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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水县“2016.10.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吉水县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2月02日

2016年10月26日8时30分,S223线313KM+650M路段(吉水县螺田镇夏桃源村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2月30日,市政府成立了吉水县“2016•10•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支队长刘峰任组长,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市公安交警支队和吉水县人民政府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驾驶人情况。

1.张国林,男,住吉安市吉水县白水镇下车村上车自然村18号,驾驶证号码:362422199310108717,持B2型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4年8月12日,有效期至2020年8月12日,事故发生时驾驶赣DC8252号重型货车。持有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起止日期:2016年7月8日至2022年7月8日,从业资格证号:362422199310108717。事故发生后,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驾驶员张国林进行血液血样检验,其血液中未检出酒精含量。

2.马辉亮,男,住赣州市兴国县长冈乡马屋组10号,驾驶证号码:362133198210176139,持C1型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14年10月23日,有效期至2020年10月23日,事故发生时驾驶赣BR3479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事故发生后,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驾驶员马辉亮进行血液血样检验,其血液中未检出酒精含量。

3.李小兵,男,住吉安市吉水县枫江镇新街168号,系吉水县石阳林场螺田分场职工,持E型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4年7月28日,有效期至2020年7月28日,事故发生时驾驶赣DT8970号两轮摩托车。事故发生后,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驾驶员李小兵进行血液血样检验,其血液中未检出酒精含量。

(二)肇事车辆情况。

1.赣DC8252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车辆型号:CA3250P66K2L3T1A1E,发动机号:298752,车辆所有人:江西省吉水县鹏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国林,初次登记日期:2013年11月20日,检验有效期:2016年11月30日。核定载质量12870kg,肇事时实载质量43050kg。2014年2月29日取得道路运输证,证号为360822209825,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事故发生后,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车辆技术性能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赣DC8252号解放自卸货车符合安全运行标准。

2.赣BR3479号小型普通客车(东风风光面包车),车辆型号:DXK6442AF2,车辆所有人:马辉亮,初次登记日期:2015年9月21日,检验有效期:2017年09月30日。事故发生后,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车辆技术性能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赣BR3479号东风风光面包车符合安全运行标准。

3.赣DT8970号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型号:HJ125-8,发动机号:057462,车辆所有人国营吉水县螺田林场,初次登记日期:2008年7月2日,检验有效期止2016年7月31日,机动车状态:逾期未检验。事故发生后,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车辆技术性能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赣DT8970号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符合安全运行标准。

(三)事故路段及天气情况。

事故路段位于S223省道313KM+650M(吉水县螺田镇夏桃源村)路段,道路东西走向,西往白沙方向,东往螺田方向,有效路面7米,两侧路肩分别为1.5米,沥青路面,道路平直,道路中心划有黄色虚线。道路北侧设置路口标志。事故发生时天气晴朗。

(四)事故有关单位概况。

吉水县鹏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位于吉水县城龙华中大道193号,为事故车辆(赣DC8252)的所有人。该公司于2006年11月9日在吉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79477383XQ,法定代表人为庄宝琴,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06年8月1日取得吉水县道路运输管理所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号为360822201012,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运输,现有普通货运车辆283台,管理人员6人。2016年1月14日取得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三级),证书编号:2016-1508-000179。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10月26日8时30分,张国林驾驶赣DC8252号重型货车沿S223线由永丰县古县镇往吉水县白沙镇方向行驶,车行至S223线313KM+650M路段(吉水县螺田镇夏桃源村路段)时,该车右前保险杠与前方同向行驶由李小兵驾驶的赣DT8970号两轮普通摩托车(后座搭载叶永安、徐敏生)尾部追尾相撞,导致摩托车与前方同方向停放在道路右车道右侧由马辉亮驾驶的赣BR3479号小型普通客车的左后角相撞,赣DC8252车右侧前后轮又先后碾压倒地的摩托车及李小兵、叶永安、徐敏生,造成李小兵、叶永安、徐敏生三人当场死亡及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16年10月26日8时37分许,吉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民警接到吉水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转警称:在吉水县螺田镇夏桃源村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请赶往现场处理。民警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勘查,到达现场经初步了解后立即向大队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简要报告了案件的基本情况。接到出警民警报告案件的基本情况后,吉水县公安交警大队领导及事故处理民警立即抵达现场并展开现场勘查,同时向吉水县委县政府领导、市交警支队指挥中心和县公安局报告,市交警支队相关领导也迅速赶赴现场指挥救援,要求吉水县交警大队尽快查明事故原因,确认死者身份,做好善后处理。11时40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事发路段恢复通行。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善后工作,由吉水县委、县政府领导牵头,抽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成立3个工作组,对遇难者家属进行一对一慰问安抚,全力做好遇难者家属接待和有关赔付等工作。目前,已支付每名遇难者工伤保险赔偿费等64.8万元和职工互助保障意外险赔偿6万元以及吉水县石阳林场组织职工助困捐款2万元,3名死者于2016年11月17日火化,家属情绪稳定。对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因双方争议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死者家属已向吉水县法院起诉,该案正在审理中。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1.李小兵,男,46岁,汉族,高中文化,准驾E,户籍地:吉安市吉水县枫江镇新街168号,吉水县石阳林场螺田分场职工,身份证号:362422197003143513,赣DT8970号两轮摩托车驾驶人,在事故中已死亡。

2.徐敏生,男,45岁,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吉水县白沙镇公略大道144号,吉水县石阳林场螺田分场职工,身份证号:362422197112146772,系赣DT8970号两轮摩托车上的乘车人,在事故中已死亡。

3.叶永安,男,39岁,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吉水县金滩镇解放街12号,吉水县石阳林场螺田分场职工,身份证号:362422197702064339,系赣DT8970号两轮摩托车上的乘车人,在事故中已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20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驾驶人张国林驾驶赣DC8252号重型自卸货车过程中,货车严重超载,在事发路段时未保持安全车速,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驾驶人马辉亮驾驶赣BR3479号小型普通客车违反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原因;驾驶人李小兵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年检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违法载人,加重了事故损害后果,也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原因。

(二)间接原因。

吉水县鹏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不严,导致司机法制观念不强、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2016.10.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质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法律责任人员。

李小兵,男,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年检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违法载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等规定,负此事故次要责任。鉴于李小兵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司法机关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员。

张国林,男,驾驶赣DC8252号超载车辆,在事发路段时未保持安全车速,且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等规定,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因其涉嫌犯罪,2016年10月26日被吉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9日被吉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三)建议追究行政责任人员。

马辉亮,男,驾驶赣BR347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由吉水县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四)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吉水县鹏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一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没有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对驾驶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二是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本公司驾驶员张国林存在的超载运输、违法驾驶等监督检查、制止不力。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市安监局依法给予吉水县鹏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吉水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10.26”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针对事故暴露出的各类突出问题,逐一研究和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同时,要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驾驶员的法制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通过集中学习、专题讲座、悬挂横幅标语、设置宣传展板和专栏、曝光典型事故案例等方式,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提示,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二)吉水县公路部门要切实加大对货运车辆超载超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力度,健全完善货车超限超载治理长效机制,推动联合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不断加强和创新公路执法管理,着力提升公路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吉水县道路运管部门要认真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监管,要经常性组织对辖区运输企业开展安全检查,督促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四)吉水县公安交警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货运车辆集中、事故多发地段的巡逻管控,严查货运车辆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五)吉水县鹏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分析企业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有效、针对性强的措施,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日常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严格车况性能安全检查,严处车辆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规行为,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杜绝“包而不管、挂而不管、以包代管、以挂代管”现象的发生,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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