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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康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4.21”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华安县应急管理局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1月10日

2020年4月21日19时41分许,福建省康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实施行车吊运作业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华安县政府成立以县政府相关负责人为组长,县纪监委、应急局、闽台农业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副组长,县纪监委、公安局、总工会、市场监管局、应急局等部门相关人员为成员的福建省康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4·21”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福建省康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5日,住所位于福建省漳州市华安经济开发区九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伟忠,注册资本3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MA2YYDYM9B,有效期至2047年12月4日,经营范围为石英板及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加工;自营和代理商品进出口业务(涉及企业登记前置许可审批项目、国家限制经营及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

(二)事故设备情况

事故设备为电动单梁桥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行车”)

1.生产单位:福建省中原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机构代码:91350583770671820P,单位地址位于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院下工业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TS2435067-2022,有效期至2022年2月27日,获准从事下列起重机械的制造:

类型级别型式型号/参数
桥式起重机C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LH型10t及以下
桥式起重机C电动单梁起重机LDA型10t及以下
门式起重机C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MH型20t及以下;(桁架式)MHh型5t及以下
桥式起重机C通用桥式起重机QD型20t及以下

2.型号规格:LDA2.8-22.4A3,额定起重量2.8t,跨度22.4m,操作方式为地操,工作级别A3,工作环境为室内。

3.制造情况:2018年3月1日制造完成,产品编号2018130,设计使用年限10年,设备代码:4170-35067-20180-0130。

4.吊件情况:石英毛坯板,单片重约0.3t,共8片,总重量约2.4t。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处置

(一)事故发生经过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2020年4月21日19时40分,福建省康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压制车间四班吊板员工梁龙飞,用遥控移动行车至石英毛坯板位置;19时41分13秒,梁龙飞用脚将吊绳挂上毛坯板后端(按起吊行进方向);19时41分26秒,在挂前端吊绳时,后端吊绳松弛,部分滑出毛坯板;19时41分34秒,梁龙飞在未检查两端吊挂平稳牢固情况下,操控行车起吊。离地上升后,梁龙飞操控行车调整毛坯板位置,未等毛坯板平稳即操控行车前移,致使毛坯板摇摆晃动;19时41分47秒,后端吊绳脱出毛坯板,毛坯板瞬间砸向地面,砸中处于下方的梁龙飞,其头部被压在毛坯板与翻板机之间。

(二)事故救援经过

现场工人听见毛坯板破碎声,发现发生事故后立即呼救,车间其他工人立即组织抢救,众人合力翘起毛坯板将梁龙飞抬至地面,四班班组长林德贵通过微信语音电话将事故报告给生产部厂长(安全员)杨胜伟,并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后,将梁龙飞送至漳州市人民医院抢救,2020年4月21日22时40分许,梁龙飞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华安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指派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华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发生及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调查了解,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顿,并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和善后工作。4月29日,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并领取赔偿金,善后工作结束。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死亡人员:梁龙飞,身份证号3506001968****3016,男,汉族,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双溪村。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5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梁龙飞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①未离地试吊,检查吊挂平稳牢固情况;②未离开吊件坠落、倾倒的危险范围;③未佩戴安全帽。其违反操作规程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福建省康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有效教育和督促梁龙飞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及时制止和纠正梁龙飞违反操作规程行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福建省康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4·21”物体打击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梁龙飞,男,福建省康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压制车间四班吊板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吴伟忠,男,福建省康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华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3.杨胜伟,男,福建省康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部厂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不到位,未有效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梁龙飞违反操作规程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福建省康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福建省康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有效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华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2.华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华安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机制》规定,责成华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华安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抄送县安办。

3.华安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华安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机制》规定,责成华安县应急管理局向华安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抄送县安办。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华安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绝不能只重发展不顾安全,更不能将其视作无关痛痒的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督促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监管盲区,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福建省康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及时纠正违章违规操作,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三)华安县应急管理局、华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监管和属地管理职责,加大安全监管力度,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本质水平,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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