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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开宏昌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砂场“6·2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永春县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10日

2022年6月25日4时58分许,位于永春县开宏昌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砂场内(永春县湖洋镇玉柱村)发生1起一般坍塌事故(以下简称“6·25”一般坍塌事故),造成1名人员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7月4日,成立了由永春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永春县交运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人社局、总工会和湖洋镇政府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永春县开宏昌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砂场“6·2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永春县纪委监委、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同时聘请三名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专家对本起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技术分析、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永春县开宏昌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位于永春县湖洋镇玉柱村1018-1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2019年12月24日。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总经理蔡某红。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MA33GHML0D,经营范围包括:建筑材料销售;矿山碎石、机制砂代加工、销售,开发区场地平整及水泥销售。

2021年12月15日,蔡某红与泉州市印石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废土料加工协议书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承包废土料加工和销售,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2022年12月15日止,承包期限为一年。永春县开宏昌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5名员工和临时聘任的10名工人参与废土料加工的生产和销售经营管理工作。

永春县开宏昌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有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一名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事故发生前已离职),组织和实施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编制了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编制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安全施工措施费用有投入;每季度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2022年2月20日开始生产,但由于疫情原因,3月17日起停产;停产期间有不定期对外销售砂石。

(二)相关单位概况

1.泉州市印石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概况

泉州市印石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位于永春县湖洋镇玉柱村1018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22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刘某柱。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MA2YQFLM8G,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石子、机制砂、水泥制品、环保砖等新型建筑材料;建筑垃圾集中处理;钢铁销售配送。

泉州市印石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2名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教育培训方面,组织和实施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能落实企业对公司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整改到位;编制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安全施工措施费用有投入;每月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2.高安市铭威物流有限公司概况

高安市铭威物流有限公司系赣C7449U重型自卸货车登记的所有人,位于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祥符镇七一大道,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8年1月25日,法定代表人为胡某龙,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7PJ7L3P,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货运信息、货物仓储、货运代理、二手车信息服务,货车销售,汽车租赁,互联网销售,代办车辆相关业务。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赣交运管许宜字360983292323号),有效期至2026年3月1日。赣C7449U重型自卸货车,道路运输证号:360983012795,车辆检验合格至2023年8月。

高安市铭威物流有限公司有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和实施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编制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安全施工措施费用有投入;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三)砂场概况

砂场位于永春县湖洋镇玉柱村,地块编号为:2019-92,占地面积51180㎡,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已完成土地报批。2020年3月30日永春县自然资源局在福建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系统举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泉州市印石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竞得编号2019-92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机制砂生产经营业务。2021年12月15日,泉州市印石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蔡某红签订废土料加工协议书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承包年限为一年,不收取任何费用,由蔡某红承包泉州市印石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洗砂车间,处理泉州市印石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无偿提供的废土料,堆场也给蔡某红无偿使用。

砂场地面平坦开阔,西、北、东三面为平地,南面与山坡相连。砂堆呈南北向长条形分布,立体形态为三棱体形,长约50m,宽约30m,高10~12m,顶端脊线呈弧线型延伸,现存砂堆方量约8400m3。砂堆边坡总体为西面(事发作业面)较陡,边坡坡度70~75°;东面较缓,边坡坡度总体为40°左右,部分扰动面边坡坡度约60°左右。砂堆边坡自然安息角为40°左右。

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2年6月25日4时30分许,黄某辉驾驶赣C7449U重型自卸货车到永春县开宏昌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砂场装运砂石,该公司装载机驾驶员崔某伟负责铲砂装车。黄某辉在等待装运的过程中,自行下车走到货车车斗后、砂堆底部边缘处,4时58分许,崔某伟将砂石装载至货车车斗里,回过头来准备继续铲砂的时候,看到黄某辉站在车斗后,赶紧按下喇叭提醒黄某辉走开,准备等黄某辉走开后再继续铲砂,这时砂堆突然发生坍塌,滑落的砂石将黄某辉掩埋。

(二)事故救援情况及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5时许,崔某伟向值班人员花某喜报告,花某喜再向蔡某红报告,蔡某红立即组织人员着手抢救。至5时10分黄某辉被抢救出,但已无呼吸。梁某庆于5时12分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于5时25分到达现场并开展医疗救护,经确认黄某辉已死亡。蔡某红于5时30分拨打110报警电话,出警人员到达现场后对事故现场进行了保护和警戒。

接到事故报告后,湖洋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察看现场状况,了解事故过程,指导事故善后处理工作。6月25日,永春县开宏昌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泉州市印石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善后工作处理完毕。

经评估,永春县开宏昌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泉州市印石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及湖洋镇人民政府在本次事故中应急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善后工作到位。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基本情况如下:

