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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上下防灭火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1月26日

  矿井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各项规定,并符合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
        1. 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的设置符合《规程》第216条之规定。
        2. 加强防灭火系统的管理,建全井上、下消防水池和消防管路系统,确保消防系统可靠,水源充足,供水正常。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3. 井上、下设置的消防器材库,库内消防器材品种齐全,数量符合规定,井上、下有关硐室、井巷防灭火设施,设备齐全,性能良好,安装地点、位置、数量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4. 《矿井灾害预防措施和处理计划》中必须编制专项防灭火措施。开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防火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
        5. 所有煤巷掘进巷道必须清除浮煤,风筒和电缆要分侧悬挂,消防管路设施齐全。
        6. 皮带运输机头附近禁止堆积可燃物,机头前后各5米,用不燃性支架支护,并备有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司机应经常清理机头前后5米内巷道周壁和电器上的浮煤。
        7. 井下和峒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箱)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箱)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地面处理,不准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和峒室内。
        8. 采区设计中,必须有综合以及专项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
        9. 严格井口验身制度,严禁任何人携带烟火、火种及易燃品下井,井口附近20米内禁止烟火。违反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0. 加强井下机电设备管理,井下供电必须做到“三无”、  “四有”、“二齐”、“三全”、“三坚持”,消灭电器火源。
        11. 放炮认真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及其它有关放炮管理的具体规定,杜绝放炮火源。
        12. 严格按《规程》要求进行火区管理。
        13. 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和电炉取暖,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峒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焊接工作,施工单位每次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报总监审批并报公司备案,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监理和公司有关单位派专人在现场监督。
        14. 各单位对本工作区域内的防灭火设施要加强管理,每周检查一次,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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