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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工检修安全技术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8月26日

    4.工作许可
    (1)工作许可人将工作票一份交工作负责人,自持一份共同到施工现场,由工作许可人向工作负责人详细交待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和安全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对照工作票检查安全措施无误后,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字并记上开工时间,工作许可人留存一份,工作负责人自持一份,作为得到开工的凭证。工作负责人即可带领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2)许可进行工作的事项(包括工作票号码、工作任务、许可工作时间及完工时间)必须记在运行班长(或值长)的操作记录簿内。
    (3)运行班长必须在得到值长许可并做好安全措施后,才可允许检修人员进行工作。
    5.开始工作和工作监护
    (1)工作开始前,工作负责人应将分工情况、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及安全注意事项向全体工作人员交待清楚后,方可下达开工命令。
    (2)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允许在许可开工后单方变动安全措施,如需变动,应先停止工作并经双方同意。
    (3)开工后,工作负责人(包括专业组负责人)对特殊工作应按规定指派监护人。
    (4)工作负责人因故需要离开工作现场,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如工作中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应经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在工作票上办理工作负责人变更手续。
    (5)随时检查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是否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6.工作结束前的注意事项
    工作结束前如遇下列情况,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重新进行许可工作的审查程序。
    (1)部分检修的设备将加入运行时。
    (2)值班人员发现检修人员严重违反安全工作规程或工作票内所写的安全措施,制止检修人员的工作并将工作票收回时。
    (3)必须改变检修与运行设备的隔离方式或改变工作条件时。
    7.工作延期
    (1)工作任务不能按批准完工期限完成时,工作负责人一般应在批准完工期限前2h向工作许可人(班长、单元长或值长)申明理由,办理延期手续。
    (2)两日及以上的工作应在批准期限前一天办理延期手续。
    (3)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如需再延期,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注明原因。
  8.检修设备试运
  (1)对需要经过试运检验施工质量后方能交工的工作,或工作中间需要启动检修设备时,如不影响其他工作班组安全措施范围的变动,工作负责人在试运前应将全体工作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然后将所持工作票交工作许可人。
    (2)工作许可人认为可以进行试运时,应将试运设备检修工作票有关安全措施撤除,检查工作人员确已撤出检修现场后,联系恢复送电,在确认不影响其他作业班组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试运。如送电操作需由电气值班人员进行时,热机运行班长应填好“送电联系单”,交电气运行班长布置撤除安全措施及恢复送电。送电后,在联系单上记下送电完毕时间,执行人签名后由电气运行班长通知热机运行班长“可以试运”,并在联系单上记录受话人姓名。“送电联系单”保存在电气运行班。
    (3)试运后尚需工作时,工作许可人按工作票要求重新布置安全措施并会同工作负责人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方可通知工作人员继续进行工作。如断开电源措施需由电气值班人员进行时,仍应由热机运行班长填写“停电联系单”,交电气运行班长联系停电,只有在收到已执行断开电源措施后的停电联系单或接到电气运行班长电话通知断开电源措施已执行时(并做好记录),方可会同工作负责人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4)如果试运后工作需要改变原工作票安全措施范围时,应重新签发新的工作票。
    9.工作终结
    (1)工作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应全面检查并组织清扫整理施工现场,确认无问题时带领工作人员撤离现场。
    (2)工作负责人持工作票会同工作许可人共同到现场检查验收,确认无问题时办理终结手续。
    (3)工作许可人在一式两份工作票上记人终结时间,双方签名后盖上“已执行”印章,双方各留一份。
(4)设备、系统变更后,工作负责人应将检修情况、设备变动情况以及运行人员应注意的事项向运行人员进行交待,并在检修交代记录簿或设备变动记录簿上登记清楚后方可离去。
    (5)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票签发人汇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交回所持的一份工作票。
    (6)每月底由车间收回工作票进行检查分析,并做出合格率评价。已执行的工作票应保存三个月。
    (7)运行班长(或值长)在工作负责人将工作票注销退回之前,不准将检修设备加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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