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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实施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7月15日
第七章 冲击危险的治理
    第36条 工作地区的冲击危险可以选用以下方法予以解除或减缓:
 1、煤层卸压注水。
 2、煤层爆破处理。
 3、煤层卸压钻孔。
  4、顶板注水。
 5、强制放顶。   
 6、具有解危效果的生产技术措施。
    第37条 开采冲击矿压煤层,必须在回采前进行煤层注水。由于生产地质条件不能进行注水时,需经集团公司批准。
    第38条 注水参数及注水措施
    l、煤层预注水的实施指标为含水率增值(或总含水率)以及煤层湿润时间。实施指标由矿井防冲专业组负责,通过科学试验和研究,对井田内不同煤层分别确定,并报集团公司防冲办公室备案。
    2、所有具有冲击倾向的煤层必须采取注水卸压措施,提前注水时间不少于30天,超前注水距离工作面不少于60m。
    3、注水孔垂直煤壁,布置在采高的中部或巷道断面中心,避免穿过断层带及破碎带。
    深孔注水:孔深为待注水煤体的2/3以上,或待注水煤体长度减15m,短孔注水:孔深为3.5倍采高加预定推进度。
    注水孔距:煤体透水性较好取20m,较差则取10m,特殊地点的注水孔布置应在措施中规定。
    4、对有冲击危险的煤层注水时要安装高压低流量注水泵,注水压力取6~12MPa,要缓慢加压,每次增压0.2MPa,每次增压20min,逐步增加到所定压力。每孔流量1.5m³/h。
    5、注水量根据注水孔承担的湿润煤量按下式计算:
    Q=K.L.S.M.r.W
    Q——一个注水孔的注水量,m³;
    L——待注水煤体长度,m;
    S——注水孔间距,m;
    H——注水孔附近煤层平均厚度,m;
    r——煤的容重,t/m³;
    w——预计含水率增值,参考值1.5%~4.5%;
    K——富水系数,一般为1.2~1.5。
    注水时间根据需要注水量和实际注水量计算。
    6、封孔根据实际情况,可选用水泥封孔、胶筒封孔器、胶垫封孔器和橡胶膨胀封孔器等封孔方法,封孔深度按最大注水压力和煤层条件确定,以不漏水、不崩孔为原则,一般不应小于5m,
    7、注水效果检查:采用煤层预注水方法时,对不同的注水参数和施工条件以及不同的煤层条件,均应分期进行含水率分布情况实际测定,以检查注水效果。
    实测工作在工作面推进过程中进行,在不少于3个注水孔注水范围内。
    工作面每推进5m,沿工作面倾斜方向每5m按上中下三个位置用钻孔方法取三个煤粉样品为一组,钻孔深度为0.5m,测出每组样品的平均含水率,在煤层平面图上绘制含水率分布图,图上标注钻孔位置等注水参数。
    若平均含水率或平均含水率增值未达到要求,或在大范围内(150㎡以上)含水率不增加时,应改进注水参数或施工方法,以改善注水效果。
    8、注水孔要均匀布置,不得出现注水盲区,特殊情况出现注水盲区要补打注水孔,或者采取其它卸压措施。
    9、煤层开采时,每10天左右应在注水部分用钻屑法等手段检验注水效果,如果有冲击危险还要采取其它卸压措施。
    10、打钻孔时须防诱发冲击伤人措施:
    11、加强对注水工作管理,注水应编号,要配备流量计和压力表,由专人管理,并填好班报表、为防止注水诱发冲击矿压,注水初期,注水人员应在距注水孔不少于30m处工作。
    第39条 煤层爆破处理是在煤层中进行爆破以消除或减缓冲击矿压危险的一种治理措施。
    l、煤层爆破按实施目的与后果分为超前松动爆破、卸压爆破和诱发爆破。
    超前松动爆破是在待采煤体前方支承压力峰值区以外地区用爆破方法改变煤体结构,消除或减缓形成冲击危险条件的一种防范措施。
    卸压爆破对形成冲击危险的煤体,用爆破方法减缓其应力集中程度的一种解危措施。
    诱发爆破是在特殊情况下,利用较多药量进行爆破,人为地引起冲击矿压,使冲击矿压发生在限定的时间和地点,从而避免更大损害的一种解危措施。
    实行煤层超前松动爆破、卸压爆破和诱发爆破时应采用深孔(孔深>5m)爆破方法。卸压爆破、诱发爆破时孔深应到达支承压力峰值区。
    2、进行煤层爆破处理,必须编制专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实施。
