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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春高安市“4.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报告

  来源:宜春市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31日

2020年4月3日13时05分许,宜春高安市祥符镇早塘村汗里自然村路段发生一起3人死亡、1人受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将事故深度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4年3日13时5分许,当事人谌得华驾驶赣CQ584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沿高安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高安大道祥符镇早塘村汗里自然村路段时,与同方向刘和平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后赣CQ584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滑向对向车道,与刘葵花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车上搭载其女儿左玉林及孙子左铭灏)发生碰撞,造成刘葵花及左玉林当场死亡,左铭灏、刘和平受伤入院,刘和平经高安市瑞州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4时许死亡、车辆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救援情况

1、报警的受理及处理

2020年4月3日13时07分29秒接群众报案后,高安交警大队大城中队先行到达现场,协助120救助伤者并保护现场。

2、现场处置情况:高安交警大队指挥中心接到现场民警情况反馈后,大队长胡浩和副大队长邓菊水带领事故处理中队处警民警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处置。同时,祥符镇主要负责人及派出所等相关领导也相继赶到现场协助处置。在对现场初步勘察后,高安交警大队将情况上报至支队,接报后支队政委陈光明带领法制大队人员赶到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伤亡人员情况

1、左玉林,女,14岁,身份证号:36098320******7824,户籍地高安市祥符镇早塘村左家自然村,系刘葵花女儿,乘坐刘葵花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事故中死亡。

2、左铭灏,男,6岁,身份证号:36098320******7812,户籍地高安市祥符镇早塘村左家自然村,系刘葵花孙子,乘坐刘葵花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事故中受伤。

3、谌得华,男,44岁,身份证号:36222219******2430,户籍地:高安市灰埠镇荷山村石谷山自然村11号,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赣CQ584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事故中受伤。

4、刘和平,男,69岁,身份证号:36222219******7818,户籍地:高安市祥符镇莲花村港背自然村,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可人”牌二轮电动车,事故中死亡。

5、刘葵花,女,50岁,身份证号:36222219******7823,户籍地:高安市祥符镇早塘村左家自然村,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新蕾”牌二轮电动车,事故中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该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35万元。

三、与道路交通事故相关的人员、车辆、道路环境和天气情况

(一)驾驶人情况

1、谌得华,男,汉族,驾驶证号:36222219******2430(档案编号362200645729),户籍地:江西省高安市灰埠镇荷山村委会石谷山村,于2004年8月24日取得机动车驾驶证B证,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1号令颁布之后,之前取得B证的驾驶员在换证时,系统将B证直接升至A2证。初步查实,谌得华在取得B证考试过程中,考试流程符合驾驶人培训规范、部令规范要求,未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

2、刘和平,男,69岁,身份证号:36222219******7818,户籍地:高安市祥符镇莲花村港背自然村,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可人”牌二轮电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刘葵花,女,50岁,身份证号:36222219******7823,户籍地:高安市祥符镇早塘村左家自然村,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新蕾”牌二轮电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事故车辆情况

1、赣CQ5846“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高安市进源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新华,公司登记地址:高安市灰埠镇前进路169号。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03月23日,该车于2020年3月3日在高安玲波机动车检测站办理检验,检验有效期止2021年03月31日。该车已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万,保险期间自2020年3月22日至2021年3月21日止;该车还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物流货物保险,保额500万,保险期间自2020年3月22日至2021年3月21日止。

经查询,该车于2017年03月23日初次登记至今,有37条违法记录,其中现场查处违法信息29条,全部处理完毕,交通技术监控信息9条,已处理8条,未处理1条。

2、无号牌“新蕾”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108421311246477,所有人:刘葵花,经检验鉴定该车属于电动二轮摩托车,未购买保险。

3、无号牌“可人”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LUJCEEDT2KA601007,所有人:刘和平,经检验鉴定该车属于电动二轮摩托车,未购买保险。

(三)车辆承检情况

赣CQ5846车辆于2017年3月22日在宜春市高安三鑫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通过注册检验;2018年3月1日、2019年2月15日、2020年3月3日三次均在江西玲波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该车四次检测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检验,检验项目均符合标准。

(四)现场环境、道路状况

事故地点为320国道高安市祥符镇汗里村甲山村路段,双向六车道,有双黄线,无中央隔离设施,沥青路面完整、路面潮湿。

当时天气为小到中雨。

(五)管辖地交警中队勤务情况

事故发生地管辖中队为高安交警大队大城中队,中队现有干职工8人,辅警员12人,管辖大城、祥符两乡镇道路交通秩序,辖区内有G320国道一条,S218、S518省道两条,高安大道县道一条,总里程40余公里。

