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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8·14”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1月04日

  2017年8月14日10时左右,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水利)在承建高港区通港路东延配套水系调整工程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2017年8月18日,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水利局、住建局、建工局、高港区安监局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盐城水利,于1983年10月4日成立,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承包境外水利水电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 劳务人员;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预应力工程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二)工程概况

    高港区通港路东延配套水系调整工程建设方为江苏望涛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涛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进行项目招标,施工方为盐城水利,监理方为泰州水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源公司)。该工程改造河道总长2850米,拟新建农桥2座(含发生事故的空田桥)、交通桥1座及配套电灌站和渠道。

    2016年底,盐城水利成立了高港区通港路东延配套水系调整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陈少军,安全员徐挺(2017年6月变更为薛飞)。2017年4月中旬正式开工。2017年7月24日起,因夏季高温,该工程全线停止施工。

    (三)空田桥施工情况

    8月2日起,盐城水利按照望涛公司要求组织进行全线边坡稳定性观测。事故发生地段为空田桥,南北建设,7月24日停工前正在建设桥台下高约2米的挡土墙,桥两侧的桥台已经建成,桥坑深约4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8月12日和13日连续降雨,空田桥桥坑内大量积水。8月14日6时许,盐城水利施工人员练红余安排临时招聘的工人王阿红和曹春旺到空田桥桥坑内挖土,并用潜水泵抽水,王阿红在桥坑北侧,曹春旺在桥坑南侧,10时左右,王阿红东侧上方的土方突然坍塌,王阿红被埋入坍塌的土内。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进行救援,并拨打了110、119和120,消防队员将王阿红挖出后,120急救车将王阿红送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王阿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空田桥北侧边坡在稳定性观测期间,因连续降雨将边坡下的沙土冲至桥坑,导致空田桥北侧边坡下方被掏空。

    2.间接原因

    (1)连续降雨后,盐城水利未对空田桥北侧边坡情况进行检查,在不了解空田桥北侧边坡稳定性的情况下,违章安排施工人员进行桥坑排水作业。

    (2)盐城水利未对施工人员进行防坍塌教育培训。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8·14”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及处理建议

    1.练红余,在空田桥北侧边坡未经检查,不了解其稳定性的情况下,违章安排未经防坍塌教育培训的人员进行桥坑排水作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侦查。

    2.薛飞,作为高港区通港路东延配套水系调整工程安全员,未认真对施工人员防坍塌教育培训的情况进行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违章进行桥坑排水作业的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建工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3.陈小辉,作为水源公司派驻高港区通港路东延配套水系调整工程项目现场监理,现场巡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现场违章进行桥坑排水作业的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水源公司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处理。

    4.王标,作为盐城水利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2016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盐城水利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人员未经相关培训即上岗作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盐城水利处以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盐城水利应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切实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切实开展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2.水源公司应通过事故认真吸取教训,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力度,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培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3.望涛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切实开展隐患排查,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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