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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电力:启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作者:李炼 黄兰  来源:四川新闻网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3月16日

栾城县郑先生咨询:我的父亲65岁了,在河南一家建筑工地打工,在运送钢筋的过程中,腿部不慎被砸伤,经治疗,现伤情好转,但今后肯定会落下腿部残疾。我们同父亲打工的建筑公司交涉,要求该公司申请工伤认定,或按工伤标准予以赔偿。该公司的法律顾问说,我父亲已经是超过60岁的人了,已超过了退休年龄,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我们想知道,这位法律顾问说的对吗?

法律专家意见后答复:郑先生的父亲虽然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仍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进城务工过程中受伤是否算工伤,在司法实践中曾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故其与现工作单位之间已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故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调整。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且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也没有将这些人排除出去,应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应该说,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答复,终结了达到法定年龄的农民工是否享受工伤待遇的争论。即:对这类人群,同样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近日,渠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召开2015年度生产经营会议。在会上,公司工会主席(分管安全生产)王琦宣布成立以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王洪峰为组长、其他6位公司领导为副组长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标志着该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正式启动。
  
  近年来,该公司狠抓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隐患整改、设备更新和电网改造,特别是2014年,该公司积极组织广大员工认真学习贯彻新的《安全生产法》,实行“一岗双责”,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从而使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并实现了“零责任事故”目标。为了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2015年春节刚过,该公司便按照省能投集团和省水电集团相关要求,未雨绸缪、积极着手准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关工作。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但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提升企业效益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该公司高度重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提出了目标任务,要求2015年10月确保验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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