中队日常工作安排主要分为事故组、秩序组、内务特勤组,每日事故组,负责当日事故处理,由1名干职工带领3名辅警人员;秩序组,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巡逻、违法行为查处和国省道联勤工作,由1名干职工带队,配备4名辅警人员;内务特勤组,每日由1名干职工带队,配备5名辅警人员,每日负责农村”两站两员”、农村交通安全宣传、交通安全劝导工作。2020年1月至今以来,大城中队共查处酒驾违法行为8起、无证驾驶8起、办理一般交通事故案5起、简易程序处罚113起、对祥符中学和大城中学进行校园周边环境安全整治,处理机动车超员8起、行政拘留2人,中队每天由干职工带队对辖区内道路两旁乱停乱放货车和其他车辆进行专项整治,规范劝导违停车辆680余辆,处理违停车辆300余辆。

2020年4月3日08时30分大城中队根据上级会议精神,召开全体人员会议,对中队在清明节期间的工作进行部署,加强国省道联勤工作(四月份国省道联勤时段为每日18时-21时),并对辖区内道路施工交通安全环境进行整治和对辖区道路不间断巡逻和进行交通疏导,维持交通秩序,确保通行畅通,当日由秩序组带班民警带队对辖区道路(国省道、高安大道)不间断巡逻,并对在辖区道路上正在施工的单位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对施工负责人发放道路交通安全温馨提示单10余份,提出安全施工建议,并签字留档。

四、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一)原因分析

根据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谌得华雨天驾车未降低车速、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刘和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超标电动车违法变道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

(二)事故责任划分情况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当事人谌得华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以及遇有……雨……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

当事人刘和平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向左变更车道……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不得一次性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

当事人刘葵花、左玉林、左铭灏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

2020年4月10日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讨论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认定:当事人谌得华、刘和平各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刘葵花、左玉林、左铭灏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

经复核认定谌得华、刘和平各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刘葵花对该事故中其本人、左玉林、左铭灏的损害后果负次要责任。

五、开展深度调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薄弱环节

1、电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随意变换车道,缺乏安全意识。

2、货车驾驶员对危险的预见性不够,途径道路缺口路段,作为一名经验丰富且专业的货车司机,应当要有对危险发生的预见性,提前做好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

3、道路交通安全标识、标牌不够健全。

六、前期已开展的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

(一)前期已开展的问题整改

为吸取“4.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高安大队采取了如下措施:

1、开展专项行动。根据《2020年宜春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方案》、《宜春市“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实施方案》、《高安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五一假期交通安全保卫工作通知、酒驾专项整治行动等活动加大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截止五月十五日共查处:酒驾114起(其中醉驾12起);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514起,超员37起,无证驾驶98起);机动车超员89起;机动车涉牌涉证32起;非法改装64起;货车超载超限56起。

2、做好隐患排查,落实整改措施。在“4.3”事故路段施划了减速震荡线,增加了警示柱;对国、省道交通安全隐患进行了排查,共计查处23起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做了整改计划,将在隐患路段增加减速带、增设振荡线、爆闪灯、提示牌等警示标志标线。

3、加强疏导管控,加大查处力度。明确“保安全、保畅通”的工作目标,科学安排交警、交通、公路等部门力量,加强路面管控。紧抓国省道等主干道不放松,严查“三超一疲劳”、酒驾醉驾、涉牌涉证、营转非大客车非法运营等违法行为。在农村道路依靠乡镇党委政府,充分发挥“两站”、“两员”作用,严把出村到镇的主要关口,防止超员的面包车、摩托车、电动车违法载人的车辆出村上路。

4、强化压力传导,压实企业责任。严把运输企业的安全准入关,走进企业,督促运输企业落实主体管理责任,消除安全隐患。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落实车辆动态监控、驾驶员教育等安全措施和制度。

5、加强宣传提示,提升安全意识。对群众进行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交管部门及交警执行职务时,要持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体部门及学校要持续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力度。

(二)责任追究情况

1、赣CQ5846“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谌得华在此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鉴于疫情期间不予拘留,于4月4日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

2、无号牌“可人”牌二轮电动车(车架号:LUJCEEDT2KA601007)驾驶员刘和平在此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犯罪嫌疑人刘和平在该事故中已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七、下一步事故预防措施

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批示和“4.21”省道专委视频会、“4.20”市道专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汲取“4.3”宜春高安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切实压实全市道路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市道专委突出做好五个环节,全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一)突出做好组织部署环节,领导重视有抓手。

一是高位推动。4月20日,市道专委召开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了为期50天的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并成立了以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夏红色为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教体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二是成立专班。市道专委成立了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抽调了公路、交通运输、教体、应急管理、公安治安及交警等部门联络人员进行集中办公,全面统筹协调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各项工作。三是制定方案。市道专委制定印发了《宜春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宜道专委〔2020〕3号),以重点路段、重点车辆、重点企业、重点驾驶人为重点,做好隐患排查治理、重点车辆联合整治、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严查各类交通违法等工作,全力实现“两下降、一杜绝”工作目标。

