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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评论: 更新日期:2009年08月27日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三级或三肢瘫肌力二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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