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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04月22日

吴忠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

发 文 号:吴政办发〔2008〕56号
发布单位: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8-04-22
实施日期:2008-05-01

 为了及时通报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有关单位向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情况,全面、准确地反映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和值班工作信息情况,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坚决纠正迟报、漏报、借故缓报、隐瞒不报等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通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函〔2007〕12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7〕8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4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进一步做好应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245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内容和采用方式

  (一)信息内容

  1、较大和较大以上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预测预警信息。

  2、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成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突发公共事件类别包括: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事故灾害、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行为超常、影响较大或有冲击党政机关、堵占公路、高速公路等过激行为的群体性事件等。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2039339)或市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联系电话2039345)。

  3、值班工作信息。吴忠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情况和动态信息以及其他需报告市政府的紧急重大事项。具体包括:较大以上煤矿安全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等;造成较大伤亡、财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火灾、交通、水灾、旱灾、雪灾、雹灾、地震等较大自然灾害和较大疫情;其它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此外,还包括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方面的预警性信息,上述情况均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

  4、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单位)、区属驻吴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信息,主要是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动态信息、应急预案演练信息、应急管理科普宣教信息等。

  5、自治区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根据领导指示或要求报送的各类信息及典型经验等。

  (二)采用方式

  1、较大和较大以上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预测预警信息、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以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事件信息,编辑《吴忠突发事件信息快报》,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阅示。

  2、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动态信息、应急预案演练信息、应急管理科普宣教信息,编辑《吴忠值班报告》,报送市政府领导和政府办公室领导同志阅示。同时,抄送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区属驻吴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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