    3、实施煤层爆破处理时、爆破孔布置、实施间隔时间、起爆方法、同时爆破孔数等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4、煤层爆破处理的装药量按不超过孔深的一半计算。药卷可用非金属材料绑扎。用安全导爆索连接。
    钻孔不装药的部分必须填满水炮泥或粘土泥。
    5、所有爆破参数均应按生产地质条件和冲击危险程度进行选择和调整。
    6、施工措施中要有加强作业地点支护强度、支护可靠性的措施,要对发生冲击矿压后的撤人路线及发生冲击危险后的应急措施作明确规定。
    第40条 煤层卸压钻孔是利用钻孔方法消除或减缓冲击危险的解危措施。
    采用卸压钻孔方法时,要制订防止诱发孔内冲击伤人的专门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l、煤层卸压钻孔直径Ф80~300mm,孔深应达到高应力区。在工作面上孔深为L≥3.5M十a;在巷道两帮孔深L≥4M,一般为10~50m。
    L----孔深,m;
    M----采高或巷道高度,m;
    a——两次卸压之间的进尺,m。
    2、孔间距:在回采工作面上或巷道两帮打卸压孔时,孔距5~10m;在掘进工作面打卸压孔,每10~12 ㎡断面一个孔,孔应打在采高中部或断面的中心位置,方向要和煤壁平行或按措施规定的方向。
    3、打卸压孔之前,一定先打煤粉监测孔,以查清压力带的范围、状态和危险程度。
    卸压孔打完之后,也要利用煤粉钻法进行效果检查,若煤粉量仍然超限,就要再增加卸压孔个数,卸压后的检查煤粉孔,要布置在两个卸压孔之间,距原卸压孔不小于1~2m,深度7~8m,方向要平行卸压孔。
    4、为了预防诱发的冲击矿压伤人、要加强对钻机操作人员的培训。
    5、打钻时伴随严重动力现象时,要抽出钻杆,待压力稳定后再工作。卡死钻杆后要在该孔的附近另行打钻(孔深应适当减小)并施行卸压爆破工作。
    第 41条 顶板注水是向待采煤体前方的顶板内注水,减缓煤层应力集中的一种措施。
顶板注水至少应提前一个月进行。注水孔应避免与裂隙和断层相通。工作面端头及局部悬顶时可进行放顶处理。
    第42条 工作面端头及局部悬顶时可进行强制放顶处理,强制放顶是利用爆破方法使采空区顶板冒落以减缓工作面应力集中程度的措施,包括顶板预裂爆破、步距放顶和断顶等。
    进行强制放顶时,操作人员应在支架完好的安全地区内作业。
    采用步距放顶措施时,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初次放顶步距和日常放顶步距。
    采用断顶措施时,爆破沟应有足够的长度、宽度和高度,保证采空区顶板充分冒落。
    第43条 工作地区的冲击危险还可以采用调整工作面错距、推进速度和推进方向、改变落煤工艺以及其它生产技术措施予以解除或减缓。
    第44条 每项治理措施的实施参数必须根据生产地质条件采用科学试验的方法确定。
    第45条 实施治理措施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实施措施的时间、地点、人员、实施方法和具体参数等。
    治理措施实施后必须进行效果检查。检查的方法及指标与预测冲击危险的方法及指标相同。
    第46条 采取治理措施后未能解除冲击矿压危险的必须停止作业,直到采取有效措施,解危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47条 由于冲击矿压发生时,大量煤体被瞬间压出,瓦斯涌出剧增,且由于冲击波作用,容易产生大量粉尘,破坏通风设施,因此,开采冲击矿压煤层,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瓦斯、防尘、防通风设施破坏的措施。
第八章防护措施
第48条 根据监测及综合分析,冲击危险区要设立防冲警示牌,执行“限制人员进入制度”。
第49条 进入冲击危险区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冲击地压betway必威官方网站 的教育,熟悉冲击地压发生的原因、条件、征兆、应急措施及避灾路线,并服从防冲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安排。
