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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1月10日

1  目的
            为确保公司范围内保破土工程作业安全,根据《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炼油、化工施工安全规程》(HCJ233-87SHJ505-87)、《改扩建、检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福建炼化公司检维修管理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福建炼化公司所属各单位。
        3  术语或定义
        3.1  破土作业: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工程作业。
        3.2  施工单位:实施破土作业的施工单位。
        3.3  一级承包商:破土工程项目的中标承包商。
        3.3  项目管理部门:福炼公司破土工程项目的发包部门。
        4  职责
        4.1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破土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全过程的HSE监督管理。
        4.2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破土工程区域隐蔽工程的技术交底。
        4.3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签发和审批《破土作业许可证》。
        4.4  属管单位:负责确定破土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和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护。
        4.5  一级承包商:负责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破土作业的安全监督。
        4.6  施工单位:负责破土工程的安全进行,确保破土作业不影响装置的正常生产,不影响公司所有设施的正常运行。
        4.7  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与本单位或部门相关的破土工程作业条件的确认。
        5  工作程序或要求
        5.1  破土作业前的管理
        5.1.1  破土工程施工前应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样式附后),《破土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签发和审批,项目管理部门责任人负责破土工程项目作业全过程的HSE监督管理,工程管理部门(机动处、一体化工程二部、工程公司)施工管理人员负责破土区域隐蔽工程的技术交底。大型破土作业项目要制定施工HSE方案,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制定有效的防范控制措施,经属管单位和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环安处审批、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无明确属管单位的破土作业,由机动处或环安处指定属管单位。
        5.1.2  根据破土工程项目作业现场实际情况,由项目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一级承包商、信息中心、电气车间、自控车间、理化站、水气联合车间、消防队(有关单位)、属管单位(破土工程项目作业区域所在单位)技术管理人员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作业区域地质、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油品和储运管道、埋地电缆、埋地阴极保护线、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不明物等情况向一级承包商提出具体施工要求,并在《破土作业许可证》相应栏目签字确认。
        5.1.3  一级承包商、施工单位和属管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具体施工要求落实安全措施,经有关单位确认会签,最后报机动处签署意见,环安处审批。夜间20点以后和节假日一般不安排破土作业,确需安排破土作业的,须按正常程序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经环安处另行审批,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
        5.1.4  破土作业前,一级承包商、项目管理部门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在逐条落实HSE方案审核意见及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有关单位要派出专人,逐条对有关的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认无误后方可同意施工人员开始作业,并在作业过程中随时作好监护、指导,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
        5.1.5  项目管理部门应明确项目责任人为项目HSE负责人,对项目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责,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为项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责任人。在生产运行区域内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安排施工监护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护。
        5.1.6  《破土作业许可证》应在开始作业前3天办理,破土作业只能在标注的日期内进行,一个施工点一张《破土作业许可证》。《破土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环安处存档,第二联交属管单位安全监护人,第三联交项目施工负责人随身携带,《破土作业许可证》由环安处保存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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