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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区县道X7B4线“9.4”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沙县区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02日

2022年9月4日6时30分许,韩中建驾驶闽CA1957号重型厢式货车由沙县后底方向沿县道X7B4往沙县城关方向行驶,行驶至县道X7B4线2km+920m路段处先后与相对方向董伯良驾驶的闽GZE009号轻型栏板货车、朱光明驾驶的闽GSX963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碰撞,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的道路运输事故。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政府成立了沙县区县道X7B4线“9.4”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指定区应急局副局长王文彬担任组长,成员由区应急局、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纪委监委等部门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事故现场、调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概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闽CA1957号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石狮市宏森物流有限公司,品牌型号:豪瀚牌ZZ5185XXYN7113E1,发动机号码:2009********,车辆识别代码:LZZPBCKL1********,检验合格至2022年10月31日,使用性质为货运,道路运输证号:闽交运管泉字35058********号,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均投保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该车附加的超额赔偿保险一千万元,投保于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该车核载18000KG,在事故发生后经过磅称重车货总质量为10700KG,未超过核定载质量。该车2022年共有一条违章记录,为2022年6月22日沙县区水东路沙县区明光大桥南端路口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100元,未处理。经查询,事故发生后,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交警大队委托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对闽CA1957号重型厢式货车事故时的车速进行鉴定,因现场调查获取的检材不足以对事故发生时的车速进行比较准确的量化,速度鉴定未能完成,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向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交警大队作出了未能完成速度鉴定事项的说明。

2、闽ZE009号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三明市沙县区丫记通讯器材经营部,品牌型号:解放牌CA1030K3L1RE3-2,发动机号码:WB********,车辆识别代码:LFNA3KB********,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机动车状态:正常,该车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均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该车核定载人:6人(含驾驶员),实载4人。该车2022年共有两条违章记录,分别为(1)2022年3月22日沙县区府前路沙县区彩福珠宝路段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罚款100元,已处理;(2)2022年7月19日沙县区李纲路汽车类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的,罚款100元,已处理。

3、闽GSX963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朱光明,品牌型号:宗申牌ZS200ZH-12C,发动机号码:8M*******,车辆识别代码:LZSHDMZM********,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机动车状态:正常。该车2022年无违章记录,

(二)驾驶人基本情况

1、韩中建,系闽CA1957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男, 1988年1月5日生,身份证号:52212119********,住址:贵州省遵义县*********;驾驶证号:52212119********,档案编号:5203********,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09年11月18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号:52212119********,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7月20日。该驾驶员2022年共一条违章记录,为2022年1月1日晋江市社马路季延灯控路口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非现场),罚款150元。

2、董伯良,系闽GZE009号轻型栏板货车驾驶人,男,1969年8月16日生,身份证号:42112319********,住址:湖北省罗田县********;驾驶证号:42112319********,档案编号:4211********,准驾车型:C1E,初次领证日期:2008年03月21日。未查询到该驾驶人2022年有交通违法行为。

3、朱光明,系闽GSX963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人,男,1966年8月24日生,身份证号:36252519********,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驾驶证号:36252519********,档案编号:3625********,准驾车型:C3D,初次领证日期:2009年06月09日。未查询到该驾驶人2022年有交通违法行为。

(三)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石狮市宏森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森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18日,注册地位于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鸿山镇东埔新村西97号,法定代表人为邱华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5810543498221,经营状态为开业,类型属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200万元,登记机关:福建省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除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华芳(身份证号:35900219********)于2017年初次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人员类别: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并先后于2019年、2020年、2021年考试合格,证明编号:A02202********,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任命日常安全工作的安全管理员王金聘(身份证号:35900219********)于2017年初次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人员类别: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先后于2019年、2020年、2021年考试合格,证明编号:B02202********,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王金聘于2022年元宵节后因私前往菲律宾至事故发生尚未回国。

