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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实施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7月15日
第三章冲击倾向鉴定
第9条 当矿井延深至新水平时,必须进行冲击倾向鉴定。
第10条 煤层的冲击倾向鉴定以采区为单位,鉴定试验工作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负责。
第11条 开采具有冲击倾向煤层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包括冲击地压防治措施的专门设计,其中新水平部分的设计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备案。
已开采的煤层一经确定为冲击地压煤层,矿井对正在开采的水平,必须在三个月内补充编制专门设计。
第四章开采设计
第12条 开采设计应参照以下原则:
1、在有冲击地压可能发生的区域,如果具有开采解放层的条件,应首先开采解放层。在开采煤层群的条件下,首先开采没有冲击倾向,或冲击危险性较小的煤层,由于受其采动影响,使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在采掘过程中不再发生冲击地压。
开采解放层时要合理安排开采顺序,充分利用解放效果,避免形成应力集中,在解放层内保证整个块段回采干净,避免留设煤柱,否则要对煤柱进行预处理。
2、开拓巷道及永久硐室布置在岩层或无冲击危险的煤层中,服务期不超过2年的硐室可以布置在解除了冲击危险的煤层地段内,保护带宽度不得小于3.5倍采高。
3、各煤层、各水平、各阶段和各采区应按合理顺序开采。不得形成对煤体应力分布有不良影响的孤岛残柱。在向斜构造中应从轴部开始回采、在盆地构造中应从盆底开始回采;合理安排采区开采顺序、回采方向、速度和距离,使解放层走向方向上保持足够的超前距离。在已形成的孤岛煤柱、高应力区内进行掘进和回采前,必须制定专门的防治冲击地压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4、采区一翼内各工作面应向同一方向推进,避免相向回采。回采工作面均应背向采空区方向推进,避免形成孤岛煤柱,断层附近的回采工作面应背向断层方向推进或面向断层的斜交方向推进。在构造应力较大的情况下,巷道的方向最好与构造应力作用方向一致,使巷道周边应力分布较为均匀。
5、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应尽量选择不留煤柱、少掘巷道,避免大面积悬顶的冒落法管理顶板的长壁开采方法。
6、对缓倾斜或倾斜煤层在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应采用无煤柱护巷。
7、开采煤层必须留设煤柱时,煤柱形状应规则不得有锐角处。
8、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在回采前应进行煤层预注水,注水参数应在防冲措施中明确规定。若现场发现注水量没有达到规定要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厉考核通报。
9、按照防治冲击地压的要求,合理确定顶板管理、支护、放炮等回采工艺。
第13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专门设计,应包括设计说明书和工程图。
设计说明书除一般采掘工程设计的内容外,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地质条件:煤层的地质年代、赋存情况、地质分层及其冲击倾向和有关物理力学性质、顶底板的岩性和厚度,地质构造。
2、开采条件:开采范围、储量、开采程序、采煤方法和巷道布置、上下煤层及本煤层相邻的开采情况(包括遗留煤柱、开采边界、工作面错距、开采时间等)。
3、冲击地压危险程度:根据本地区开采条件,过去发生冲击地压的情况,相邻地区及地质开采条件相似地区发生冲击地压的情况,评价本地区的冲击地压危险程度。
4、防治冲击地压的生产技术措施:
(1)根据第12条规定的开采设计原则,按照冲击地压防治的要求,合理选择开拓方式、开采顺序、推进方向、采煤方法和巷道布置等。
(2)根据第五章的规定,按照防治冲击地压的要求,合理确定顶板管理、支护、放炮等采煤工艺。
5、防治冲击地压的专项措施:
(1)计划采取的冲击危险预测方法(钻屑法)—规定钻屑法的实施地点、时间、机具、危险指标及预测预报的工作制度。
若采用微震监测方法、电磁辐射监测法或顶板动态观测法等预测方法,也必须在设计中规定相应的制度。
(2)计划采取的冲击地压治理方法(煤层注水)--规定煤层注水的实施时间、地点、钻孔布置及注水参数、煤层含水量增加值以及注水的工作制度;规定卸压爆破(包括超前松动爆破、诱发爆破)、卸压钻孔、顶板注水,或强制放顶等减缓应力集中程度的措施,制定施工设计、规定实施的时间、地点、相应的工艺参数以及检查实施效果的方法。