(二)突出做好源头监管环节,打好隐患歼灭战。

一是全面治理道路安全隐患。经过各地交通运输、公路、公安交管等部门共同对前期排查的194处道路安全隐患进行核查,明确了122处未治理隐患作为工作目标。同时,市道专委将于5月份组织市交通运输、公路、应急管理、公安交管等部门对全市122处隐患进行再次核定。二是强化重点车辆清零。市道专办积极协调市交通运输局开展“两客一危一货”隐患车辆清理,督促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监管责任,形成重点车辆隐患长效清理机制。截止4月底,全市“两客”全部清零、危货运输车未年检清理70辆、危货运输车未报废清理2辆、重型货车未年检清理3270辆、重型货车未报废清理247辆、农村面包车未年检清理6842辆、农村面包车未报废清理827辆。三是压实企业主体责任。4月24日,市道专委收到袁州区道专委《关于南方混凝土宜春分公司赣CL4359等八辆工程逾期未年检且可能非法买卖的情况报告》,就南方混凝土宜春分公司部分逾期未年检车辆存在非法买卖等情况进行了专项汇报。市道专委高度重视,及时向市工信局进行了函告,对南方混凝土宜春分公司部分逾期未年检车辆存在非法买卖的情况进行专项督办。

(三)突出做好专项整治环节,部门联动查违法。

一是开展联合整治统一行动。市道专委在50天的专项整治基础上,明确了16个联合整治统一行动日,在午后13时至15时、19时至21时、0时等重点时段开展统一行动,营造专项整治声势。同时,于4月28日召开了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集中统一行动视频会,会议部署了集中统一行动的整治重点、整治路段及工作措施,要求各地公安局长、交警大队长、公路和交通部门的分管负责同志下沉一线严查各类交通违法。截止5月6日,市道专委共组织开展了6次全市统一行动以及1次中心城区特别行动,共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4000余起。二是多警种联合作战。各地公安交警、派出所、特(巡)警等警种充分发挥街面综合执法及交所融合警务机制改革效能,开展多警种联合整治形势,严管重点车辆、严查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期间,全市共设立联合检查点192个次,共现场查处酒醉驾490起、超员286起、涉牌涉证319起、无证驾驶255起。三是打击货车超限超载。各地公路、公安交警等部门依托全市6个联合执法治超站以及7个临时治超点常态化开展货车超限超载整治。期间,全市共查处货车超载342起,其中“百吨王”超载货车5起。四是严查严管非法营运。各地交通运管部门牵头组织公安等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营运联合整治行动,各地公安部门专门抽调警力配合,形成联合打击非法营运力量。行动期间,全市共设置30个次打击非法营运临时执勤执法点,共查处非法营运10起。

(四)突出做好五一管控环节,严防事故保畅通。

一是专门下发通知。节前,市道专委办印发《关于迅速排查全市道路交通运输领域源头安全隐患的通知》(宜道专委办〔2020〕11号),交通运输、公路、公安交管等部门要于近期再次开展一次道路安全隐患联合排查工作,重点排查辖区施工、临崖临水、急弯陡坡、平交路口、事故多发等路段。期间,共排查治理道路安全隐患11处。二是强化重点景区管控。针对我市明月山景区,交警直属三大队举全队之力,提前部署警力,周密细致安排,全员上岗上路,发扬不怕苦不怕累、连续作战顽强作风,认真坚守岗位,启动应急预案,交通安保工作有序高效开展。期间,共设置了24个临时执勤点、4个交通劝返点,管控车辆1.2万余辆次,出动警力270人次,警车124辆次,确保了“五一”期间车辆进出景区的安全、有序、畅通。三是开展联合整治。五一期间,市道专委在5月1日、3日、5日部署了联合整治统一行动,确保五一期间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期间,全市共设立多部门、多警种联合检查点79个,出动警力、执法人员1200余人次,查处各类交通违法1700余起。

(五)突出做好宣传督导环节,落实工作抓成效。

一是强化督导检查。4月27日晚,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夏红色一行深入十运会青龙高科、五中、珠泉派出所、天沐、明月山管委会检查点,认真询问整治行动中存在的问题,仔细检查民警自身安全防护;4月28日,夏红色同志亲自部署行动并连夜赴320国道沿线督战,并在上高泗溪召集沿线公安局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派出所所长召开会议,强调整治行动要求,市公安局班子成员分别带队赴各县市区督导检查综合整治统一行动开展情况;4月30日、5月1日、3日,市道专委主任、交警支队支队长余巧平带队对袁州区、万载等地联合整治统一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二是开展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平台以及组织开展媒体记者随警作战,积极宣传报道整治情况,营造浓厚舆论氛围。行动以来,共发布宣传报道20篇,开展随警作战10次,曝光典型案例13起。三是落实两公布一提示。节前,各地公安交管部门积极向社会公布本地“五一”交通流量研判情况和分流绕行预案,公布辖区事故多发点段和易拥堵路段,提示安全出行注意事项,保障群众平安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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