(四)事故路段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三明市沙县区县道X7B4线2KM+920M处,现场道路呈东西走向,往东为沙县区虬江街道琅口方向,往西为沙县区城关方向,道路的北侧为沙溪河,东路的南侧为一排排水沟,现场道路为双向双车道,施划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道路中心施划有单虚线,南北两侧机动车道宽均为4.5米,路肩宽1.5米,水泥路面,路面干燥,道路全宽11.0米,事故路段限速70公里/小时。事故发生时已天亮,天气晴朗,光线充足,视野开阔,视线清晰,路面平整。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9月4日6时30分许,韩中建驾驶闽CA1957号重型厢式货车(核载18000KG,实载10700KG,未超过核定载质量)由沙县后底方向沿县道X7B4往沙县城关方向行驶,行驶至沙县县道X7B4线2KM+920M(虬江街道)路段时偏离主路,先后与相对方向董伯良驾驶的闽GZE009号轻型栏板货车(车内载乘员吴五平、王子江、张发旺)、朱光明闽GSX963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吴五平当场死亡,朱光明经沙县区总医院医生抢救无效死亡,董伯良、王子江、张发旺等三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闽CA1957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韩中建立即拨打110、120报警。接到报告后,区交警大队、虬江街道办事处、虬江派出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总医院等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处置,事故路段采取临时交通管制。经沙县区总医院医护人员现场确认,闽GZE009号轻型栏板货车车内后排乘车人吴五平当场死亡。闽GSX963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员朱光明经沙县区总医院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期间,沙县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领导、沙县区公安分局主要领导到达现场指挥现场救援工作。至上午9时许,现场救援、勘查、清障工作完成,现场恢复通行,滞留车辆有序通行。

(三)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沙县区委、区政府及区直有关部门和石狮市宏森物流有限公司共同努力下,宏森公司及保险公司垫付部分治疗、丧葬费用。死者朱光明、吴五平于当日送往沙县区殡仪馆并已火化。本次事故未发生群体上访事件,死者家属情绪稳定,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四)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司法鉴定情况

(一)车辆安全性能司法鉴定意见

1、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中联司鉴字〔2022〕687号)鉴定意见证实:排除本次事故造成损害因素,闽CA1957号重型厢式货车的行车制动系统性能、转向系统性能及行驶系统性能均未见异常。

2、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中联司鉴字〔2022〕688号)鉴定意见证实:排除本次事故造成损害因素,闽GZE009号轻型栏板货车的行车制动系统性能、转向系统性能及行驶系统性能均未见异常。

3、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中联司鉴字〔2022〕708号)鉴定意见证实:鉴定对象闽GSX963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行驶系统、转向系统及制动系统性能均未见异常。

(二)与事故相关的其他司法鉴定

1、福建中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中博司鉴中心〔2022〕毒检字第49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送检的被鉴定人韩中建的全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2、福建中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中博司鉴中心〔2022〕毒检字第49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送检的被鉴定人朱光明的全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3、福建中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中博司鉴中心〔2022〕毒检字第4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送检的被鉴定人董伯良的全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4、福建新时代司法鉴定所(闽新时代〔2022〕临法鉴字第59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伤者董伯良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贰级。

5、福建新时代司法鉴定所(闽新时代〔2022〕临法鉴字第5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伤者王子江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贰级。

6、福建新时代司法鉴定所(闽新时代〔2022〕临法鉴字第59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伤者张发旺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贰级。

7、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闽中博司鉴中心〔2022〕尸鉴检字第15号)鉴定意见证实:死者朱光明死因明确,系发生交通事故因特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8、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闽中博司鉴中心〔2022〕尸鉴检字第16号)鉴定意见证实:死者吴五平死因明确,系发生交通事故因特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四、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38万元。

(一)死者情况

1、朱光明,男,1966年8月24日生,身份(驾驶)证号:36252519********,系闽GSX963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人。