(3)计划采取的特殊生产技术措施--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开采措施。
专门设计的工程图应有:
a、采掘工程图与地质构造图--应标明本区及相邻地区开采情况及地质构造等。
b、上下煤层对照图--应标明上层、下层的开采情况、遗留煤柱的位置与尺寸、上下煤层中遗留煤柱和开采边界对开采煤层的影响范围等。
c、防治冲击地压专项措施的工程图--应标明预测预报、防治方法和生产技术性专门措施的实施地点、实施顺序与实施方法等。
d、地质剖面图和柱状图。
第14条 开采煤层群时,应尽可能首先开采无冲击地压煤层作为解放层。
当冲击地压煤层的顶底板方向都有解放层时,应优先开采顶板方向的解放层。
当全部煤层都是冲击地压煤层时,应尽可能首先开采危险性最小或厚度最小的煤层。
第五章掘进和回采
第15条 冲击危险区内的掘进与回采工作,必须始终在保护带内进行,保护带的宽度一般为3.5倍采高(或巷道高度)。
第16条 煤层应力高度集中时,必须进行解危处理,否则不得进行回采与掘进工作。如若由于基层单位不予配合防冲队进行解危工作而造成事故者,按重大隐患进行处理,并由矿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17条 在煤层内掘进巷道时,在顶板条件允许情况下,应采用宽巷掘进(巷宽大于4m或断面大于10m²),岩巷掘进时必须施工水沟。
沿采空区掘进巷道时,应不留煤柱或少留煤柱。
应避免在支承压力峰值区掘进巷道,否则必须采取卸压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18条 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应避免双巷同时掘进,否则两平行巷掘进工作面的前后错距不得小于100m,两巷道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8m,联络巷同两平行巷应成直角。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同一煤层的同一区段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两个工作面同时回采。两个工作面相向掘进,在相距50m时(综采机械化掘进时为60m),必须停止其中一个掘进工作面,以免引起严重冲击危险。否则按重大隐患处理。
停掘的巷道要加固,继续掘进的巷道除加强支护外,冲击地压危险严重时,必须采取解危措施。
第19条 开采有冲击地压的煤层,巷道支护严禁采用混凝土支架、金属刚性支架和木支架,巷道支护要用带整体性结构的可缩性金属支架。
在下列地点必须加强支护:
1、掘进工作面和巷道交叉口。
2、回采工作面煤壁前方的巷道。
3、冲击地压特别危险区。
在破碎顶板条件下,支架间顶帮必须插严背实。
第20条 开采有冲击地压的煤层,回采工作面附近应力集中区的老巷,在使用前及停产3天以上的工作面恢复生产前1个班内,应鉴定分析可能发生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21条 在冲击地压煤层中进行回采,同一煤层的相邻工作面向同一方向推进时,错距不得小于150m,其他情况下相邻工作面(如厚煤层相邻分层的工作面或近距离煤层的相邻工作面等)的错距,由矿总工程师决定。
第22条 回采时,在采空区中不得留有煤柱,否则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将煤柱尺寸和位置及其影响范围标明在采掘工程图上。
第23条 回采工作面应尽量保持直线。
第24条 厚煤层分层开采时,分层顺槽、开切眼及停采线应内错或铅垂布置。
第25条 冲击地压煤层的回采工作面,必须用冒落法管理顶板,采空区悬顶超过规程规定时必须采用人工放顶等有效措施。
回采工作面必须提高支护强度和稳定性。必须采用液压支架或单体液压支柱;大倾角工作面、俯采工作面还应增加防支架倾倒、防抽顶等稳定性措施(具体方式由施工单位在措施中明确规定);断层处必须采取打木垛等加强支护的措施;回采工作面必须提高上下端头和切顶线及工作面前方的支护强度。
第26条 在预测煤层有冲击地压危险,进行爆破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躲炮时间30分钟以上;躲炮半径在150m以外;躲炮地点必须宽敞,支护必须完整可靠,人员应站立口张开,不得撤在巷道交叉口及设备集中处。
第27条 掘进与回采作业规程应包括作业地区冲击危险程度的预测、地质构造说明与简明图表、上层采动边界位置与影响范围图、掘进与回采方法、爆破作业制度、防治冲击地压的措施以及发现严重冲击危险时的应急措施(包括撤人路线)。
第六章冲击危险的预测预报
第28条 建立冲击危险预测预报制度,并报集团公司防冲办公室备案。
工作地区冲击危险程度的预测结果和相应处理意见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交有关部门执行。
第29条 工作地区的冲击危险程度可以用经验类比分析法、钻屑法、电磁辐射法、微震监测法和含水率测定等方法确定。
