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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4·12”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青阳县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24日

2017年4月12日16时58分左右,青阳县蓉城镇庙前路青山阁14栋406室发生一起天然气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爆炸楼层房间及上下楼层均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770余万元。

事件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以赴抢救伤员,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彻查事故原因,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4月13日、15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别主持召开事故善后工作会议,事发当日下午五时许,县政法委书记刘永发、副县长齐满清,县安监局、公安局主要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挥救援。4月13日,县政府成立了由齐满清副县长为组长,县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局、住建委等有关单位为成员的事件调查组,组织开展调查。5月26日上午9时接县公安局转交的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沪华碧司鉴[2017]物鉴字第117号),鉴定结论为天然气爆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规定,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安全监管局局长王伟为组长,县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人社局有关单位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邀请县检察院有关人员参加,并邀请合肥燃气安全和爆破安全专家及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专家参与,依法对事故原因开展调查、取证、分析、认定等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检测鉴定、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青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基本概况。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20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为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经济开发区东河园双溪路,法定代表人陈圣勇,注册资本壹仟万元,经营范围:燃气输配、经营与销售;燃气燃烧器具开发、生产、销售与服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与管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562173106B(1-1)。

(二)青阳县蓉城镇庙前路青山阁燃气管道工程概况。该工程于2014年11月开工,由于地下管网太密,燃气管道无位可走,不具备施工条件,因此停工。2016年12月,中交煤气热力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对青山阁天然气管道工程进行设计,使得该工程再次进行施工。2016年7月10日青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南京卓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期限为2016年7月10日至2017年7月9日止。2016年11月28日青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就青阳县青山阁燃气管道工程与芜湖市天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

2017年1月24日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对该工程低压管道进行了强度试验和气密度试验均为合格。2月27日经南京卓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预验收合格,芜湖市天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就青山阁天燃气管道工程向青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申请竣工验收。3月1日青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组织工程管理部杨浩、安全及风险管理部鹿劲松、客户服务部经理曹静平、生产运营部经理方天赐等有关人员对该工程进行了综合验收,验收意见为一次性合格。

3月25日22时-3月26日2时芜湖市天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先对青山阁中压燃气管线进行了接驳,然后由青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对青山阁中压燃气管线进行了天然气置换。4月7日作业人员金星对青山阁老城区低压管道通天然气进行压力测试,发现降压后并向公司曹静平上报此情况。4月11日上午,芜湖市天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工人彭家才、彭鹏鹏、彭家政三人到青山阁14号楼检修,排查时发现405室接头活结垫有问题,在检修的同时青阳港华燃气公司员工金星和冯鹏二人也到作业现场,因冯鹏有事先走,金星将青山阁燃气调压箱阀门打开通天然气进行压力测试,其测试结果为正常就离开了。彭家才等三人将活结垫修好后,彭鹏鹏到青山阁14号楼306室内进行检查,发现没有漏气现象,后到406室敲门无人应答,就未到该户进行检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2017年4月12日16时42分左右,青阳县蓉城镇庙前路青山阁14栋405室居民周晓玲因闻到隔壁406室有天然气味道,便电话告知406室居民葛小满。16时58分左右,406室突然发生爆炸致使在门外的周晓玲受到爆炸气浪及入户房门冲击,从406室门口滚到三楼楼道受伤,其丈夫赵鹏飞随即拨打“120”,救护车及时赶到现场将周晓玲送至青阳县人民医院抢救,于当晚23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县消防大队、公安局、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有关情况,指导善后处理及社会稳定工作。4月15日晚,齐满清副县长,梅永宝副县长组织县安全监管局、监察局、公安局、检察院、人社局、住建委等有关部门召开会议,部署相关工作。4月18日,县住建委聘请合肥两位专家到爆炸现场勘验。4月21-22日,县公安局聘请上海华碧司法鉴定所公司两位专家赶到爆炸现场勘验,并到实力液化气站、港华公司调取有关资料,固定相关实物、证据到公司鉴定检测。5月26日上午接县公安局转交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沪华碧司鉴[2017]物鉴字第117号),司法鉴定许可证号:310011137。其鉴定意见:进入406室的天然气管道没有堵头,施工试压时天然气进入室内,在室内扩散积累,与空气形成混合爆炸气体,遇到冲击或静电释放的点火能量,发生爆炸。

死者情况:周晓玲,女,汉族,1969年9月14日出生,住青阳县蓉城镇青山阁14栋405室。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青阳华燃港气有限公司对青阳县蓉城镇庙前路青山阁14栋406室室内天然气管堵头未堵,进行压力测试致使天然气泄漏引起爆炸。

(二)间接原因

1、公司未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2、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调压箱未严格按要求保管,任由无关人员随意打开违规操作。

3、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

4、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是一起作业人员未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1、金星,青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主任。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按操作规范要求进行试验作业,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建议对金星处人民币陆仟元(¥6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议由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主管部门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2、杨浩,青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职工。未能督促相关部门对存在的漏气现象负责维修到位,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建议对杨浩处人民币陆仟元(¥6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3、鹿劲松,青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职员。代表安全及风险管理部参加综合竣工验收,对工程竣工验收一次性合格把关不严,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建议对鹿劲松处人民币陆仟元(¥6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4、周红跃,青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安全及风险管理部副经理(负责安全及风险管理部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力,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建议对周红跃处人民币玖仟元(¥9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5、曹静平,青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经理。未严格履行对青山阁老城区天然气改造工程低压管道的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工程竣工验收有关事项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核查,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建议对曹静平处人民币玖仟元(¥9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6、方天赐,青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生产运营部经理。未能对青山阁老城区天然气改造工程调压箱进行有效管理,致使违反规定的人员能随意打开调压箱,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建议对方天赐处人民币玖仟元(¥9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7、朱水平,池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青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青阳港华市场开发及工程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到位,对作业人员的违章作业未能有效制止,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建议对朱水平处人民币玖仟玖佰元(¥99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8、陈永峰,2017年4月5日兼任青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全面负责青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未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建议对青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永峰处人民币叁万陆仟元(¥36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9、青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建议对青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叁拾肆万玖仟元(¥349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对青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相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0、青阳县住建委对城市燃气未实施有效监管,依据《青阳县安全生产监管问责办法》的规定,建议对青阳县住建委有关人员问责。

五、整改意见及防范措施

1、青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4.12”事故教训,认真反思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全面开展隐患排查,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切实加大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生产安全。

2、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规定,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强化安全教育宣传培训,全面开展“反三违”专项行动,提升全员安全意识,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3、县住建委要切实加大对全县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对新建、改(扩)建项目的检查力度,及时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治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到位,情节严重的,应进行重点跟踪,挂牌督办,切实消除事故安全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汲取“4.12”事故教训,针对当前高温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加大本辖区本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领域的安全监管力度,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切实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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