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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控制——作业场所采光和照明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1月19日

  (三)照用方式和种类

  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对于视觉工作要求较高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当受生产技术条件限制不适合装设局部照明或不必要采用混合照明时,可单独装设一般照明。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装局部照明。

  照明按其用途可分为正常照明、事故照明、值班照明、警戒照明和障碍照明。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将造成爆炸、火灾和人身伤亡等严重事故或易发生危险的场所和通道,应装设事故照明。事故照明必须采用瞬时可靠点燃的光源,一般采用白炽灯或卤钨灯。

  (四)卫生标准

  1.照度标准

  (1)目前国内尚未制订出作业场所照明卫生标准,参考《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TJ34—79,生产车间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表1所规定的最低值。

  表1 生产车间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值

  识别对象的最小尺寸 视觉工作分类 亮度对比 最低照度(LX)

  d(mm) 等 级 混合照明 一般照明

  d<=0.15 Ⅰ 甲 小 1500 -

  乙 大 1000 -

  0.15<d<=0.3 Ⅱ 甲 小 750 200

  乙 大 500 150

  0.3<d<=0.6 Ⅲ 甲 小 500 150

  乙 大 300 100

  0.6<d<=1.0 Ⅳ 甲 小 300 100

  乙 大 200 75

  1<d<=2 Ⅴ 一 一 150 50

  2<d<=5 Ⅵ 一 一 一 30

  d>5 Ⅶ 一 一 -- 20

  一般观察生产过程 Ⅷ 一 一 -- 10

  大件贮存 Ⅸ 一 -- 一 5

  有自行发光材料的车间 Ⅹ 一 一 一 30

  注:①一般照明的最低照度一般是指距墙1m(小面积房间为0.5m),距地0.8m的假定工作面上最低照度。②混合照明的最低照度是指实际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③一般照明是指单独使用的一般照明.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或以上时,均宜将表7-2中的有关最低照度提高一级:①I-Ⅴ等的视觉工作,当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500mm时②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工作,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时;③识别对象在活动的面上,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时;④需特别注意操作安全时;⑤在深色背景的条件下,必须提高照度才能满足视觉要求时。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应按该等级混合照明照度5%-10%选取,但不宜低于201x。暂时继续工作用的事故照明,其工作面上的照度不应低于表7-2中一般照明的10%,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主要通道上的照度,不应低于0.5LX.

  (2)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最低照度值在0.2-20Lx。

  2.防止眩目和保证照度均匀

  (1)为限制直接眩光的作用,室内一般照明器距地面的最低悬挂高度,随光源种类、照明器型式和灯泡功率(W)而定,最低在2m以上。(2)局部照明的照明器,应具有不透明材料或漫反射材料制成的反射罩。照明器的位置高于工作者眼睛水平视线时,其保护角不应小于30。,若低于工作者眼睛水平视线时,不应小于10。。(3) 当工作面或识别物件的表面呈现镜面反射时,应采取防止反射弦光射至工作者眼内的措施,例如采用漫射型或装有磨砂灯泡的照明器。(4)生产车间的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给定的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宜小于0.7。

  3.其他要求

  (1)灯具和附属装置:应根据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坏境条件选用不同的灯具和附属装置。在特别潮湿、有大量粉尘、腐蚀性气体和蒸气的室内外场所,其灯具开关、插座、干式变压器和配电箱等附属装置,宜装在邻近正常环境内,如必须装在上列场所时,应采用防水式、封闭式或防腐蚀的电器或采取其他措施。

  (2)照明供电:照明器的端电压的电压偏移要求不高于其额定电压的105%;亦不宜低于95-97.5%以保证照度的稳定和减低闪烁效应。此外,应注意用电安全、照明灯具的防爆要求和《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中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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