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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鸿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医药城五期标准厂房工程“7.9”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1月08日

 2016年7月9日11时05分左右,泰州鸿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医药城五期标准厂房施工过程中,电梯井防坠物钢丝防护网坍塌,造成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2016年7月13日,泰州市安监局牵头成立由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局、建工局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泰州鸿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杰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在泰州市姜堰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2014年4月取得由泰州市建工局颁发的砌筑作业分包一级、钢筋作业分包一级等资质。

  (二)工程概况

  中国医药城五期标准厂房,由泰州安力昂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工程分3个施工标段,其中,二标段由锦宸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共有标准厂房10幢,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造价4.9亿元人民币。2015年10月21日,锦宸集团有限公司将二标段的A1-1、A3-1两幢厂房的土建劳务分包给鸿杰公司。

  (三)电梯井概况

  事故电梯井位于A1-1楼的中间部位,至事故发生时已从地下一层砌筑至六层楼面,井深约20米。在电梯井内部沿4个角从底层向上搭设了竖钢管,每两层用4根横管连接竖管,形成“井”字型结构。每两层楼面井口张设防坠物钢丝防护网,两根钢管搁在横管上托住防护网。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7月9日6时30分左右,鸿杰公司瓦工班长康霞高安排李银、袁迎庆等4名瓦工砌筑A1-1楼电梯井。11时05分左右,李银、袁迎庆2人站在5层楼面电梯井的防坠物钢丝防护网上清理内墙多余砂浆时,防护网及支撑钢管突然下坠,李银、袁迎庆2人随防护网、钢管一起坠落至地下一层。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人员将李银、袁迎庆2人从钢管堆中救出,并拨打120。120急救车分别将李银、袁迎庆送往泰州市人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救治。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1.事故共造成2人受伤。其中,李银下颌骨折,经抢救、治疗后无生命危险;袁迎庆脑震荡、局部皮外伤,经治疗后在家休养。

  2.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施工人员违章站在电梯井防坠物钢丝网上作业,因防坠物钢丝网支撑钢管坍塌,造成施工人员坠落。

  2.间接原因

  鸿杰公司未对电梯井门洞实施封闭;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施工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防护措施不到位、施工人员违章作业等隐患。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泰州鸿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医药城五期标准厂房工程“7.9”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吴树进,作为鸿杰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日常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部分临边、洞口无防护和施工人员违章作业的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吴树进处以罚款。

  2.郁宝才,作为鸿杰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部分临边、洞口无防护和施工人员违章作业的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鸿杰公司按公司内部规定处理。

  3.黄明,作为鸿杰公司施工现场安全员,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施工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部分临边、洞口无防护和施工人员违章作业的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鸿杰公司按公司内部规定处理。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鸿杰公司应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切实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杜绝违章作业行为;应做好施工现场临边、洞口的安全防护,切实开展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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