第30条 通过综合分析各种影响冲击地压的地质因素、开采技术因素,确定各因素的影响权重,然后将其综合起来,就可建立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的综合指数法。
在进行采区设计、工作面布置、采煤方法选择时,都可运用综合指数法进行冲击危险性评定工作。
用综合指数法评定待采区冲击危险级别时,应着重考虑地质条件及开采技术条件,对冲击危险程度按冲击地压危险状态等级评定的综合指数法定量化地分为五级,见表1:
表1                   冲击地压危险状态分级表

 

冲击地压
危险等级
冲击地压
危险状态
冲击地压
危险指数
处理措施
无冲击危险
﹤0.25
可以正常工作
弱冲击危险
0.25~0.5
加强冲击地压危险状态的观察
中等冲击危险
0.5~0.75
采取冲击地压控制措施
强冲击危险
0.75~0.95
停止作业,撤出不必要人员;矿主管领导确定限制冲击地压危险的方法和措施。
不安全
﹥0.95
根据专家意见采取特殊条件下的综合措施和方法;采取措施后,通过专家鉴定,方可进行下一步作业。
对于中等冲击危险区域进行采掘活动,必须制定专门的防治冲击地压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对于强冲击危险区域及不安全区域进行采掘活动,必须编制防治冲击地压的专门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31条 采用钻屑法、含水率测定法、围岩变形观测法等预测冲击危险方法时必须确定冲击危险指标。
冲击危险指标由防冲科负责测定,并不断优化,报集团公司批准。冲击危险指标以采区为单位,按煤层分别测定。
第32条 采用微震法预测冲击危险时,应记录该区域发生的矿震及爆破诱发震动,分析震动发生频次、能量及位置,以每日接收的信号为依据,根据震动信号的频次、能量、位置变化趋势来对冲击地压的危险程度提出预测预报。
第33条 在被认定为冲击危险区或已经发现有冲击地压现象的地点,应实施煤粉监测。
检测指标由煤粉量、深度和动力效应组成。
1、钻孔时,应采用小直径(Ф=41~50mm)钻孔。
2、钻孔应尽量布置在煤层采高中部、平行层面、垂直于煤壁。
3、钻孔的布置和超前监测范围:
(1)采煤工作面:工作面上下顺槽两帮,孔距10~30m,超前范围60m;工作面孔距10~30m,全面监测,对重点区域必须重点监测。
(2)掘进工作面:正常掘进每天施工一预测孔,该预测孔距底板0.6~1.0m;过应力集中区和严重冲击区域每班施工一预测孔。
(3)钻孔孔深:确定冲击危险最大检测深度一般孔深为3.5倍采高或巷道高度,在此范围内如已确定冲击危险可停止钻进。
4、监测时间:一般情况下采掘工作面顺槽两帮间隔时间3~4天,采煤工作面间隔时间为3个循环(三班为一循环)。掘进工作面根据循环进尺,保证掘进进度处于监测范围。
5、预测冲击危险的钻孔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布置在根据推测最可能发生冲击地压的地点。在地质构造变化带,按实际需要适当减少孔距、缩短检测间隔时间。
6、正常钻孔煤粉量指标测定。正常煤粉量在支承压力影响带范围以外测得的煤量。测定煤层正常钻孔数不少于10孔、并取各孔煤粉量的平均值。
7、工作地点冲击危险性判别、危险指标参考表1。
表l:             判别工作地点冲击危险性的钻粉率指标

 

钻孔深度/煤层开采厚度
1.5
1.5~3
>3
钻粉率指数
≥1.5
2~3
≥4
注:钻粉率指数=每米实际钻粉量(kg)/每米正常煤粉量(kg)
    冲击危险指标由防冲专业组结合实际情况按煤层分别测定。确定冲击危险指标应通过科学试验,现场实测验证并报矿务集团公司批准。
    没有确定冲击危险指标前,由防冲专业组根据实际经验,参考表1规定临时的冲击危险指标,并报矿务集团公司防冲办公室备案。
    8、煤粉监测使用普通煤电钻和分节麻花钻杆,钻进速度要均匀,推力和钻孔成一条线。
    9、称重采用杆秤或弹簧秤,用铁筛把3mm以上的煤粉筛出来并过秤,做好现场记录,把监测对间、地点、每米的煤粉量及孔内冲击、卡钻等现象填在表上,同时记录附近发生煤炮、来压等宏观矿压现象。
    10、打钻地点出现以下情况,先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待压力稳定后,经跟班人员检查,确认无危险后,再进行煤粉监测。
(1)有较大的煤炭突出,煤壁突然外臌。
(2)出现煤壁有连续声响、煤炮声不断、围岩活动明显加剧、支架变形等现象时。
    (3)压力持续增加时,要先放炮卸压,解危后再进行打钻工作。
    第34条 顶板冲击型冲击矿压煤层开采时,必须进行顶板运动规律的观测与分析,在摸清顶板运动规律的同时,摸清其引发冲击矿压的规律。在工作面回采过程中,还应做好工作面直接顶垮落及老顶来压(断裂或失稳)的实测记录,作为相临区段回采时冲击矿压分析预报的基础资料。
    第35条 根据监测及综合分析,冲击危险区要设立警告牌、限制无关人员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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