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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装置和设施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1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装置和设施的管理,依据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控制程序文件》(TGBX/CX-46-2010)的要求,确保现场安全装置和设施齐全、可靠、有效并持续完善,起到有效防控人身和设备事故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安全装置和设施是指:以保障安全生产、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目的,针对生产设备和作业环境存在的固有危险因素和事故模式,而设置的具有减弱、隔离、控制、警示作用的防护、联锁、报警、检(监)测、显示、应急的装置和设施。
  第三条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管理、业务部门、子(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
     (一) 负责对公司各单位安全装置和设施的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对不符合项编制管理方案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将安全装置和设施管理进行检查并实施考核;
     (三)负责定期向公司安全工作会议汇报安全装置和设施使用维护等情况。
第六条 装备部
(一)负责将安全装置和设施的管理纳入到设备管理体系,按
照设备评价周期进行评价、指导;
     (二)负责对各单位经需要拆除、退出运行的安全装置和设施进行审批和备案;
     (三)负责对各单位专业安全装置和设施的使用、维护、校验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工程管理部
     (一)负责组织编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关于安全装置和设施的初步设计,并组织初步设计审查会;
     (二)负责组织并检查落实各项目经理部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装置和设施的交工验收工作;
     (三)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装置和设施按 “三同时”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八条 设备物资采购部
  (一)负责对各单位提报的安全装置和设施进行优先采购,选择有资质、合格的并能满足供货周期的供应商;
  (二)负责优化安全装置和设施的采购流程。
     第九条 各单位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装置和设施管理办法以及点检、维
护、检修标准;并建立安全装置和设施相关管理台帐;负责对安全装置和设施进行日常和专业点检、维护;
     (二)负责组织安全装置和设施拆除、增补、变更等的研讨,并将确定的需要拆除、退出运行的安全装置和设施报装备部审批备案(具体流程见附图);
     (三)负责向有关具备检验资质的单位提供本单位内安全装置和设施需要按标准要求进行检测、检验的计划;
     (四)负责对设备检修后附属安全装置和设施的验收管理;
     (五)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引进新设备时,对设
备附属安全装置和设施的配置齐全、可靠、完善等做好确认;
     (六)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竣工后,对安全装置设施进行验收。
第三章 安全装置和设施的分类及设置要求
  第十条 安全装置和设施通过采取工程技术措施,能够消除、减弱、隔离、防护、保护、检(监)测、显示、警示等方面进行控制:
  (一)检(监)测装置和设施。在生产设备运行情况下,能够检(监)测到设备异常运行的相关工艺参数、现场区域实时状态以及区域有害气体泄漏等。如:在线监测装置、CO气体检测仪等。
  (二)显示装置。在生产设备运行情况下能够起到显示相关设备工艺参数的表计等。如压力表、温度表、速度表、负荷表等。
  (三)报警装置。在生产设备运行异常情况下用“声、光”能给人以提示、警示作用的装置和设施。如声光报警仪、声光显示牌等。
  (四)防护、隔离装置和设施。在生产区域以及设备本体、周围加装的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能够起到提醒、阻止、有效避免和防止人员误操作、误进入危险区域的装置和设施。如护网、栏杆、光栅等。
  (五)保护、联锁装置。在生产设备异常运行或人员误操作情况下,相关保护值达到规定动作值时能够起到立即切断转动设备和电源,设备启动前必须解除联锁等装置。如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联锁停机的装置、行程限制器、速度限制器等。
  (六)紧急、备用装置。在生产设备或生产系统发生突发故障,需要立即停机或从生产系统中立即切除出的紧急装置。如事故停机紧急操作按钮、快速切断阀、UPS电源等。
  (七)减弱或消除事故装置和设施。在发生事故的情况下,能够用来缓减、消除、减弱事故扩大的装置和设施。如阻火器、防火门、灭火器等。
  (八)其它用来消除、预防、隔离、减弱、警示的安全装置和设施。
     第十一条 安全防护装置的设置要求:
    (一)以操作人员所站立的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以内的各种做往复运动、转动设备均应按相关规范要求加设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
  (二)以操作人员所站立的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以上(包括2米),有物料传输装置、皮带传动装置以及在施工机械施工处的下方,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三)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的作业位置作业,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四)为避免挤压伤害,直线运动部件之间或直线运动部件与静止部件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在机械设备转动部位、两物体发生机械运动间隙小于500mm的作业场所应设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
  (五)凡是独立运转设备区域应加装隔离装置设施,如护网、护罩、光栅等安全装置和设施。
  (六)运动部件有行程距离要求的,应设置可靠的限位装置,防止因超行程限位故障而引发事故。
  (七)对可能因超负荷,发生部件损坏而引发事故的,应设置负荷限制装置。
  (八)有惯性冲撞运动部件必须采取可靠的缓冲装置,防止因惯性运动而引发事故。
  (九)运动中可能松脱的零部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紧固,防止由于启动、制动、冲击、振动而引起松动、脱落,从而引发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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