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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安县“7.20”车辆碰撞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诏安县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10日

2018年7月20日15时19分左右,许木林驾驶闽DB5099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诏安县新国道桥东镇村东村路段时,碰撞同向后方由沈一乾驾驶的闽E5386F号二轮摩托车(后载沈利妹与沈炎忠均未带安全头盔),造成摩托车上2人死亡,1人受伤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以及诏安县政府领导的批示,县政府成立了诏安县“7.20”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由县安办主任、安监局局长钟育辉为组长,成员由政府办、监察委、公安局、交警大队、安监局、总工会、人社局和桥东镇政府等单位人员组成,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并结合诏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624120180000037号),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情况

1.闽DB5099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所有人:沈舜平,身份证:3506241982****0033,户口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南诏镇东北街盐行巷6号,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车辆投保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强制险保险单号:805072017350624002557,商业险保险单号:805112017350624001414。

驾驶员:许木林,男,户口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南诏镇北关街兰亭巷1号,驾驶证号:3506241963****0037,准驾车型为:A2, 事故发生时系闽DB5099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没有受伤,联系电话:1340098**72;

2.二轮摩托车,车辆所有人:沈利妹,身份证号:3506241967****1527,户口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梅岭镇赤石湾村赤石湾197号,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5月。

驾驶员:沈一乾,男,户口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梅岭镇赤石湾村赤石湾197号,身份证号:3506241968****151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系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家属联系电话:1396012**29。

(二)事故路段情况

现场位于新国道桥东镇村东村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内凤村方向,西往火车站方向。平直水泥路面,双向七条机动车道,往东方向为三条机动车道,往西方向为四条机动车道,机动车道总宽为24.5米,两侧非机动车道各3.5米,设中心隔离花台,道路施划人行横道、车道分界线、车道边缘线,白天,视线良好。新国道往火车站方向路右侧有一路口,宽5.8米。

(三)事发天气情况

根据诏安县气象局提供的证明表明,事故发生时天气晴。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8年7月20日15时19分左右,许木林驾驶闽DB5099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新国道往广东方向路右自右往左第三条机动车道行驶,当车行驶至诏安县新国道桥东镇村东村路段时连续变更车道实施右转驶出路外的过程中未开启右转向灯,致车辆于广东方向路右非机动车道内碰撞同向后方由沈一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载人超员且逾期未年检居于往广东方向路右非机动车道行驶的闽E5386F号二轮摩托车(后载沈利妹与沈炎忠均未戴安全头盔),造成两车局损、沈一乾和沈利妹当场死亡、沈炎忠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现场,该货车驾驶室挂“诏安县江滨大道NO:01工程专用车”车牌,据当事人陈述,事发时该车往右拐入路口准备运输渣土。

接到事故报告后,县政府高度重视,县委常委、副县长孙洪强和副县长、公安局局长邱勇立即做出批示:一要全力抢救伤员;二要稳定现场秩序,妥善做好善后工作;三要组织勘察,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四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实事求是向社会通报事故情况;五要明确责任,抓好各项善后工作的落实,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日15时19分,诏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电话报警,15时25分,诏安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警后赶赴现场,发现有人员伤亡立即按规定逐级上报。15时40分,县领导带领县公安局、安监局、交通局、桥东镇、120急救中心和事故施救队到达现场进行施救。经确认二轮摩托车上驾驶员沈一乾、乘员沈利妹当场死亡,二轮摩托车乘员沈炎忠受伤。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诏安县政府成立“7.20”道路交通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和相关工作组,负责伤员救治、处理事故工作,诏安县交警大队、桥东镇人民政府、村东村等及时联系事故死亡人员家属,积极协调做好善后工作。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中死亡人员情况(2人)

1、沈一乾,男,户口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梅岭镇赤石湾村赤石湾197号,身份证号:3506241968****151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8年7月20日经公安网上查询),事故发生时系闽E5386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2、沈利妹,女,户口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梅岭镇赤石湾村赤石湾197号,身份证号:3506241967****1527,事故发生时系闽E5386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员,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二)事故中受伤人员(1人)

1、沈炎忠,男,户口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梅岭镇赤石湾村赤石湾197号,身份证号:3506241992****1517,事故发生时系闽E5386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员,在事故中受伤。

(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在本次事故中,两车局部损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0.06万元。

四、事故发生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1、许木林驾车行经事故路段时,在超车道连续变更车道实施右转驶出路外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且未开启右转向灯。

(二)间接原因

1、沈一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载人超员(乘载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且逾期未年检的闽E5386F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不按车道行驶,且行驶速度过快。

2、车辆所有人李志明、沈燚强源头安全管理不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闽DB5099号重型自卸货车未取得运营证非法从事运营。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组综合分析认为,诏安县“7.20”车辆碰撞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

五、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1、许木林,男,闽DB5099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行经事故路段时,在超车道连续变更车道实施右转驶出路外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且未开启右转向灯,违法驾驶导致事故的发生,其行为已触及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沈一乾,男,闽E5386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载人超员(乘载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且逾期未年检的闽E5386F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不按车道行驶,其违法行为及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3、闽DB5099号重型自卸货车系李志明、沈燚强于2017年12月28日向沈舜平购买,系共同所有人,据当事人陈述,该车平时为江滨项目工程运输渣土。两人对车辆管理不力,源头安全管理不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利用非营运车辆从事运营。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已涉嫌违法犯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处理。

六、相关部门必须落实监管责任,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1、诏安县交通局。事故发生路段为新国道A标段,在《国省干线纵二线诏安城关过境段公路工程两阶段施工图设计》中,有将交通安全设施、防护工程等附属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交通局应根据《福建省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及第十九条规定,按时按点按要求对工程实行整改,同时进行安全评价,组织达标验收。

2、诏安县公路分局。新国道于2018年6月5日新国道协调会确定试运行相关事宜,由公路分局接养。公路分局要严格按照《福建省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要求,抓紧做好“新国道安全设施完善提升工程”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并对发现的相关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3、诏安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交通执法大队应对全县从事渣土运营的车辆进行排查,严禁无证运营,对发现的无证运营车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4、诏安县城建局、诏安县市容管理局。经调查,市容管理局已建立渣土车安全管控网络平台,实行动态化管理。自2017年至今共处罚23辆渣土车,对处罚车辆建立一车一档,并形成卷宗。根据职责,应抓紧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建设部门必须对全县纳入管理的渣土车严加管控,发放《诏安县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5、诏安县公安交警大队。交警大队应加强对重点路段和隐患路口的执法巡查,克服执法“两张皮”现象,加大对渣土车等运输车辆执法检查力度。

七、属地乡镇落实职责、吸取事故教训

桥东镇人民政府。应在县道安办指导下,按照“属地原则”,积极配合交通局和公路局等部门,定时间定责任抓紧做好外凤、下寮隐患路段的拆迁整改。其它乡镇应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措施,镇、村两级干部要加强走村入户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各村道路交通劝导站和道路交通安全员的作用,提高村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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