2、吴五平,男,1966年5月11日生,身份证号:36252619********,系闽GZE009号轻型栏板货车后排左侧乘车人。

(二)伤者情况

1、董伯良,男,1969年8月16日生,身份(驾驶)证号:42112319********,系闽GZE009号轻型栏板货车驾驶人。

2、王子江,男,1965年12月30日生,身份证号:42112319********,系闽GZE009号轻型栏板货车后排中间乘车人。

3、张发旺,男,1965年7月8日生,身份证号:35042419********,系闽GZE009号轻型栏板货车后排右侧乘车人。

五、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韩中建驾驶闽CA1957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24小时内累计行驶10小时21分,过度疲劳驾驶,行驶至事故路段时越过道路中心线驶入对向车道,在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前未能采取有效避险措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石狮市宏森物流有限公司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1)未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严格落实驾驶人防止疲劳驾驶制度、驾驶人岗前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如实记录驾驶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2)未及时发现驾驶人过度疲劳驾驶的违规行为;(3)对驾驶人的违章记录没有有效处理;(4)在原有安全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职的情况下未及时配备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2、企业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1)石狮市宏森物流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和实际负责人王文森,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严格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严格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教育培训工作;(2)闽CA1957号重型厢式货车所属车队的车队长张国平,未严格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韩中建按照公司规章制度防止过度疲劳驾驶;(3)石狮市宏森物流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王金聘,其因私出国不在国内,长期离岗,韩中建入职至事故发生期间未参与到对公司和韩中建的安全生产管理。

(三)事故性质

基于上述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及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石狮市宏森物流有限公司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严格落实驾驶人防止疲劳驾驶制度、驾驶人岗前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如实记录驾驶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未及时发现并纠正驾驶人过度疲劳的违规行为,对驾驶人的违章记录没有有效处理,在原有安全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职的情况下未及时配备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存在漏洞,该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沙县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二)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对肇事驾驶人的处理建议

韩中建,男,系事故车辆闽CA1957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其驾驶闽CA1957号重型厢式货车24小时内累计行驶10小时21分,过度疲劳驾驶,行驶至事故路段时越过道路中心线驶入对向车道,在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前未能采取有效避险措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后,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交警大队于2022年9月21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427******000036号),韩中建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沙县区公安部门将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王金聘,作为石狮市宏森物流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其因私出国不在国内,长期离岗,韩中建入职至事故发生期间未参与到对公司和韩中建的安全生产管理,对事故的发生不负责任。但因其长期无法正常履职,建议石狮市宏森物流有限公司对其予以内部处罚。

(2)张国平,作为闽CA1957号重型厢式货车所属车队的车队长,未严格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韩中建按照公司规章制度防止过度疲劳驾驶,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石狮市宏森物流有限公司对其予以内部处罚。

(3)王文森,作为石狮市宏森物流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和实际负责人,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严格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严格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教育培训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沙县区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预防同类事故的发生,建议相关单位落实如下整改措施:

(一)石狮市宏森物流有限公司

要深刻汲取“9.4”事故教训,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重新任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安全管理人员,确保相关人员能正常履职;二是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单位实际,重新梳理和健全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有效;三是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落实岗前教育培训和日常教育培训制度;四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及时发现员工的违章行为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制度进行管理;五是从严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石狮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

请石狮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督促石狮市宏森物流有限公司对存在的问题逐项抓好整改。同时召开警示教育会,督促辖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加强车辆的安全管理,及时核查车辆行车轨迹对驾驶员予以预警,从严处理驾驶员违章违法驾驶行为,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三)三明市公安局沙县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要加大宣传力度,多角度、多维度、多举措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要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路面执法管控力度,合理部署路面检查点和执勤警力,突出重点路段的巡查管控,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及时组织力量开展隐患治理工作。

(四)虬江街道办事处

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全面排查辖区道路隐患,尤其是国省道通过村镇路段等重点路段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提高沿线村(居)民交通安全意识。

(五)沙县区邮政管理局

要加强对辖区快递企业及员工的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教育车辆驾驶人不超速行驶、不疲劳驾驶,要求快递企业督促承运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禁违法违规驾驶行为,提升交通安全文明素养,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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