第50条 冲击危险区工作人员应时刻注意周围环境变化,如发现煤炮声突然频繁、煤壁有连续声响、煤壁突然外鼓、围岩活动明显加剧等现象时,应以最快的速度撤出该区域,并设好警戒,同时向调度室汇报。
第51条 在冲击危险区的工作人员应执行远距离作业制度。为减小伤害,人员应避开应力集中区,应尽可能站立,不要蹲下,禁止平躺。
第52条 冲击危险区的工作面或掘进巷道应尽量减少各类物料码放,保持巷道畅通及足够的断面,确需存放的设备、材料应采取固定措施,码放高度不应超过0.8m;电缆吊挂留有垂度;各类管路吊挂高度不应高于0.6m。
第53条 在强冲击危险区可设置冲击地压避难硐室,配备急救器材。
第九章     特殊开采
    第54条 开采冲击矿压煤层时,下列情况必须作为特殊开采处理。
    1、回收煤柱。
    2、采掘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带或采空区。
    3、采掘工作面通过上层遗留煤柱或采动边界影响带或其它集中应力区。
    4、石门揭开冲击矿压煤层。
    5、其它严重冲击矿压危险的情况。
    第55条 进行特殊开采,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报集团公司备案。
    特殊开采专门措施的内容,除第27条的规定以外,还应说明冲击危险程度的评定依据和进行开采的理由,用文字和图表规定特殊开采的范围、各项防治措施的施工时间与地点以及这些措施与生产工艺配合关系等。
    第56条 进行特殊开采,必须及时采用钻屑法探测冲击危险程度,也可以同时采用其他预测方法。
    第57条 特殊开采时,必须至少采取下列措施中一项,并使实施效果符合第17条的要求:
    1、爆破。
    2、煤层卸压钻孔。
    3、煤层注水。
    第58条 回收煤柱时,应采用后退式回采,少掘巷道,加强安全出口的支护,所有不使用的巷道必须及时封闭。
    第59条 在严重冲击危险区进行特殊开采爆破作业时躲炮时间应在30分钟以上,放炮撤人距离应根据实际考察结果确定,但至少不能小于150m,躲炮地点必须在指定的安全地点,同时要防止冲击波的伤害。
第十章 冲击矿压的记录统计
第60条 必须建立冲击矿压记录卡和统计表,冲击矿压发生后及时报送矿务集团公司防冲办公室。
第61条 冲击矿压按破坏后果分三类记录统计:冲击矿压事故、破坏性冲击矿压和一般冲击矿压。发生冲击矿压事故后,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现场调查,填报记录卡,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发生破坏性冲击矿压后,由防冲科负责进行现场调查,填报记录卡。 一般冲击矿压由防冲科负责记录。
第62条 冲击矿压的显现强度应及时与附近的地震台联系获取资料。若用地震仪或微震监测系统的观测记录确定,则用里氏地震级表达,观测记录的准确性也应每季与国家地震台网核对一次。
 
第十一章   
第63条 在具有冲击地压倾向的煤层中施工时,有单位不主动配合防冲科开展防冲工作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一次罚款300元,由此发生事故的,由矿追究相关责任。
第64条 在防冲区域进行回采或掘进的单位要及时报送当天预测钻记录报表,未实施钻孔时要说明原因,无故不报者对其所在单位区长、技术主管分别考核50元/次。
第65条 通风工区应在具有冲击地压倾向煤层中开采时,按要求时间、深度、注水量等实施注水卸压措施,否则每拖延一天或钻孔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一次罚款200元。
第66条 已实施的防冲卸压钻孔和预测钻孔要实行挂牌管理,防冲科应对现场及时进行检查,发现违规现象当场指出,并视情节给予考核。
第67条 防冲科无故未按要求采取卸压措施防治冲击地压1次罚款100元,由此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矿追究相关责任。
第68条 相关单位的监测工作中,无原始资料和监测台帐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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