黄某辉,男,群众,53岁,籍贯福建省仙游县,身份证号码:35032219690816xxxx,高安市铭威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赣C7449U重型自卸货车临时驾驶员,持准驾车型为B2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为35032219690816xxxx,持有泉州市交通运输局颁发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件号:35032219690816xxxx,从业资格类别为J-货运,有效期至2026年5月19日。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进行统计,认定本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10.01万元,包括丧葬、抚恤、补助及救济费用等。

四、属地履职情况

湖洋镇人民政府作为属地乡镇,今年以来,共对泉州市印石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开展检查6次,发现安全隐患2条,提出检查意见建议10条,均按要求督促整改到位;共对永春县开宏昌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检查5次,发现安全隐患6条,均按要求督促整改到位。

五、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永春县开宏昌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砂场砂堆高度10~12m,铲装作业后砂堆边坡坡度70~75°大于安息角,虽事故发生前有雨水的渗透,沙堆中的沙含有部份粘土遇水后吸附力有所加强,但在堆积高度较大且西面边坡坡度较陡的情况下仍易坍塌,砂堆处于不稳定状态。高安市铭威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赣C7449U重型自卸货车临时驾驶员黄某辉安全意识淡薄,思想上麻痹大意,私自在装砂期间,进入砂堆坡脚坍塌危险范围内,致使本人被滑落的砂石掩埋,造成死亡。

(二)间接原因

1.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永春县开宏昌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该公司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制定铲装作业场所监护制度,铲装作业时未安排专人在现场跟班指挥装车,未杜绝人员私自进入砂堆坡脚坍塌危险范围内。

2.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永春县开宏昌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认真开展日常巡查及安全检查,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技术管理不到位。永春县开宏昌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铲装作业后砂堆边坡坡度大于安息角而不稳定,未采取随时削坡减缓坡度或分层堆放等针对性措施。

4.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永春县开宏昌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对外来人员入场有告知注意事项,但未严格落实外来人员入场安全教育培训。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和分析,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永春县开宏昌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未制定铲装作业场所监护制度,在砂石铲装作业时未安排专人进行监督管理,对砂堆在铲装作业后边坡坡度大于安息角而不稳定,未采取随时削坡减缓坡度或分层堆放等针对性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永春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属地乡镇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湖洋镇人民政府相关镇直镇办单位对企业隐患排查整治不深入、不彻底,建议由湖洋镇人民政府对相关镇直镇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黄某辉,男,群众,高安市铭威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赣C7449U重型自卸货车临时驾驶员。经查,黄某辉安全意识淡薄,思想上麻痹大意,违反永春开宏昌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外来运输车辆及人员安全管理规定中的“装车时,禁止车上人员下车检查、维修车辆;车上人员不得离开驾驶室”的规定,私自在装砂期间到车尾砂堆坡脚坍塌危险范围内,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予以追究。

2.蔡某红,男,群众,永春县开宏昌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经查,蔡某红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铲装作业场所监护制度),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停产期间,在铲装作业时,未安排专人现场指挥监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永春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崔某伟,男,群众,永春县开宏昌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装载机驾驶员。经查,崔某伟在现场无人指挥监督的情况下进行铲砂作业,看到黄某辉私自下车到车斗后、砂堆底部边缘处,按下喇叭示警黄某辉走开,准备等黄某辉走开后再继续铲砂,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永春县开宏昌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4.吴某东,男,群众,泉州市印石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全员,同时负责永春县开宏昌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全检查工作。经查,吴某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不到位;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现场监督管理不到位,对铲装作业后砂堆边坡坡度大于安息角而不稳定,未督促永春县开宏昌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采取随时削坡减缓坡度或分层堆放等针对性措施,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铲装作业过程中存在的违章操作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建议由泉州市印石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5.梁某庆,男,群众,泉州市印石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后勤管理,负责机制砂生产车间管理。经查,梁某庆现场管理不到位,对铲装作业后砂堆边坡坡度大于安息角而不稳定,未督促永春县开宏昌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采取随时削坡减缓坡度或分层堆放等针对性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建议由泉州市印石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永春县开宏昌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要针对本起事故反映出的现场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技术管理等方面缺陷和漏洞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切实做到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加强风险辨识和安全警示;要全面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尤其是外来人员的入场安全教育培训;要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要扎实细致地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作业现场安全,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二)泉州市印石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履行发包职责,加强对承包单位的管理,督促承包单位加强对现场人员、设备设施等方面的管理,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全员安全意识和风险辨识能力,要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认真落实发包管理职责,确保安全。

(三)高安市铭威物流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人员管理,尤其是对临时驾驶员的管理,切实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

(四)湖洋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属地管理,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深入排查辖区内的各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领域,尤其是在堆垛等生产经营作业中的安全生产隐患,进一步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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