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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小采石场发生较大事故一律取缔

作者:李丹丹  来源:昆明日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8月24日

  《云南省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近日出台。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凡发生重特大事故或1年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小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凡发生较大事故的小采石场、采砂场一律予以取缔关闭。到2013年底全省非煤矿山数量控制在5000座以内。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由省安监局对事故单位挂“安全警示牌”进行为期1年的挂牌警示。

  三年行动计划的目标是:杜绝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一般事故。力争全省非煤矿山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每年递减10%以上;2013年底所有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全面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按照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划分为一、二、三级的新规定,其中达二级以上的在500座以上。逐步淘汰、整合一批小矿山和小尾矿库,关闭布局不合理、浪费资源以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600座以上,到2013年底全省非煤矿山数量控制在5000座以内。

  三年行动计划特别强调,地下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下井带班制度,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企业负责人在井下现场带班,负责人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未带班的,将按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对发生安全事故的非煤矿山实行挂牌督办制度。我省明确: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一般事故的查处由州(市)安委会挂牌督办,较大事故的查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并在媒体或政府网站上公示挂牌督办内容和有关要求。

  同时,实行挂牌警示制度。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安全生产许可证为单位),由省安监局对事故单位挂“安全警示牌”进行为期一年的挂牌警示,发生一般事故的,由州(市)安全监管局对事故单位挂“安全警示牌”进行为期一年的挂牌警示,警示期满后由所在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核实确认在警示期内没有发生事故的,报经挂牌部门同意后摘除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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