本次事故中骨折,目前经望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出院。

5.方琴,女,15岁,汉族,身份证号码为340827******3225,家住望江县长岭镇长岭村立林屋21号,系驾驶员方华结的女儿,凉泉中学164班学生,皖HF818K小型面包车乘坐人,在本次事故中骨折,目前经望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出院。

6.盛佳龙,男,14岁,汉族,身份证号码为340827******1813,家住望江县凉泉乡凉泉村盛新屋320号,凉泉中学177班学生,皖HF818K小型面包车乘坐人,在本次事故中软组织挫伤,目前经望江县医院留院观察后出院。

7.苏志明,男,14岁,汉族,身份证号码为340827******1813,家住望江县凉泉乡凉泉村舒屋149号,凉泉中学177班学生,皖HF818K小型面包车乘坐人,在本次事故中软组织挫伤,目前经望江县医院留院观察后出院。

8.李知军,男,14岁,汉族,身份证号码为340827******1819,家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凉泉乡凉泉村张家山75号,凉泉中学176班学生,皖HF818K小型面包车乘坐人,在本次事故中软组织挫伤,目前经望江县医院留院观察后出院。

9.陈雨琴,女,14岁,汉族,身份证号码为340827******1829,家住望江县凉泉乡凉泉村陈屋22号,凉泉中学176班学生,皖HF818K小型面包车乘坐人,在本次事故中软组织挫伤,目前经望江县医院留院观察后出院。

10.谢思琪,女,15岁,汉族,身份证号码为340827******1828,家住望江县凉泉乡凉泉村谢屋194号,凉泉中学164班学生,皖HF818K小型面包车乘坐人,在本次事故中软组织挫伤,目前经望江县医院留院观察后出院。

11.李俊波,男,45岁,汉族,身份证号码为340827******1337,家住望江县杨湾镇洪湖村5组376号,持B2E驾驶证,事发时驾驶皖H6Z125的轻型普通货车,在本次事故中未受伤。经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事发时血液中未检出乙醇,经民警对其尿液检测结果为阴性,不存在饮酒驾驶行为。

(三)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⒈皖HF818K小型面包车,出厂日期为2013年1月29日,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为2013年3月5日,检验合格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 ;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方华结,车辆登记地址为望江县长岭镇长岭村立林屋21号,该车在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号为205073408272019000284,保险终止日期为2020年2月27日,未投保商业险。皖HF818K小型面包车核载7人,事发时实载10人,超过核定人数的42.9%。

⒉皖H6Z125轻型普通货车,出厂日期为2012年11月14日,使用性质为营转非,初次登记日期为2012年11月20日,检验合格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 ;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朱王伟,车辆登记地址为太湖县天华镇大山村大坂组72号,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号为PDZA201934080000068289,未投保商业险。皖H6Z125轻型普通货车事发时行驶速度67KM-71KM/H,超速10%未达20%。

(四)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望江县省道S211线 167千米700米处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望江方向,西往长岭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道路中间划有中心虚线,路宽9米,干燥,视线良好。道路南、北侧均为居民房。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经现场勘察,调查询问,检验鉴定,现依法查明:

直接原因:驾驶人方华结驾驶皖HF818K号小型面包车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借道通行时疏忽观察,未让本道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驾驶人李俊波驾驶皖H6Z125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望江县省道S211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至167公里700米处路段时,超速行驶,未注意观察前方右侧路边逆向行驶的皖HF818K号小型面包车,采取紧急避让措施不当,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

间接原因:1、皖HF818K小型面包车驾驶人方华结长期使用非营运性质车辆接送学生,并向学生收取接送费用,事实上从事非法营运;2、望江县凉泉中学排查发现了有关情况,但未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接送学生车辆非法营运、超载等行为;3、望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长岭中队未有效纠正辖区内车辆长期超载载运学生的现象;4、望江县交通局运管所对辖区内接送学生车辆从事非法营运行为治理不力;5、望江县教育局未认真履行校车管理办公室职责,校车联席会议工作开展不力;望江县交通局未能有效督促下属运管所对辖区内接送学生车辆从事非法营运行为予以排查整治;望江县公安局未能有效督促交通管理部门对接送学生车辆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望江县“2019.5.14”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面包车驾驶人从事非法营运,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借道行驶时疏忽观察及货车驾驶人超速行驶、遇突发情况采取避让措施不当而导致的生产经营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三、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人员

1、方华结。皖HF818K号小型面包车驾驶人,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逆向行驶和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四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建议由望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其合并处罚款400元,记9分;方华结驾驶皖HF818K号小型面包车在未取得营运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非法营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条,建议由望江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2、李俊波。皖H6Z125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在本次事故中超速10%未达20%,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望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其处罚款50元,记3分。

(二)建议给予党纪处分人员

1、方荣恒,望江县凉泉初级中学支部副书记、兼任工会主席,分管本校安全工作。对本校接送学生车辆登记信息没有认真研究分析,对接送学生车辆违规运营及超载现象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未向相关部门书面报告接送学生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三)建议给予政务处分人员

1、詹卨,望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长岭中队副中队长,主持工作。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惩治接送学生车辆长期超载现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周涛,望江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履行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对辖区内非营运车辆长期从事非法营运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惩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建议作出书面检查单位

1、望江县教育局。该单位未认真履行校车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对该起事故负有监管责任。建议责成望江县教育局向望江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望江县交通局。该单位未认真开展打击接送学生车辆非法营运行为工作,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责成望江县交通局向望江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望江县公安局。该单位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不到位,对车辆超速、超载等行为打击不力,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责成望江县公安局向望江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望江县人民政府要汲取本次事故教训,认真组织教育、交通、交警等部门开展接送学生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全面清理整顿不符合规定的接送学生车辆。要优化校车运营模式,积极引入有正规资质的校车公司,从源头上保障学生安全。

2、望江县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学校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学校加大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管理力度。深入开展校园安全风险防控宣传活动,提高学校师生交通安全意识。对接送学生车辆的非法营运、超速、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3、望江县交通运输部门要严厉打击各类非营运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特别是对未经安全审查、无校车标识的接送学生车辆,要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同时要加强对乡镇农村道路的安全管控和整治力度,消除道路安全隐患。

4、望江县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管力度,全面摸清接送学生车辆底数,从源头上治理不符合安全规定和有安全隐患的接送学生车辆。要强化路面管控,在重点时段、重点路段,严厉查处接送学生车辆超速、超员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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