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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作废】

[ 注:本标准已废止,请搜索最新标准 ]
标 准 号: GB l6423—2006
替代情况: 替代 GB 16423-1996;GB 16424-1996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等
发布日期: 2006-06-22
实施日期: 200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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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年04月18日


5.8.6.12与变压器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电力网相连的高、低压电气设备,应设保护接地,并应在变压器低压侧各回路设置能自动断开电源的漏电保护装置。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宜采用保护线与中性线分开系统(TN-S)或保护线与中性线部分分开系统(TN-C-S)。
5.8.6.13采矿场和排土场低压电力网的配电电压,宜采用380V或380/220V。手持式电气设备的电压,应不高于220V。
5.8.6.14主接地极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矿场的主接地极应不少于2组;排土场主接地极可设1组;
——主接地极宜设在供电线路附近,或其它土壤电阻率低的地方;
——有2组及以上主接地极时,当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后,在架空接地线上任一点所测得的对地电阻值应不大于4Ω,移动式设备与架空接地线之间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lΩ。
5.8.6.15高土壤电阻率的矿山,可采用长效化学接地电阻降阻剂,使接地电阻值符合有关规定。
5.8.6.16接地线和设备金属外壳的接触电压,应不高于50V。
5.8.6.17户外高压电力设备在2.6m以下的裸露带电部分,应设置围栏。
5.8.6.18采矿场的架空供电线路,下列地点应装设防雷装置:
——采矿场配电线路与分支线的连接处;
——多雷地区的矿山、高压电力设备与分支线的连接处;
——排土场高压电力设备与架空线的连接处。
5.8.6.19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架空接地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35mm2的钢绞线或钢芯铝绞线,并应架设在配电线路最下层导线的下方,与导线任一点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O.5m;
——移动式电力设备,应采用矿用橡套软电缆的专用接地芯线接地或接零。
5.8.6.20电力牵引供电,应遵守GB50070之规定。
5.9防排水和防灭火
5.9.1防排水
5.9.1.1露天矿山应设置防、排水机构。大、中型露天矿应设专职水文地质人员,建立水文地质资料档案。每年应制定防排水措施,并定期检查措施执行情况。
5.9.1.2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均应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
5.9.1.3矿山应按设计要求建立排水系统。上方应设截水沟;有滑坡可能的矿山,应加强防排水措施;应防止地表、地下水渗漏到采场。
5.9.1.4露天矿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排水泵站。
遇超过设计防洪频率的洪水时,允许最低一个台阶临时淹没,淹没前应撤出一切人员和重要设备。
5.9.1.5矿床疏干过程中出现陷坑、裂缝以及可能出现的地表陷落范围,应及时圈定、设立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9.1.6各排水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5.9.1.7矿山所有排水设施及其机电设备的保护装置,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应任意拆除。
5.9.1.8邻近采场境界外堆卸废石,应避免排土场蓄水软化边坡岩体。
5.9.1.9应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渗入边坡岩体的软弱结构面或直接冲刷边坡。边坡岩体存在含水层并影响边坡稳定时,应采取疏干降水措施。
5.9.1.10露天开采转为地下开采的防、排水设计,应考虑地下最大涌水量和因集中降雨引起的短历时最大迳流量。
5.9.1.11有条件的排土场,底部应排放易透水的大块岩石,控制排土场正常渗流。
水力排土场应有足够的调、蓄洪能力,并设置防汛设施,备足防汛器材;较大容量的水力排土场,应设值班室,配置通讯设施和必要的水位观测、坝体沉降与位移观测、坝体浸润线观测等设施,并有专人负责,按要求整理。
5.9.2防火和灭火
5.9.2.1矿山的建(构)筑物和重要设备,应按GBJl6和国家发布的其他有关防火规定,以及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建立消防隔离设施,设置消防设备和器材。消防通道上不应堆放杂物。
5.9.2.2重要采掘设备,应配备灭火器材。设备加注燃油时,不应吸烟或采用明火照明。不应在采掘设备上存放汽油和其他易燃易爆材料,不应用汽油擦洗设备。
易燃易爆器材,不应放在电缆接头、轨道接头或接地极附近。
废弃的油、棉纱、布头、纸和油毡等易燃品,应妥善管理。
5.9.2.3应结合生活供水管设计地面消防水管系统,水池容积和管道规格应考虑两者的需要。
5.9.2.4矿山企业应规定专门的火灾信号,并应做到发生火灾时,能通知作业地点的所有人员及时撤离危险区。安装在人员集
中地点的信号,应声光兼备。
任何人员发现火灾,应立即报告调度室组织灭火,并迅速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扑灭初期火灾。
5.9.2.5木材场、防护用品仓库、炸药库、氢和乙炔瓶库、石油液化气站和油库等场所,应建立防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备足消防器材。
6.地下部分
6.1矿山井巷
6.1.1一般规定
6.1.1.1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应遵守GBJ213的规定。
6.1.1.2井巷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基建期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生产期由矿山企业自行编制。
——井底车场矿车摘挂钩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Om;
——带式输送机运输的巷道,不小于1.Om。
6.1.1.3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
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的,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
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全出口。
6.1.1.4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罐笼设备、且提升机均为双回路供电的竖井,可作为安全出口而不必设梯子间。其他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
6.1.1.5井下存在跑矿危险的作业点,应设置确保人员安全撤离的通道。
6.1.1.6竖井梯子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
——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8m;
——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错开布置,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O.7m和O.6m;
——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O.6m;
——梯子宽度不小于O.4m,梯蹬间距不大于O.3m;
——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完全隔开。
6.1.1.7行人的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有效宽度,不小于1.Om;
——有效净高,不小于1.9m;
——斜井坡度为10°~15°时,设人行踏步;15°~35°时,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5°时,设梯子;
——有轨运输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宜设坚固的隔离设施;未设隔离设施的,提升时不应有人员通行。
6.1.1.8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O.7m;
——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O.8m;
——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均不小于1.Om;
----井底车场矿车摘挂勾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0m;
----带式输送机运输的巷道,不小于1.0m。
6.1.1.9无轨运输的斜坡道,应设人行道或躲避硐室。行人的无轨运输水平巷道应设人行道。
人行道的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不小于1.2m。
躲避硐室的间距在曲线段不超过15m,在直线段不超过30m。躲避硐室的高度不小于1.9m,深度和宽度均不小于1.0m。躲避硐室应有明显的标志,并保持干净、无障碍物。
6.1.1.10在水平巷道和斜井中,有轨运输设备之间以及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O.3m;带式输送机与其他设备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O.4m;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O.6m。
6.1.2竖井掘进
6.1.2.1在表土层掘进,应遵守下列规定:
——井内应设梯子,不应用简易提升设施升降人员;
——在含水表土层施工时,应及时架设、加固井圈,加固密集背板并采取降低水位措施,防止井壁砂土流失导致空帮;
——在流砂、淤泥、砂砾等不稳固的含水层中施工时,应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6.1.2.2竖井施工时,应采取防止物件下坠的措施。井口应设置临时封口盘,封口盘上设井盖门。井盖门两端应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的结构应坚固严密。卸碴设施应严密,不允许向井下漏碴、漏水。井内作业人员携带的工具、材料,应拴绑牢固或置于工具袋内。不应向(或在)井筒内投掷物料或工具。
6.1.2.3竖井施工应采用双层吊盘作业。升降吊盘之前,应严格检查绞车、悬吊钢丝绳及信号装置,同时撤出吊盘下的所有作业人员。移动吊盘,应有专人指挥,移动完毕应加以固定,将吊盘与井壁之间的空隙盖严,并经检查确认可靠,方准作业。
6.1.2.4下列情况,作业人员应佩带安全带,安全带的一端应正确拴在牢固的构件上:
——拆除保护岩柱或保护台;
——在井筒内或井架上安装、维修或拆除设备;
——在井筒内处理悬吊设备、管、缆,或在吊盘上进行作业;
——乘坐吊桶;
——爆破后到井圈上清理浮石;
——井筒施工时的吊泵作业;
——在暂告结束的中段井口进行支护、锁口作业。
6.1.2.5用吊桶提升,应遵守下列规定:
——关闭井盖门之前,不应装卸吊桶或往钩头上系扎工具或材料;
——吊桶上方应设坚固的保护伞;
——井盖门应有自动启闭装置,以便吊桶通过时能及时打开和关闭;
——井架上应有防止吊桶过卷的装置,悬挂吊桶的钢丝绳应设稳绳装置;
——吊桶内的岩碴,应低于桶口边缘O.1m,装入桶内的长物件应牢固绑在吊桶梁上;
——吊桶上的关键部件,每班应检查一次;
——吊桶运行通道的井筒周围,不应有未固定的悬吊物件;
——吊桶应沿导向钢丝绳升降;竖井开凿初期无导向绳时,或吊盘下面无导向绳部分,其升降距离不应超过40m;
——乘坐吊桶人数应不超过规定人数,乘桶人员应面向桶外,不应坐在或站在吊桶边缘;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应乘人;
——不应用自动翻转式或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抢救伤员时例外);
——吊桶提升人员到井口时,待出车平台的井盖门关闭、吊桶停稳后,人员方可进出吊桶;
——井口、吊盘和井底工作面之间,应设置良好的联系信号。
6.1.2.6用抓岩机出碴,应遵守下列规定:
——作业前详细检查抓岩机各部件和悬吊的钢丝绳;
——爆破后,工作面应经过通风、洒水、处理浮石、清扫井圈和处理盲炮,才准进行抓岩作业;
——不应抓取超过抓岩机能力的大块岩石;
——抓岩机卸岩时,人员不得站在吊桶附近;
——不应用手从抓岩机叶片下取岩块;
——升降抓岩机,应有专人指挥;
——抓岩机临时停用时,应用绞车提升到安全高度,井底有人作业时,不应只用气缸上举抓岩机。
6.1.2.7竖井施工时,应设悬挂式金属安全梯。安全梯的电动绞车能力应不小于5t,并应设有手动绞车,以备断电时提升井下人员。若采用具备电动和手动两种性能的安全绞车悬吊安全梯,则不必设手动绞车。
6.1.2.8井筒内每个作业地点,均应设有独立的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装置通达井口。掘进与砌壁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发出的信号,应有明显区别,并指定专人负责。
应设井口信号工,整个信号系统,应由井口信号工与卷扬机房和井筒工作面联系。
6.1.2.9井筒延深时,应用坚固的保护盘或在井底水窝下留保安岩柱,将井筒的延深部分与上部作业中段隔开。采出岩柱或撤出保护盘,应进行专门的施工设计,并经主管矿长批准方可施工。
6.1.3斜井、平巷掘进
6.1.3.1斜井、平巷地表部分开口的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及时进行支护和砌筑挡墙。
6.1.3.2用装岩机、耙斗装岩机、铲运机、装运机或人工出碴之前,应检查和处理工作面顶、帮的浮石。在斜井中移动耙斗装岩机时,下方不应有人。
6.1.3.3斜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井口应设与卷扬机联动的阻车器;
——井颈及掘进工作面上方应分别设保险杠,并有专人(信号工)看管,工作面上方的保险杠应随工作面的推进而经常移动;
——斜井内人行道一侧,每隔30~50m设一躲避硐;
——井下设电话和声光兼备的提升信号。
6.1.3.4斜坡道及平巷采用无轨设备施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施工中应遵守6.1.1.9、6.2.3.2、6.4.1和6.4.4的规定;
——使用无轨移动设备施工,应遵守6.3.1.17的规定;
——井下无轨移动设备作业,应保证刹车系统、灯光系统、警报系统齐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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